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監獄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監獄工作的職能部門
徠四川省監獄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監獄工作的職能部門,由省司法廳管理。
四川省司法廳管理的主管全省監獄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監獄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省監獄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獄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依法管理省屬監獄,領導監獄企業集團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監獄處(科),指導市屬監獄工作。
(三)監督管理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獄內偵查,指導突發事件處置,維護監獄安全穩定。
(四)制訂罪犯教育改造規劃,研究指導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矯治工作,協助開展社會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
(五)負責罪犯生活衛生、疾病防控、警用裝備、獄政設施和監獄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編製實施全省監獄布局調整方案和發展規劃,推進監獄改擴建、退出高危行業、資產處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設。
(七)指導罪犯勞動改造工作,承擔罪犯勞動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等職責。
(八)指導監獄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負責省屬監獄及監獄企業的財務、審計的監督管理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十)負責監獄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警務督察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監獄工人隊伍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監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監獄司法人權研究。
(十二)指導監獄學會工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和司法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監獄管理局設13個職能處(室、部)和機關黨委:
(一)政治部
負責全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學習、宣傳輿論陣地建設、政治工作研究、對外宣傳、立功創模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和抓好系統各單位的黨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共青團工作;負責幹警隊伍的綜合管理、公務員隊伍管理、機構編製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管理、警務管理、職稱評審、行政職務和警銜晉陞、幹警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學校。
(二)辦公室
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決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起草綜合性文件、總結、報告;負責文秘、檔案、信訪、通訊、接待和保密工作,收集處理提供各種信息資料;負責監獄系統內部體制改革、改制工作。
(三)獄政管理處
負責全省監獄的監管改造工作,檢查刑罰執行情況,制定監管工作制度和改造工作規劃,指導監管改造業務;負責管理全省押犯的收押、調動、獎懲和罪犯卡片管理等業務;負責監控設施、警用戒具、槍支彈藥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武裝警戒;承辦警囚車的計劃分配;管理對外開放監獄的接待;協調監獄系統與武警、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關係;負責全省監獄的獄內防範和案件偵破工作,制定獄偵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敵情調研工作,掌握敵情動向,及時收集、掌握、分析、處理和上報情報信息;負責獄內耳目建設、兩防工作和特警隊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防逃追捕工作,處理監獄突發事件。
(四)教育改造處
負責對罪犯的教育工作,制定教育規劃,編寫教育大綱,檢查考核對罪犯的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效果,交流教育改造工作經驗,對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的跟蹤調查和社會幫教工作;負責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工作;指導監獄辦好特殊學校。
(五)生活衛生處
負責監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醫務技術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負責醫療設備、器械及救護車的計劃編製、分配和管理;指導和管理計劃生育和衛生防疫工作;指導和督促監獄抓好犯人的生活管理;管理直屬醫院和公費醫療;負責警察和犯人的被裝管理。
(六)生產處
指導監獄的工農業生產,促進和檢查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指導監獄工農業生產的現場管理、質量管理、節能降耗;負責對各監獄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的綜合考核;負責技改項目的審查論證管理工作;指導監獄辦好內部市場及工農業產品的經營與銷售。
(七)財務處
負責監獄系統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和成本管理;指導監獄系統的雙增雙節工作,考核盈虧指數執行情況;檢查監獄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編製財務、行政經費計劃和年度預算、決算;負責內部結算和全系統的房改工作;負責監獄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保護和保全國有資產增值。
(八)監獄規劃處
負責編製監獄系統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按規定管理監獄基本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的立項、論證、審核報批;負責監獄布局、產業、產品結構調整規劃;承辦監管場所的建立、接收、撤併、移交、引進經濟開發項目和對外經濟協作。
(九)科技處
負責科技管理工作;編製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科技項目的審查、鑒定、審報工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開發新產品;負責監獄系統的科技信息工作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十)勞動工資處
負責監獄系統幹警工資管理;負責監獄系統工人企業的改制和隊伍管理工作,指導純工人廠的建設、留場就業人員管理、工資管理,承擔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工人技術培訓、技工學校管理、待業青年的就業指導等有關工作。
(十一)審計處
負責對獨立核算單位、重點單位、重點項目和監獄系統資產管理情況審計;負責監獄領導幹部離任審計;了解監督獨立核算單位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措施。
(十二)政策法規處(掛“研究室”牌子)
負責監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針對監獄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和調整意見;參與有關部門送交的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和補充意見;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編輯內部刊物。
(十三)環境安全工作處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和檢查監獄系統生產安全;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負責編製監獄系統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指導監獄環境保護工作。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蓉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委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局黨委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陳志林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政治委員、局長,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曾永忠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
陳 波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黃建華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龔達生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黃輝燦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監獄管理工會第一屆委員會主席,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苟宗富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機關黨委書記,四川和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的範圍
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省政府及其部門機構設置、職能等情況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具體參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的方式
1、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開設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可登錄網際網路網址,通過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四川省政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查詢方法如下:
(1)目錄導航式瀏覽:點擊相應的分類欄目,系統會自動展開下一級目錄,並自動顯示與該欄目對應的信息列表,點擊條目名稱或詳細信息就可查看詳細內容。
(2)標題關鍵字和索取號查詢:輸入標題關鍵字和索取號並搜索,與關鍵字和索取號匹配的目錄項會以列表形式進行顯示,點擊條目名稱或詳細信息即可查看詳細內容。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全國統一刊號CN51-1727/D)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向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和村(社區)、機場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免費贈送。電子版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可查詢。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報室地址:成都市錦江區督院街30號,郵編:610016。
3、其他方式
公眾可到四川省檔案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點進行查閱;可撥打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熱線號碼免費收聽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可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情況。
(三)目錄編排體系
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按分類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內容顯示區編排設計。分類導航區提供主題和體裁分類查詢功能;檢索區提供信息標題和索取號的查詢方式;目錄內容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索引號、單位、類別、公開內容、公開時間、詳細信息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單位是具體負責提供該信息的單位名稱;類別是信息所屬的類別名稱;公開內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公開時間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時間;詳細信息為政府具體信息頁面地址,點擊可查看詳細內容。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四川省政府及其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為有利於人民群眾方便快捷獲取政府信息,根據省政府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分工,省政府有關專項業務的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統一由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公開涉及省政府有關專項業務的政府信息,請直接向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如: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直接向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
(一)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在受理點獲取《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下載(複製有效),向製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依申請公開欄目提出在線申請。
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受理申請人的當面申請、網際網路申請和信函、傳真申請,暫不受理通過電報、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採用信函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請在信封正面顯著位置標註“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表要逐項填寫,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
2、準確、如實填寫申請人姓名或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
3、盡量詳細、明確的描述申請獲取信息,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4、每份申請表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三)受理流程
註:辦公時間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五)收費標準
1、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於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3】94號)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
2、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舉報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省監察廳
聯繫地址:成都市商業後街3號
省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聯繫地址:成都市督院街30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通訊地址:成都市督院街70號省政府法制辦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通訊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蜀漢路2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正確處理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有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但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必要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依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但返聘后又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適用《廉政準則》。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的有關規定,對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參照《廉政準則》執行。
第二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第一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一項所稱"以借為名佔用",是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借用的名義佔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物超過六個月。
索取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職責相衝突。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三項所稱"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包括現金和代幣購物券、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支票、本票、匯票及各種有價識別卡、提貨憑證等支付憑證。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而不交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四項所稱以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委託理財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為本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為交易對方、受委託方等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五項所稱"內幕信息",是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機構沒有披露或者尚未公開的公共設施建設、商品價格調整、稅率調整、銀行利率調整、企業重組、簽訂重大交易合同、投資重點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等各種信息,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以及其他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
利用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多佔住房",是指一戶家庭違反規定佔有兩處及兩處以上福利性質住房或者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廉政準則》第一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等有關住房管理的規定。
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相關房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節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證券應當在本實施辦法發布后6個月內予以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十二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三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辦發〔2001〕10號)等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購買的股票或者其他證券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諮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干10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廉政準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節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第十六條《廉政準則》第三條所稱"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是指違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發布的關於公共財物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七條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以及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以貪污論,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以受賄論,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除前兩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情節嚴重的,依照《黨12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所欠公款予以追還。
違反規定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所借用的公款應當退還,並且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所獲利潤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違反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規定借用公物或者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和《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和《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0〕27號)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廉政準則》第三條第六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999年4月3日國務院令第262號頒布,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廉政準則》第三條第七項所稱"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錢款等方式。
非法佔有非本人經管的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人經管的公共財物的,以貪污論,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廉政準則》第三條第八項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資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節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第二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四條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2010〕9號)(以下簡稱《追究辦法》)等規定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關於選拔任用幹部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利用親屬、同鄉、同學、同事、朋友、戰友等各種關係採用請客送禮、行賄受賄、弄虛作假、打招呼等手段。
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幹部考察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16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第三十四條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追究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經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屬於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其便利條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由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支付、報銷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出國(境)留學費用,由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調查處理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責令該領導幹部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責令其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一條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后,到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節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第四十二條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情節嚴重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審計署《關於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長效機制的通知》(發改投資〔2008〕490號)等有關樓堂館所建設、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規定。
違徠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歸個人使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四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部級幹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規定。
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廉政準則》第六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3〕9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等有關規定。
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舉辦各類慶典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所浪費的公款應當從該地區或單位年度財政預算中逐年扣除。
向企事業單位、下屬單位或者群眾攤派、變相攤派舉辦慶典活動費用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攤派的費用應當退還。
第七節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廉政準則》第七條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0〕23號)等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第四十八條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未謀取私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0〕23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本人從中收受、變相收受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授意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進行正常監管和案件查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節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
第五十一條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的,依照《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的規定,給予誡勉談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虛報工作業績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和《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紀發〔2008〕15號)等規定處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廉政準則》第八條第五項所稱"不正當手段",是指做假賬、謊報業績,報喜不報憂、掩蓋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以及編造虛假事迹、假學歷、假資歷、假學術成果、假評選條件等手段。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活動的,《黨紀處分條例》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理;沒有條文明確規定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2019年7月23日,第六屆“政法系統新媒體應用案例”推選活動獲獎名單揭曉,四川省監獄管理局獲得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具影響力新媒體獎”和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十佳新媒體案例獎”。
2020年11月20日,被授予“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