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調整巴中市政府工作部門及掛牌機構的批複》(川編髮〔2012〕1號),設立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市住建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巴中市人民政府人防地震辦公室牌子。
(一)將原巴中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職責划入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巴中市巴州區承擔的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房產管理、園林和路燈管理的行政職責划入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職責划給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政府。
(四)將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行使市政管理、綠化管理、建築業和房地產業方面除市場准入、清出行為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划給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五)加強住房保障職責。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職責。
(七)加強建築節能和新材料、新技術推廣應用職責。
(八)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
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建設科技及行業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監督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管和目標考核;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城鄉規劃、城管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和資金安排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髮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質量管理,對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負責全市房地產業和房產市場監管。負責規範房產市場秩序;負責監管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築業和建築市場監管。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和勘察設計市場監管。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及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八)負責指導全市城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園林綠化、路燈、廣場、燃氣等工作;統籌組織實施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工程建設;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核算、收取、監管工作;指導、監督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危房改造及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監管政府投資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自然遺產保護、利用和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自然遺產建設保護規劃;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工作。貫徹執行建築節能各項政策、規範;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負責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一)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工作。指導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築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行業民間組織工作。
(十二)指導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房地產開發市場,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和群眾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和外事工作;負責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審查和報批;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對外宣傳、目標管理、文書檔案工作;負責局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負責維穩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設備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接待、轉辦或承辦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和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二)住房改革與保障科
擬訂全市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會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房產市場監管科(市房地產管理局)
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負責城鎮住宅建設、房產開發、房屋徵收補償、房產交易、房屋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和房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產中介等行業機構資質及其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會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舊城改造涉及徵收與補償方案的審查;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權屬登記、物業管理企業三級資質審查、廉租住房申請核准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
(四)城鄉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廣場、雕塑、路燈等)、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製城市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工程的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市政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及方案評審;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單位(企業)資質及其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辦理佔用挖掘拆改市政基礎設施及附件管道桿線等設施、改動燃氣設施、城市新建燃氣企業、佔用城市綠地和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會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監督管理和相關審查報批工作;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城鄉建設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市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建築管理科(科技與勘察設計科)
擬訂全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准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外入巴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牽頭組織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以及建築技術工人的培訓、輸送工作;負責建築工程企業、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單位)資質及其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審批、建築業企業三級資質審查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推廣的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推廣應用;負責組織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會同市規劃管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定點選址、規劃設計條件出具、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規劃專項驗收等工作;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理建築市場和勘察設計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六)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力資源、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及離退休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培訓、考核、獎懲工作;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職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申報工作;指導行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考試及審查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類社團工作。
(七)計劃財務科
負責編製市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投資計劃、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市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專項資金;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核算、收取、監管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編製使用計劃;負責行政審批(許可)事項中涉及建設規費的核定與徵收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審計、固定資產清產核資工作;指導和協調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項目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巴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核定行政編製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機關黨委書記、工會主任各1名(按副縣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9名。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製包括在核定的編製總數內,其領導按市委規定配備。機關工勤事業編製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