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

中國法官職業等級體系中的最高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the Chief Just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國整個法官職業等級體系中的最高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

法律依據


首席大法官的設置和中國法官等級依據我國1995年公布、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相關條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中國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一至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第七章第十九條規定,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角色定位


中國的憲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訴訟法等法律性文件均無有關最高法院院長許可權的直接規定。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中國的首席大法官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首席大法官享受副國級待遇。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首席大法官權力的來源顯得多元而複雜。作為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首席大法官周強還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儘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
在審判活動方面,理論上,大法官與普通法官在司法審判中擁有的獨立審判權並無區別,但身為院長、副院長等的大法官們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擔任著領導職務,這使他們在審判權之外擁有了一些重要的權力:比如“案件或者議題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由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決定”,“合議庭沒有建議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院長、主管副院長或者庭長認為有必要的,得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事實上,由大法官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首席大法官(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歷任首席大法官


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確立法官等級制度后,先後產生了任建新、肖揚、王勝俊、周強四位“首席大法官”。
1、任建新(Ren Jianxin)1995年3月—1998年3月
2、肖揚(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3、肖揚(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4、王勝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5、周強(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6、周強(Zhou Qiang)2018年3月—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