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管員

稅務專管員

對稅務管理員的定義,目前主要有兩種流派。即,一派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管理機關中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而另一派則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機關中分片(業)從事稅源管理的稅務人員。

基本信息


稅收管理員制度,是指國家為了加強稅源管理,建立的稅務管理人員親自接觸納稅人、了解掌握轄區內納稅人稅源及其變動情況,克服稅務人員對納稅人稅源情況了解不足,掌握不實,疏於管理等問題的一項制度。

詳細內容


稅收管理過於籠統且大而化之
稅源管理則相對狹小和易於琢磨。兩者在內涵與外延的區別,對於稅務工作者來說顯而易見。
兩者的不同還帶來對稅務工作人員身份或職責的劃分上的差異。如果將從事稅收管理的人員都稱之為稅務管理員的話,那麼除了基層中從事稅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的稅務人員以外的稅務人員都應屬稅務管理員範疇。
而只將從事稅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這一群體從理論上應少於上述的人群。
因此,既然稱之為一種制度,首先應該解決一個制誰的度,其次再解決制啥的度。這事關提出和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基層稅務機關分片(業)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隸屬於稅源管理部門。此定義告訴我們,稅務管理員是基於稅源管理的需要而提出的。
那麼,為什麼沒有把從事稅收管理的人員統稱為管理員而僅僅將從事稅源管理的人稱之為管理員,現在提出的管理員制度與過去的專管員到底有什麼區別,或者為什麼要區別?回答這些問題,要從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演變過程中去理出一條是思路。
稅收專管員制度的雛形
建國初期,為了適應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多稅種、多次征的複合稅制的需要,在稅收的征管形式上,採取了以各稅分管、固定管戶(片、區)為主的征管模式。各稅分管體現在,按生產環節的貨物稅、工商業戶的工商稅和地方稅這三條線,分別設置三個科(股)來管理。固定管戶體現在,在大中城鎮則基本按行業,小城鎮按區域或按行業和區域相結合,進行專責管理。這可稱之為我國的稅務專管員制度的雛形。
很顯然,這一雛形是建立在分稅管理的基礎之上的。
純正的稅務專管員制
純正的稅務專管員制度誕生於上個世紀的五十年代。
1956年全國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後,我國全面進入計劃經濟建設的時代。為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建設需要,稅收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革。稅制改革到最後,國營企業只納一種稅,集體企業只納兩種稅。
因此,在征管上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實行分稅管理的形式。而被一員到戶,各稅統管集征管查於一人的征管模式取而代之。
可見,歷史上的稅務專管員制度的最大特點有兩個,就是各稅統管與征管查於一人。
大量探索
在此之後,為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在稅收征管體制的變革上,全國各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不同程度進行了大量了探索。但綜觀這些改革的共同特點就是為破解征管查於一人或一身的弊端。到上個世紀之末,全國各地基層稅務機關基本建立起了稅款徵收、納稅管理與納稅檢查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征管體制。
在較好的解決分權的問題的同時,稅收基礎尤其是稅源管理弱化的矛盾卻越來越突出。在稅收管理中出現了蔬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弊端,致使納稅戶大量漏征漏管,納稅申報不準、不實,稅源底冊不清、不明,計算機監控的信息數據成了數字遊戲、垃圾信息。稅務稽查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稅收收入在突飛猛進的增長,稅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在突飛猛進的塌方。造成這些問題在稅務機關內的根源就是在改革中沒有很好解決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問題。說到底,就是沒有把管戶與管事相結合,尤其沒有對管什麼事做出明確、詳盡的規範。
正是由基於此,對稅源實行戶籍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因此,稅務管理員的誕生首先應該由基於此。即基於稅源戶籍管理而產生才是其根源所在。
另一方面,將非從事稅務稽查和直接在辦稅服務廳工作的稅務人員統稱為稅務管理員,以及依次去劃分工作職責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容易回到征管的老路。但如果只將主要負責稅源戶籍管理的人員稱之為稅務管理員,而將其他諸如納稅評估、稅負核定的人員以及擔負納稅檢查(這裡指不涉及稅收立案的日常檢查和清理漏征漏管)的職責分離出來交由另外一些人員去負責實施,就既可以作到職責明晰、相互分工,又會在執法環節上形成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從而是哪些人管什麼事更加具體化,也只有這樣,才能去真正較好的解決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頑疾。

主要職責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稅源,負有管戶責任的工作人員。
一、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稅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稅諮詢輔導工作。
二、負責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戶籍管理。
(一)新辦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及稅種鑒定;
(二)變更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三)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調查;
(四)註銷稅務登記事項的調查;
(五)納稅人停業、歇業、復業的調查;
(六)對納稅人戶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戶的處理。
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核實和監督管理;對納稅人逾期申報,欠繳、查補稅款以及滯納金、稅收罰款的催報催繳;配合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實施。
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異常申報情況的調查核實。
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實行定期定額和核定徵收納稅人定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等徵收方式核定或調整的調查核實以及有關通知的送達。
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一般性違規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的提出和稅務處理文書的送達。
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延期申報、延期繳稅、申請減免稅、稅前扣除項目、申請退稅的調查核實。
八、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納稅情況及相關涉稅事宜的日常監督檢查。
九、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發票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稅控裝置的推廣應用和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設置帳簿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備案的管理;對會計制度與稅收差異建立台賬進行管理。
十二、負責對分管區域內代徵稅款的單位和人員資格的調查核實與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調查核實。
十四、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的納稅評估或審核評稅工作。
十五、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其他涉稅事宜的調查核實工作。
(一)對納稅人申請自印發票的調查;
(二)對納稅人申請外出經營活動的調查;
(三)對外埠納稅人銷售貨物報驗登記的審查、使用經營地發票的初審及發票的繳銷;
(四)對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種類、數量、版面的初審;
(五)對納稅人申請開具《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調查核實;
(六)對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發票和稅控裝置,以及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調查核實;
(七)對有合併、分立、破產、欠繳稅款等情形的納稅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調查核實。
十六、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年度征管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保管和歸檔。
十七、負責對分管區域內納稅人稅源的監控管理,掌握稅源變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做好稅源動態分析,定期編報稅源分析和預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