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債

三角債

“三角債”是人們對企業之間超過托收承付期或約定付款期應當付而未付的拖欠貨款的俗稱,是企業之間拖欠貨款所形成的連鎖債務關係。

徠通常由甲企業欠乙企業的債,乙企業欠丙企業的債,丙企業又欠甲企業的債以及與此類似的債務關係構成。是一種無秩的開放的債務鏈。

企業之間的資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廣,規模過大,則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會衝擊銀行信貸計劃的執行。巨額的未清償的債務拖款使企業或不能進一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難以申請到信貸;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陷入債務死扣之中,每一個企業既不願意償債,它的債權也無法得到清償。

“三角債”還會造成經濟信息的混亂。現在宏觀閉環債權學已經為解決三角債難題提供了整套的解決方式。

研究


國際經濟學界關於“三角債”的理論研究集中在兩個方面上:
(徠1)什麼是“三角債”形 成的原因?
(2)什麼是“三角債”的最優解機制?就原因而言,經濟學家們提出了“經濟周期說”與“經濟體制說”。B.W.愛克斯與R.賴特曼(B.W.Ickes與R.Ryter man,1992)是“經濟周期”說的代表,他們把企業拖欠歸因於中央銀行信貸的周期性收縮與消費結構的周期性變化。持有“經濟體制說”的學者較多,G.A.格柳莫,F.科里滋列(G.A.Guillermo與 F.Coricelli,1992),S.P.利特(S.P.Leite,1992),A.貝納特與S.施克特拉(A.Bennett與S. Schadler,1992)都正確地指出:利率過低以及經濟交易過程中缺乏懲罰制度都會使商業交易中的凈負債者有利可圖,而使償債缺乏應有的刺激機制。愛克斯與賴特曼也持有“經濟體制說”的觀點。但是,他們的觀點還未能解釋下述問題:
第一,中央銀行的緊縮是導致了企業債務額的上升,但企業借債行為本身不會周期性地迫使中央銀行實行信用緊縮嗎?
第二,無法解釋為什麼另一些企業願意把債權信用給別的企業,即願意出借的現象。而實際上,如沒有企業願意在“三角債”已初具規模的條件下再出讓商業信用或資金信用,則“三角債”是不會越滾越大的。
三角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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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產生

20世紀90年代初,“三角債”突然成為中國、俄羅斯、東歐諸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障礙。在中國,“三角債”其實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就開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開始抽緊銀根后,企業賬戶上“應收而未收款”與“應付而未付款”的額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間,“三角債”的規模曾發展到占銀行信貸總額三分之一的地步。

原因

一是由於建設項目超概算嚴重,當年投資計劃安排不足和自籌資金不落實,造成嚴重的固定資產投資缺口,形成對生產部門貨款和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大量拖欠;二是企業虧損嚴重,擠佔了企業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加劇了相互拖欠;三是企業產品不適銷對路或根本無銷路,產品積壓,產成品資金上升,形成投入--產出--積壓--拖欠--再投入--再產出--再積壓--再拖欠,大生產大賠小生產小賠不生產也賠的惡性循環。
此外,商品交易秩序紊亂,結算紀律鬆弛,信用觀念淡薄,也加劇了三角債。
三角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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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1990年,由於80年代後期經濟過熱,加之其他諸多原因,中國經濟開始治理整頓,核心問題是清理三角債。1990年4月2日,新華社發布了國務院決議:“當前,由於市場疲軟,產成品積壓,工交生產中流動資金不足的矛盾很尖銳,企業、單位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和前清后欠的現象十分嚴重,已成為影響當前生產正常進行的突出問題,也損害了社會信用。為了緩解這一矛盾,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清理‘三角債’工作。”由此,各地集中各主要經濟綜合部門力量開展清欠工作。
8月初召開的全國生產工作會議標誌著清理“三角債”進入攻堅階段。李鵬總理說:清理“三角債”工作要繼續進行下去,鄒家華副總理強調指出:各地的清欠工作要由行政首長親自抓。會後發出<<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企業拖欠貨款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國務院把清理“三角債”作為下半年促進經濟形勢進一步向好的方向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清理的時間為,1989年1月至1990年3 月31日期間發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拖欠貨款。清理金額的起點是,對同一付款企業,累計金額為5 萬元(收付款單位均是商業企業。起點可為1萬元)。
1991年6月17日,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在吉林省考察企業工作時說:“三角債”前清后欠,越欠越多,嚴重妨礙了生產發展和結構調整。他指出,清理“三角債”必須採取一些“硬”措施。
1991年6月19日,李鵬總理在安徽考察期間透露:國務院已經決定由朱鎔基副總理負責清理“三角債”工作,並提出了5項指導意見,首先,要抓緊進行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其次,要重視推銷工作,第三,要進一步進行“三角債”的清理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以清理“三角債”為突破口。第四,要堵住基本建設投資的缺口。第五,要考慮對長期產品積壓的企業進行必要限制。
1991年9月12 日至17日,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在四川考察時強調,要在全國範圍內打好一場清理“三角債”的攻堅戰。此後,清理“三角債”掀起高潮。9月21日,安徽省委書記盧榮景要求全省發揚抗洪救災精神,積極做好清理“三角債”工作。在瀋陽市,300餘名律師忙碌在清欠一線。
1992年以後,鄧小平南方視察,清理“三角債”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中國經濟重新啟動,銀根放鬆,解決通貨膨脹的問題逐步取代“三角債”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

措施

1991年9月20日,是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拖欠連環清理 的第一天。根據全國各地匯總到北京的情況,到21時為止,40個省、市、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已有1 41億元貸款注入到5094個有拖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上,佔全國清理“三角債”工作會議確定的貸款注入數的76%,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山東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貴州省等省市的清欠貸款已全部注入到位。與此同時,各地同步注入自籌資金29.8億元。這表明,全國清理“三角債”的工作已經全面啟動運行,進入連環清理階段。此次全國清理“三角債”工作,從8月31日國務院在京召開全國清理“三角債”工作會議到正式啟動,只用了不到20天的時間。各地領導親自掛帥,統一思想,統一行動,表現了很高的工作效率。各地按照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的要求,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動員、培訓。計委、經委、銀行、財政等部門夜以繼日地進行拖欠項目審查和清理工作,逐項逐筆地核對項目拖欠情況,力爭儘快辦完資金注入手續,為清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固定資產投資拖欠清理牽涉範圍廣,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關係,情況複雜,操作起來難度也相當大。這樣一個被視為難於入手的問題在這樣短的時間裡便順利啟動,主要在於國務院的決心大,工作紮實。北京市清欠辦主任孫家驥同志說,1991年9月15日他剛剛從報紙上看到國務院要派檢查組到一些地區檢查清欠進展情況的消息,沒想到第二日一早國務院清欠辦的負責同志就來到北京市清欠辦了解清欠情況,下午又到工商銀行基層辦事處檢查。孫家驥說:“有國務院領導的決心和國務院清欠辦這種雷厲風行、紮實的作風,清欠工作不愁完不成。”
一些地方的同志在談到這次清欠工作時深有體會地說,這次清欠同以往相比有改進:一是領導更加重視,準備工作既迅速又紮實。二是清欠方法有改進,先試點后推開,形成拖欠的主要源頭找准了。三是清欠措施配套,注入資金、壓貸掛鉤加上必要的停產、限產,著眼於結構調整。
國務院清欠辦負責同志介紹說,全國清理“三角債”從9月 20日到10月20日為連環清欠期。在這個期限內,各地要繼續抓緊清欠資金的注入,特別要抓緊落實自籌資金的注入;同時要督促有拖欠的企業在收到清欠款后,儘快辦理償還欠人款項的手續,使已注入的清欠資金快速運轉。各地專業銀行也要保證注入清欠資金及時匯給專戶,進入連環清欠,不得延誤滯留,更不準擠占挪用。這位負責同志特彆強調,在全國連環清理期間,各地要樹立全局觀念,該向省外付款的要及時付款,不許搞地方保護主義,如有違紀要嚴肅查處,以保證取得更好的清欠效果。
三角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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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三角債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一身兼兩任甚至多任。合同法第73條為此確立了代位權制度。其主要內容為:“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企業建設建設項目而產生的三角債不但數量多,而且標的大,法院審理后執行難度也大。特別是在年關歲尾,常有民工以死相逼討債的事發生,但建築企業也是苦處沒法說,可以說三角債是很多建築企業的一道難邁的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雖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但在司法實務中難度不小,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複》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辨析


在設計關於“三角債”的最優解的過程中,經濟學家們已提出了三種解:
(1)成立一個“清債中心”;
(2)把債權轉化為股權;
(3)改革資金市場,建立正常的懲罰制度以確保商業信用的發展。
首先,經驗事實表明:成立“清債中心”,並不必然會解決“三角債”,我們仍然應當弄清,在什麼條件下,“清債中心”可以有效地解決“三角債”。
其次,把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建議,可以使部分債務鎖鏈迅速消失,但如全社會都採取這種解法,則會產生兩個問題:(1)對於凈債權企業來說,其出借債務的決策並不等於投資決策,如讓債權轉化為股權,會引起資源誤置,因出借債務決策與投資產權決策應遵循不同的規則與約束;(2)變債權為股權的方案並不能緩解流動資金被佔用的問題。
第三,改革資金市場與建立懲罰制度的解法有賴於企業制度的真正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