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標準
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制定的標準
環境保護標準是指 以保護環境為目的制定的標準是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按標準性質劃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環境保護標準。
是為了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於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所制定的標準樣品。
環保標準是根據當地的燃油標準來制定的。主要是為提高人類空氣質量,對高額油價和城市空氣嚴重污染制定的汽車環保標準。
北京市從2004年1月1日起,對機動車的尾氣排放標準由歐洲I號改為歐洲II號,到2008年,則正式實施歐洲III號標準。
在中國新車常用的歐Ⅰ和歐Ⅱ標準等術語,是指當年EEC頒發的排放指令。例如適用於重型柴油車(質量大於3.5噸)的指令“EEC88/77”分為兩個階段實施,階段A(即歐Ⅰ)適用於1993年10月以後註冊的車輛;階段B(即歐Ⅱ)適用於1995年10月以後註冊的車輛。
汽車排放是指從廢氣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氫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煙)等有害氣體。它們都是發動機在燃燒作功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這些有害氣體產生的原因各異,CO是燃油氧化不完全的中間產物,當氧氣不充足時會產生CO,混合氣濃度大及混合氣不均勻都會使排氣中的CO增加。HC是燃料中未燃燒的物質,由於混合氣不均勻、燃燒室壁冷等原因造成部分燃油未來得及燃燒就被排放出去。NOx是燃料(汽油)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一種物質。PM也是燃油燃燒時缺氧產生的一種物質,其中以柴油機最明顯。因為柴油機採用壓燃方式,柴油在高溫高壓下裂解更容易產生大量肉眼看得見的碳煙。為了抑制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促使汽車生產廠家改進產品以降低這些有害氣體的產生源頭,歐洲和美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汽車排放標準。其中歐洲標準是我國借鑒的汽車排放標準,國產新車都會標明發動機廢氣排放達到的歐洲標準。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計量是以汽車發動機單位行駛距離的排污量(g/km)計算,因為這對研究汽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較合理。同時,歐洲排放標準將汽車分為總質量不超過3500公斤(輕型車)和總質量超過3500公斤(重型車)兩類。輕型車不管是汽油機或柴油機車,整車均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重型機由於車重,則用所裝發動機在發動機台架上進行試驗。
環境保護標準包括:
是指為保護人體健康和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對環境中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允許含量所作的限制性規定。如水質量標準、大氣質量標準、土壤質量標準、生物質量標準,以及雜訊、輻射、振動、放射性物質等的質量標準。其中水質量標準又可分為地下水水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以及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工業用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
是為了實現環境標準的要求,對污染源排入環境的污染物質或各種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可分為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控制標準。
是為了監測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規範採樣、分析測試、數據處理等技術,所制定的試驗方法標準。
是為了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對用於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材料、實物樣品,所制定的標準樣品。
是為了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統一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代碼)、圖形、指南、導則及信息編碼等,所制定的標準。
在環境管理實踐中,環境標準往往作為衡量環境質量狀況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是否應受到處罰的尺度。但在推動實現歷史性轉變的環境保護新形勢下,環境標準這一尺度又該如何用于衡量環境管理中的環境行為呢?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標準研究所所長周揚勝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環境標準在推動實現歷史性轉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環境標準的體系完善及其在環境監管中作用的發揮應成為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隨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階段,環境標準正成為市場准入的重要條件,因此,要重新審視環境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的作用與地位。從推動實現歷史性轉變的作用來看,環境標準不僅可以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時也是調整產業結構的重要環境法規。而按照環境質量標準考核環境質量改善程度是國家監察地方政府是否真正落實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的試金石,兩者的同步發展不僅要有經濟發展計劃,還應有環境達標計劃,要以環境質量改善程度作為一項重要考核標準,不少城市在大氣治理中實施的逐年確定並達到相應大氣質量標準的目標就是一個很好的措施。同時,制定和實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還是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技術手段的典範。
儘管環境標準在環境監管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周揚勝認為,環境標準的制定與實施需要連貫性,在環境標準執行中還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如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超標收費”制度,客觀上造成了對企業超標排放行為“合法化”的理解,只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確定了“超標違法”,但“超標違法”並沒有成為環境法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這是環境法律法規與環境標準割裂的一個表現,同時也使得環境標準在環境法律體系中的技術法規地位難以得到體現,強制性和被重視程度也打了折扣。另一方面,環境標準準確有效的執行,除了離不開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外,也要充分運用經濟手段,如引入第三方監督性監測等,讓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環境標準的監督執行中來。此外,在每一項環境標準出台後,還應建立相應的告知等制度,讓各項標準都能最大範圍“廣而告之”。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環境監測信息傳輸技術規定(HJ 660-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範和指導環境監測信息傳輸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信息的傳輸模式、傳輸流程,傳輸的數據格式和代碼定義。 本標準首次發布。 |
環境雜訊監測點位編碼規則(HJ 661-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雜訊監測技術規範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保障環境雜訊監測工作有序開展,統一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點位編碼,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點位編碼方法和編碼規則。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鋁電解廢氣氟化物和粉塵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 2033-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範鋁電解工業廢氣治理工程建設與設施運行管理,防治鋁電解生產廢氣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鋁電解廢氣氟化物和粉塵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與運行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環境雜訊與振動控制工程技術導則(HJ 2034-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範雜訊與振動控制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雜訊與振動控制工程的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35-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提出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的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 2036-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範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原則和措施,以及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
含多氯聯苯廢物焚燒處置工程技術規範(HJ 2037-2013)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範含多氯聯苯廢物焚燒處置設施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防止含多氯聯苯廢物焚燒處置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含多氯聯苯廢物焚燒處置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等過程中的有關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