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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旅遊協會
亞太旅遊協會
亞太旅遊協會(Pacific Asia Travel Association,簡稱PATA),世界三大旅遊組織之一,是亞太地區的一個權威性、非盈利性的團體會員旅遊機構。宗旨是藉助與官方及民間旅遊機構的夥伴關係,支持、推動並引領亞太地區旅行及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總部設在泰國首都曼谷。並在全球設有30多個分會。
1951年
五位創始人
1952年
首屆太平洋地區旅行大會(Pacific Area Travel Conference)召開,有91名代表參會
1953年
在檀香山召開的第二屆年會上更名為太平洋地區旅遊協會(Pacific Area Travel Association)。
1961年
第一個分會在紐西蘭和香港成立
1984年
PATA基金會建立,目標是通過保護環境和文化遺產,同時扶持教育事業,對亞太地區旅行及旅遊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1986年
正式更名為亞太旅遊協會
第一條 會議
2011.4.9,北京,PATA60周年慶典
2. 緊急情況下,在取得主席批准后,首席執行官有權召集協會全體大會的特別會議(“特別大會”)。如條件允許,特別會議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提前45天或45天以上發送,並說明會議召集之目的;主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將通知期限進行必要的縮短,但無論何時該期限不得少於10天。經有表決權的會員之多數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召集特別會議。召集特別會議之目的必須在申請中明確說明。
3. 協會所有有效存續的會員均有權根據本章程參加全體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大會表決以不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但主席也有權要求進行公開表決(口頭表決或舉手錶決,但以不存在明確反對為前提)。
4. 擁有協會過半數加權投票權的會員出席,即構成全體大會的法定人數。
第二條PATA執行理事會
1. PATA執行理事會是亞太旅遊協會的主管機構及組織/法定管理機構。
2. PATA執行理事會的職能是在年度會議閉會期間,按照本章程規定的PATA外部及行業政策指南開展活動。若現有的會員類別及子類別不足以適應協會的成長及會員服務的需要,經PATA理事會推薦,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增加新的會員類別,包括對PATA理事會的組成進行相應擴充。
3. 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在除總部外的任何國家的任何城市開展其認為有利於協會的活動或設立相關機構。
4. PATA執行理事會的行動應定期向PATA理事會彙報,並在下一年協會全體大會的年度會議上進行報告。
5. PATA執行理事會由十二(12)名理事組成,另,首席執行官亦應參加理事會,但不享有表決權。上述12名有表決權的理事應包括:政府/目的地、承運商、業界及酒店四類會員的時任主席(總共4名委員);加上PATA理事會選舉的八(8)名理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司庫及其它五(5)名理事,執行理事擔任PATA理事會成員的時間至少應滿一(1)年。
6. PATA執行理事會理事任期為兩(2)年(根據本章程每年選舉一次的四類會員的時任主席除外),期滿后不得連任,再次任職時距上次任職至少需間隔一(1)年時間;但副主席任職期滿,且後續被推選為主席的情況下,可以不間斷連任。
7. PATA執行理事會的法定人數為七(7)人。會議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參與投票的理事過半數的贊成票或行動即構成PATA執行理事會的行動;不舉行會議時,全體理事一致以書面形式通過的行動構成PATA執行理事會的行動。
8. PATA執行理事會每年應至少舉行三(3)次會議,會議舉行的時間一般應為一月、四月(與年度大會同時舉行)及九月;主席及PATA執行理事會其它理事還可要求在其它時間舉行會議。
第三條PATA理事會
1. 除作為管理機構的PATA執行理事會外,協會還設立PATA理事會,負責決定協會的高端外部政策、行業政策及協會定位,並就協會的重點外部及行業政策向理事會提供相應的總體指導;PATA執行理事會仍應負責協會的組織事務及運營。PATA理事會由50至80名有表決權的理事組成,最大理事數由PATA理事會在上述範圍內以決議的形式確定;但是:(a)減少大理事數時,當時在任的理事不得因此在任期屆滿前喪失理事資格;(b)首屆PATA理事會應由81名有表決權的理事組成。PATA理事會的理事應包括PATA執行理事會的12名有表決權的理事。PATA理事會的理事在擔任理事之前至少應已取得PATA會員資格滿一年,理事組成如下:政府/目的地會員代表,不超過26名;承運商會員代表,不超過16名;業界會員代表,不超過26名(政府/目的地會員代表數目應與業界會員代表數持平,承運商會員代表數應為最接近上述二者之16/26的數字);酒店業代表5名;PATA首要合作夥伴代表3名;分會會員代表5名(亞洲2名;歐洲、美國及太平洋地區各1名),分會代表應曾擔任過分會官員。各代表由PATA理事會提名委員會選任,擔任理事的任期為兩年。理事辭職或退出協會的,理事會的其餘理事有權從同一類別的會員中再選任一人填補上述空缺。補任理事有權獨立任滿兩年任期。
2. 協會官員,如目前不擔任PATA理事,即構成PATA理事會的無表決權的當然成員。會議主席及上一任主席,如目前不擔任理事,即構成PATA理事會的觀察員,但不享有表決權。PATA的終身會員有權按下文第10.5條之規定列席PATA理事會會議。
3. 在按本章程規定正式召集的協會全體大會上,過半數出席並表決的會員有權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免除任何PATA理事職位。
4. 任何PATA理事均有權通過書面代理授權書授權另一名PATA理事,或與其來自同一會員機構的代表,代表其參與PATA理事會的特定會議并行使表決權。業界理事會(Industry Council)每年選舉26名代理人。業界理事會主席可根據需要任命出席理事會議的代理。該等代理享有投票權。
5. PATA理事會每一公曆年至少應舉行兩(2)次會議,其中一次應與年度大會同時舉行,其它會議在主席召集的時間舉行。所有PATA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均應為PATA理事會有表決權的全部理事之過半數,計演演算法定人數時,應包括出席理事及正式任命的理事代理。所有出席並表決的理事及代理(不包括不表決或棄權人員)過半數投票的,其投票結果即為最終結果。
6. PATA理事會的所有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主席未出席會議的,由候任主席主持。主席與候任主席均未出席會議的,應由理事會選舉臨時會議主持人。
7. PATA理事會應按如下規定任命會議主席及會議候任主席:會議主席。會議主席為年會舉行地的最高政府旅遊官員。其應為本次年會舉辦地的代表。會議主席負責主持協會的年度會議。會議候任主席。為下次年會舉行地的最高政府旅遊官員,且如有可能,應接任會議主席的職務。其應為預期接任主席職務時年大舉行地的代表。
8. PATA理事會成員兩(2)年任期屆滿后,至少應間隔一年,始得再次當選理事;副主席除外,在被推選為副主席,然後接任主席的情況下,可連任。
9. PATA理事會決定協會的高端外部和行業政策及定位。PATA理事會將就該等問題為PATA執行理事會提供指導,但無權批准、否決或推翻PATA執行理事會的行動。
10. PATA理事會的理事或PATA執行理事會的理事,如同時屬於某一會員類別的代表,有權在其代表的會員類別內,以書面代理授權書指定一名代理,在理事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上代其行事,但該等代理之效力僅及於授予代理權的當次會議。PATA理事會的其它理事或PATA執行理事會的其它理事,有權指定另一名理事,或與其代表同一PATA會員組織的人員在理事會會議或執行理事會會議上代其行事,但該等代理之效力僅於授予代理權的當次會議。PATA執行理事會理事每一公曆年最多只得使用一次代理。PATA官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必須親自履行職務,不得通過代理參與理事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
第四條官員
1. PATA理事會應選任相關官員(首席執行官除外),在下次年度大會前履行職務。官員之任職期限為一次年度大會結束之時至下次年度大會會議結束之時,但主席之任期為兩(2)年,不得連任。PATA理事會選舉官員均應通過不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每名官員均通過單輪選舉選出,獲得最多選票(簡單多數)的候選人當選。
2. 協會官員如下。官員(首席執行官除外)在當選前至少應已擔任PATA理事會或其前身之成員滿兩(2)年(不要求連續擔任)。主席:應為(a)政府/目的地(一類)、承運商(一類)、大企業(首要合作夥伴)會員的代表;或(b)目前或曾經擔任PATA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或正式組成的PATA委員會的主席的其它會員類別的代表。主席職位之設置意在長期的基礎上反映協會會員類型及分佈的地理區域。主席的職責是主持PATA理事會會議、PATA執行理事會會議及年會(Annual Conference)除外的協會全體大會會議。在PATA執行理事會提前授權批准的前提下,主席可以獲得合理的年度費用預算,以協助其履行職責。PATA理事會或PATA執行理事會就任何事項之表決出現僵局時,主席有權投決定票。首席執行官:作為協會的首席執行官(CEO)及PATA理事會、PATA執行理事會的無表決權的當然成員。首席執行官負責並管理協會的內部運營、事務、日常管理及員工事項。首席執行官向PATA執行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協會主席領導,並應遵守PATA執行理事會的政策及指導。副主席(候任主席):應為(a)政府/目的地(一類)、承運商(一類)、大型企業(首要合作夥伴)會員的代表;或(b)目前或曾經擔任PATA理事會理事,或PATA常設委員會主席的其它會員類別的代表。前任主席任職期滿時,經PATA理事會批准,由副主席繼任。秘書/司庫:負責監督協會財務事務的管理、公司記錄、備忘錄及協會的程序,包括PATA理事會和PATA執行理事會的程序(會議備忘錄和紀要由協會員工記錄,而非官員的職責)。首席財務官(CFO):協會聘用的負責協會財務、控制及賬目的專業人員。首席財務官向首席執行官報告工作,PATA執行理事會可要求其與首席執行官共同就任何財務事項向理事會做出報告。第五條委員會 1. 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成立工作委員會,在PATA執行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協會的特定事項和事務,工作委員會由理事會的五名理事組成(包括協會主席),首席執行官應作為無表決權的當然委員。工作委員會的許可權不得超越PATA執行理事會同意及批准的範圍。 2. PATA執行理事會應成立審計及財務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應為五名,包括:秘書/司庫(擔任委員會主席);兩名來自秘書/司庫所代表的會員類型之外的現任PATA執行理事會委員;以及作為當然委員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審計及財務委員會向PATA執行理事會報告工作。
3.提名委員會由PATA理事會從其理事中選定五(5)名理事組成,被選定的理事獲得PATA會員資格的時間不得短於三(3)年。委員會主席由政府或承運商會員之代表擔任,由協會主席在與首席執行官磋商後任命,任期一年。提名委員會每年應向PATA理事會提交一份被任命人員名單。提名委員會應接受所有有效存續的協會會員、分會及業界理事會之提名(包括自薦),並可自行決定徵求終身會員的意見。提名委員會每年均應選定相關人員,填補PATA理事會所有空缺或屆滿的席位(但通過指定方式確定的席位除外,即四(4)位會員類別主席、協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司庫)。提名委員會委員任期兩(2)年,任期屆滿后不得連任,再次擔任提名委員會委員的,其兩次任職間隔時間不得短於兩(2)年。提名委員會的審議過程應嚴格保密。
4.業界理事會。業界理事會主席由業界理事會選任的業界/大型企業會員代表擔任,其被選入理事會的時間應已滿一年。為體現各地理區域及各類別、子類別的全部業界會員最廣泛的代表,在每年舉行年度大會時,業界理事會應: (a)通過業界理事會提名委員會,批准向業界理事會提出的所有提名,並從其成員當中選出所需數目的代表,維持本章程規定的業界會員總數(見上文第3.1條)。業界理事會提名委員會應由現任業界理事會主席、上任業界理事會主席及至少一名曾擔任業界理事會主席的其它成員組成。 (b)業界理事會會議由其主席召集,審議其認為需要審議的事項,並應將其建議向理事會進行報告。
5.委員會。PATA理事會或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在任何時候成立一個或多個工作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該等工作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僅向成立它的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工作,其權力僅限於向理事會或理事會做出報告或建議。
6.財務監事會。在每次年度大會上,協會會員全體大會應選舉三(3)名PATA理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會員擔任下一年度的財務監事。財務監事會應制定年度報告,在下一年的年度大會上向協會會員全體大會提交,說明一年當中PATA與任何供貨商、服務提供商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價值或交易價值超過兩萬五千美元($25,000)的合同,以及PATA與任何PATA理事會理事、PATA執行理事會理事或PATA官員簽訂或進行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不論其價值大小),包括與上述人員或其家庭成員擁有、任職的公司、企業或單位簽訂的合同或交易。PATA執行理事會、理事會、協會主席或首席執行官也可要求財務監事會審查任何其它與PATA相關的,可能影響PATA財務的交易、項目或程序,並向PATA執行理事會或理事會做出報告,而不論其賬面金錢價值如何。財務監事會應指定一名監事作為監事長,PATA主席、首席執行官、秘書/司庫及首席財務官均應為監事長提供所有必須的協助及信息。財務監事會可在其報告中向PATA理事會或PATA執行理事會提出建議,改善PATA的財務治理,包括就本章程規定的《PATA道德及行為守則》之實施或修正提出建議。
第六條首席執行官(CEO)
1. 協會通過PATA執行理事會聘用一名首席執行官(CEO),其任職期限為三年或三年以上,具體由合同約定,其初始工資及未來工資調整均由PATA執行理事會批准。
2. PATA執行理事會及首席執行官均有權在提前六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的前提下終止雙方之間的合同,而無需給出任何理由。PATA執行理事會希望在不給出理由及通知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合約的,應支付六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或按通知與工資結合的方式),或按照合約規定的終止條款執行。
3. 首席執行官向PATA執行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協會主席領導,並履行本章程第4.2條規定的職責,負責協會業務事項的一般性管理和控制,有權聘用及解聘協會員工及代理。首席執行官應通過PATA執行理事會就當前及將來的預算要求及預算分配向年度大會提出建議,並有權以協會名義並代表協會簽訂合同和協議,前提是該等合同及協議在PATA執行理事會或全體大會批准的範圍之內。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規定任何官員的支出上限,超出該上限的支出需要由PATA執行理事會批准。在每年的年度大會上,首席執行官應提交一份關於協會在前一年的活動的報告。首席執行官應擔任PATA執行理事會、PATA理事會及所有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但不享有表決權。
4. 首席執行官及首席財務官應獲得適當數額的保險,具體數額由PATA執行理事會確定。保險金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七條會員類型
PATA會員分為以下幾類。會員資格要求及分類由協會確定,並可由PATA執行理事會在任何時候自行修正。
1.政府/目的地 1. a. 一類 1. b. 二類 1. c. 三類 政府/目的地類的會員級別基於年遊客接待數量確定。
2. 承運商 2. a. 一類 2. b. 二類 承運商類會員級別基於運力確定。
3. 酒店業
4. 大型企業 4. a. 首要合作夥伴 4. b. 大型企業 4. c. 附屬大型企業
5. 業界 5. a. 業界 5. b. 關聯機構 5. c. 關聯媒體 5. d. 教育 5. e. 獨立零售旅遊代理商
6. 附屬會員 6. a. 終身會員 6. b. 青年旅遊專家(YTP) 6. c. 位於協會地理區域之外的政府/目的地組織
7. 聯合夥伴目的地 7. a. 一類 7. b. 二類 7. c. 三類 除終身會員及青年旅遊專家外,所有會員均應為公司而非個人。
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隨時對會員類型之說明和標準進行審核和調整,並在PATA總部進行備案。
第八條表決
1. 所有未欠繳費用的有效存續的會員均享有表決權。在協會的年度大會或特別大會上的表決權如下: (a)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每名會員,兩票表決權; (b)一類承運商會員——每名會員一票表決權,承運商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政府/目的地一類會員的表決權總數;如承運商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超過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前者每一會員的表決權應變為不足一票,使兩類會員的表決權總數相等。 (c)大型企業(首要合作夥伴)——每名會員一票表決權,且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的總表決權數;如公司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超過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前者每一會員的表決權應變為不足一票,使兩類會員的表決權總數相等。 (d)二類及三類政府/目的地會員——每名會員一票表決權,且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政府/目的地一類會員總表決權數的50%;如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超過政府/目的地一類會員表決權總數的50%,前者每一會員的表決權應變為不足一票,使前者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後者的50%。 (e)業界/公司——業界理事會每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且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的總表決權數;如業界/公司類別的表決權總數超過政府/目的地一類會員,前者每一會員的表決權應變為不足一票,使兩類會員的表決權總數相等。 (f)酒店業、相關會員及目的地合作夥伴——每名會員一票表決權,且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不得超過一類政府/目的地會員總表決權數的50%;如該類別會員的表決權總數超過政府/目的地一類會員表決權總數的50%,前者每一會員的表決權應變為不足一票,使前者的表決權總數等於後者的50%。
2. 對本章程中會員表決權相關規定進行修正時,不得取消某一會員類別或其表決權或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憲章性權利,但經該會員過半數投票批准或同意的除外。 3. 各會員類別的所有代表均有權出席協會的年度大會,但每一個有表決權的會員,僅得授權一名代表進行投票。 4. 有表決權會員的代表,可通過書面代理授權書授權一名代理,按其本意進行投票。
第九條分會
1. 為促進本協會宗旨之實現,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鼓勵發展並批准設立PATA分會。
2. 分會章程及對本章程的修正在獲得首席執行官批准後生效。分會自其章程獲得批准之日起視為成立。
3. 在與協會年度大會或特別會議同時召開的會議上,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應分會的有表決權會員之申請、首席執行官之申請,或基於其認為適當的理由(特別是分會已不能有效實現PATA的宗旨,或相關行動或活動被視為違背PATA的最大利益時),決定取消分會。
4. PATA執行理事會應批准一份《PATA分會模範章程》。
第十條榮譽
1. 對於榮譽委員會推薦的個人,可以授予終身會員資格,榮譽委員會由PATA理事會指定成立,至少應包括協會主席及首席執行官指定的一名終身會員和一名委員會主席。
2. 對於為PATA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經榮譽委員會推薦,可以授予適當的獎勵。
3. 榮譽委員會可在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或PATA執行理事會提出要求之時,發布明確的指南,說明獎勵的類型及授予標準和條件。
4. 在就上述榮譽進行提名工作或授予榮譽時,所有相關信息在進行內部或對外發布前均應取得PATA執行理事會批准。
5. 終身會員有權參與協會的所有年會、年度大會或特別大會,以及PATA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終身會員資格及任何獎勵本身不得作為在PATA理事會會議或協會年度會議或特別會議上享有表決權的基礎。但是,獲得該等榮譽的個人,可以因其與有表決權的會員組織之關係而享有表決權。提名委員會在選任PATA理事會成員時,有權自行決定徵求任何終身會員的意見。
6. 即將離職的大會主席應被授予名譽終身會員身份,以表彰其在任期間為協會做出的貢獻。
第十一條會員資格認定規則及程序
1. 按照憲章及章程的規定,具體會員資格認定規則、程序及各類會員的年費,應由PATA執行理事會提出建議,並由協會年度大會或特別會議以組織決議的形式通過。
2. 對於有意在某一財年中途加入協會的新會員,PATA執行理事會有權確定其認為適當和公平的會費。
3. 協會的任何類別的會員,均可在其會員資格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退出協會。會員未繳納年費或其它應向協會繳納的費用,且在通知費用到期的通知之日後三個月內仍未繳納的,會員資格終止,但首席執行官決定,或PATA執行理事會以表決的方式延長相關付款期限的除外。會員資格因任何原因終止的,會員即完全退出協會並終止與協會的關係,並不得對協會的財產及資產提出任何主張或享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權益,但會員在會員資格終止前產生的應向協會支付會費及其它債務的義務不得因此免除。某一會員的會員資格終止的,其即被視為已獲得立即停止以書面、印刷或其它形式使用協會LOGO的特別通知。會員資格因任何原因終止的,被終止機構的所有人或員工在保持被終止組織的所有人或員工身份的期間內,不得以會員身份加入PATA分會。
第十二條財務
1. 協會的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所有貨幣交易自首席執行官簽字後生效,PATA執行理事會也可補充指定其它的簽字人。
3. 協會的賬簿記錄應保存於協會總部。協會賬目每年均應由外部審計師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與報表一同提交給年度大會。協會會員應於每年的年度大會上批准進行審計的審計師。
第十三條協會會員及官員的責任與補償
協會的任何會員、PATA理事會及PATA執行理事會(協會法人的法定治理機構)的任何成員、協會任何委員會的任何委員及PATA的任何官員均不就協會的任何債務、責任或義務承擔任何個人責任。協會各官員、PATA理事會及PATA執行理事會的成員、PATA顧問委員會或其它正式成立的委員會的正式任命的委員或協會的任何員工因與協會存在的上述關係而作為當事方進入任何索賠、訴訟、案件、程序或後續和解或判決程序的,協會應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向上述人員做出賠償,且PATA執行理事會可自行決定向該等人員預支合理的法律辯護費用,但對於引發爭議的事項,該等人員在上述訴訟、案件或程序中被認定存在疏忽、違反了對協會負有的義務或存在故意不當行為的除外。PATA還有權就作為其代表的理事、官員和代理之作為和不作為購買並維持保險,保險範圍可大於PATA在本章程下提供的賠償範圍。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在按本章程規定正式召開,且在會議通知中說明了會議目的為修改、修訂或廢除章程的會議(年度大會)上,經出席並表決的會員之過半數同意,可修改或廢除本章程。
第十五條道德及行為守則
1. PATA致力於鼓勵並促進亞太地區旅遊業的發展,因此,協會所有會員之行為及業務開展均應在推動旅行與旅遊業的誠信理念下進行,且協會所有會員均同意遵守下述PATA道德及行為守則中規定的原則,PATA執行理事會至少應每兩年對該守則進行一次審查,並進行適當的修正及更新。
2. 會員道德及行為守則。為促進協會宗旨之實現,各會員應: (a)促進並推動實現旅行與旅遊業內的最高道德水平,維持最高職業行為標準; (b)促進PATA宗旨之實現; (c)始終提供滿足或超出可接受的行業標準的服務,努力在旅行與旅遊業各方面實現優秀表現; (d)保護公眾不受欺詐及不公平做法侵害,推動給行業帶來信譽及尊重的做法; (e)提供真實及準確的信息; (f)努力與各會員合作,提供最高質量的服務; (g)儘可能避免實際或可預見的利益衝突; (h)不在任何國家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3. PATA會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損害協會或其關聯方之聲譽的行為,包括涉及欺詐、欺騙、虛假聲明、不當使用資產或違反信託或其它受託義務的行為。PATA各會員均應遵守道德及行為守則中規定的原則。違反該等原則的,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前任主席、首席執行官及首席財務官組成的委員會可處以紀律處分,包括中止或終止相關會員的會員資格。上述委員會建議採取的行為將提交PATA執行理事會,理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4. 就行業政策事項而言,PATA理事會成員屬於協會的會員代表;而PATA執行理事會的成員屬於PATA的受託人,是PATA作為非盈利性管理機構的理事。PATA執行理事會各成員在擔任理事職務時,均應承擔比法律規定的適當注意、忠誠及誠信標準更高的義務。PATA執行理事會各成員均應遵守PATA執行理事會通過的《PATA理事行為守則》中具體規定的義務。PATA執行理事會至少應每兩年對該守則進行一次審查,並進行適當的修正及更新。
第十六條電子通信
1. 向協會會員、PATA理事會成員、PATA執行理事會成員發出的通知可以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至該等會員或成員向PATA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通知與以郵件形式發出的通知一樣,均於傳送之時生效。任何會員或成員向協會發出的通知或代理授權書均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並於PATA在其指定的正式聯繫點(主要營業場所或電子郵箱)實際收悉時生效。
2. 協會的政策是,協會希望在可行之時,PATA理事會及PATA執行理事會的會議均應現場舉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有效、合作及富有成果的交流。若主席決定舉行會議,而舉行現場會議無法滿足法定人數要求,或時間不足以安排並召開現場會議,主席有權以電話會議或網路會議的形式召開PATA理事會或PATA執行理事會的電子會議,只要:(a)會議通知已提前發送給理事會或理事會的所有成員;(b)出席會議的人數達到法定人數,且在會議舉行過程中,所有與會者均能同時聽見其它人的發言並與之交流;及(c)會議形式不違反適用於協會的國家非營利性組織法。
3. 協會的所有支付了應付會費的會員,均可通過書面代理授權書指定一名人員代表其參與協會的全體大會,包括年度大會和特別會議。代理授權的效力僅及於當次會議。 * * * * *
2009——2011過渡性條款
1. 協會2009年對本章程進行的修正及更新通過後,之前的PATA理事會(PATA Board of Directors)的成員將視為章程修正後的PATA理事會(PATA Board)的成員;之前的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的成員將視為章程修正後的PATA執行理事會(PATA Executive Board)的成員;各成員仍應在其剩餘任期內履行職務,但是對於章程修正後的PATA理事會首批78名成員,協會主席或主席指導下的PATA的員工,將隨機抽取其中的二分之一(即39名),被選中的人員之首屆任期應於2010年年度大會舉行之時終止,其餘的二分之一(即39名)成員之首屆任期應於2011年年度大會舉行之時終止。這樣,提名委員會將於PATA理事會成員兩年的任期屆滿之時,每年重新選舉一半的理事會席位。
2. PATA理事會及PATA執行理事會各席位(各會員類別主席之職位除外,該職位應由各類會員每年進行選舉)應於需要時,按照本修正後的章程,由協會提名委員會投票(對於PATA理事會的席位而言)或PATA理事會投票(對於PATA執行理事會的席位而言)進行選舉,選舉時間應為該席位之任期屆滿之前的一次會議。
3. 如本章程規定,擔任PATA理事會、PATA執行理事會成員或協會任何官員,其獲得協會會員資格或加入理事會的時間至少應達到某一最低期限的,該等最低期限要求並不適用於本章程修正版首次通過之時正擔任上述職務的人員,而僅適用於本章程修正版通過後任期屆滿或職務空缺之時需填補的職務。如上述職務要求連續服務期限,計算該等期限時,不得將本章程2009年修正版通過之前相關人員的首次過渡性服務期限計算在內。
4. 提名委員會的首批成員,包括其首任主席,由PATA執行理事會任命。在提名委員會首批五(5)名成員中,PATA主席應隨機抽取其中兩(2)名,被抽中的成員之任期應為較短的一年,其餘三(3)名成員則為標準的兩年任期,以便提名委員會此後能於每年成員任期屆滿之時,更換兩或三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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