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

投標人

投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一些特殊招標項目如科研項目也允許個人參加投標。

投標人(bidder)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八條)

概況


投標人(bidder/tenderer)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機構
投標人機構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製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的基本做法:投標人首先取得招標文件,認真分析研究后(在現場實地考察),編製投標書。投標書實質上是一項有效期至規定開標日期為止的發盤或初步施組編寫,內容必須十分明確,中標后與招標人簽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內容應全部列入,並在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標書、變更標書報價或對標書內容作實質性修改。為防止投標人在投標後撤標或在中標后拒不簽定合同,招標人通常都要求投標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決定中標人後,未中標的投標人已繳納的保證金即予退還。
投標書分為生產經營性投標書和技術投標書。生產經營性投標書有工程投標書、承包投標書、產品銷售投標書、勞務投標書;技術投標書包括科研課題投標書、技術引進或技術轉讓投標書。
參加投標競爭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投標文件的活動。投標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組織。
按照本法規定,投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慮到科研項目的特殊性,本條增加了個人對科研項目投標的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投標主體參加科研項目投標活動。這是對科研項目投標的特殊規定。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應使採購代理機構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書面通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內容


一般包括:
(1)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
(2)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
(3)控告、檢舉招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與此同時,投標人應該履行下列義務:(1)保證所提供的投標文件的真實性;(2)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要求對投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答疑;(3)提供投標保證金或其它形式的擔保;(4)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並履行合同,非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或分包合同。

簡介


投標人(bidder)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八條)
第一,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這一條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設立必須合法,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設立程序必須合法。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投標人
投標人
(2)必須具有必要的財產(企業法人)或經費(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這是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能夠獨立參加經濟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與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擁有獨立於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標誌,也是其商譽的載體,應包括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察機關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夠產生並得到正確執行。為確立一個活動中心有自己的場所,包括住所(主要為事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並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手段。
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合夥組織等。
第二,招標人必須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所謂“提出招標項目”,即根據實際情況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和確定擬招標的項目,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落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進行招標”,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寫或決定招標方式,編製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標人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標機構辦理,也是代表了招標人的意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事,仍被視為是招標人“進行招標”。

保密


投標人流程
投標人流程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不得泄露潛在投標人情況。為了有效地保證招標的競爭性,本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的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投標人數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響不公正競爭的其他情況,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標報價,或者結成共同聯盟,通過提高或者減低報價等手段有意讓某個投標人中標,然後再輪流坐莊,或者從中撈取好處,損害招標人利益。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標底是中國工程招標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依據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在國外,標底一般被稱為“估算成本”(如世行、亞行等)、“合同估價”(如世貿組織《政府採購議》);中國台灣則將其稱為“底價”。標底的編製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確定工程量和設定標底;
(2)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和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准的建設項目總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3)標底價格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5)一個工程只能編製一個標底。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中國現今建築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採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標底在開標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標底。

條件


投標人
投標人
招標投標法明確有3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響應招標,也就是指符合投標資格條件並有可能參加投標的人獲得了招標信息,購買了招標文件,編製投標文件,準備參加投標活動的潛在投標人,這是一個有實際意義的條件,因為不響應招標,就不會成為投標人,沒有準備投標的實際表現,就不會進入投標人的行列;第二個條件是參加投標競爭的行列,也就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實際參與投標競爭,作為投標人進入招標投標法律關係之中;第三個條件是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
1、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對於建設工程投標來講,其實質就是投標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等級。對於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這種能力體現在不同資質等級的認定上,其法律依據為《建築業企業資格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發布),根據該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規定。對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來講,其法律依據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發布),根據該規定,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每種資質各有其相應等級(工程勘察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了各資質等級具有不同的承擔工程項目的能力,各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擔工程。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這些規定,實際上就把建設工程施工和勘察、設計投標人的資格限定在企業法人上。
2、投標人應符合的其他條件。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符合該規定的條件。此外,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條件,參加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築安裝和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投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招標條件要求的資質證書,並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2)承擔過類似建設項目的相關工作,並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履約記錄;
(3)財產狀況良好,沒有財產被接管、破產或者其他關、停、並、轉狀態;
(4)在近三年沒有參與騙取合同以及其他經濟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
(5)近幾年有較好的安全記錄,投標當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特大安全事故。
即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這是立足於科技項目要實行招標制,面向社會公開招標,保證立項的科學性和競標的公開、公正性而作出的相適應的一種規定,如果實行招標的科研項目是允許個人投標的,則這個個人可以視為招標投標法中的投標人。這樣的規定也和招標投標法所確定的調整範圍是一致的,就是它對科研項目的招標也是可以適用的。

法律責任


投標人簽字
投標人簽字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禁止事項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
對於投標人的行為,除前述中已提及的規則外,招標投標法還對禁止的事項作出規定,以維護招標投標的正常秩序,保護合法的競爭。
首先是禁止串通投標,一種是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也包括部分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排擠另一部分投標人;另一種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這兩種串通都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標人利益、或者其他有關人的利益,是一種破壞公平競爭的危害性很大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第二是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這種行為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造成許多惡劣後果,對招標投標危害極大,必須堅決禁止;
第三是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確立正常的經濟關係,體現市場經濟的基本的原則,排除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因為低於成本的報價,對企業來說有可能是自殺行為或者是引向欺詐,這對正常的競爭秩序也是一種干擾;第四是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這是明令禁止在投標中,投標人不得有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