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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強

廣東省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

黃強,男,漢族,1961年2月生,廣東廉江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0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曾任廣東省省委統戰部副部長。

徠2020年5月,黃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1月,黃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12月11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強決定逮捕。

人物履歷


1976.10--1978.09,湛江農墾五一農場工人、生產班副班長、團支部書記
1978.09--1984.07,湛江農墾五一農場學校教師,校團委副書記
1984.07--1985.11,湛江農墾五一農場團委副書記
1985.11--1988.01,湛江市坡頭區團委副書記(1982.09-1987.07,華南師範大學政治系本科班函授學習)
1988.01--1992.05,湛江市團委工農青年工作部副部長、組織部部長
1992.05--1995.10,湛江市團委副書記(其間:1994.04-1995.10,掛任吳川市副市長)
1995.10--1998.05,湛江市財貿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市直機關財貿戰線、黨委書記(1993.09--1997.07,中山大學國際金融與貿易繫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徠1998.05--2000.10,徐聞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10--2001.03,徐聞縣委書記(2000.08-2000.12,廣東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1.03--2002.02,徐聞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02--2002.07,湛江市委常委,徐聞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07--2003.04,湛江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04--2004.04,陽江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4.04--2004.10,陽江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市委黨校校長
2004.10--2005.03,陽江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市委黨校校長、市行政學院院長
2005.03--2008.03,陽江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市行政學院院長(其間:2005.07-2005.09,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事務管理高級研究班學習)(1999.09--2006.06,中山大學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8.03--2008.06,雲浮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8.06--2011.11,雲浮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1.11--2012.01,雲浮市委書記
2012.01--2014.08,雲浮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4.08--2015.02,梅州市委書記
2015.02--2016.08,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07--2018.03 廣東省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8.03--2020.04 廣東省省委統戰部副部長
十一屆廣東省委委員,政協第十二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2019年1月增補)

任免信息


2019年1月29日,廣東省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舉行選舉大會增補黃強為政協第十二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
2020年4月,黃強被免去省委統戰部副部長職務。

人物事件


2020年5月6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黃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廣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1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強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陞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強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強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12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強決定逮捕。
2021年1月,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強(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強在擔任廣東省陽江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陽江市委副書記,雲浮市委副書記、市長,雲浮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政府工程、收回項目工程款、變更土地性質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