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股利
給優先股股東的報酬
優先股股利(Dividend on 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Dividend),是指企業按優先股發放章程的有關規定,按約定的股息率或金額發放給優先股股東的報酬。由於優先股股東擁有股息分配的優先權,因此,普通股股東分派股利時,要以付清當年或積欠的優先股股利為條件。優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須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公司發行的股票多種多樣,其中最主要的是將其按股東權利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相應的,公司分派的股利也就有普通股股利和優先股股利兩種。它們的相同點在於都是股東應得的報酬,所不同的是:優先股股利的分派總是先於普通股股利;優先股股利是公司按定額或定率分派給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不含紅利,而普通股股利會隨公司利潤的大小相應地增減,只含紅利,不計股息;當公司利潤多時,普通股股利會大於優先股股利,反之,普通股股利會小於優先股股利
例如,DD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計普通股5000股,每股面值10元;優先股l000股,每股面值40元,額定股利6%。又假定DD公司在19×1年、19×2年、19×3年宣布發放的股利分別為l600元、3200元、4400元。優先股每年應得股利為2400元(1000×40×6%)。這3年應分發的股利如表所示:
優先股為“累積優先股”時 | 優先股為“非累積優先股”時 | |
19×1年:優先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 | 1600 | 1600 |
19×2年:優先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 | 3200 | 2400 800 |
19×3年:優先股股利 普通股股利 | 2400 2000 | 2400 2000 |
*其中補付19×1年、19×2年欠付的800元、2400元。 |
優先股股利發放
當發行優先股的公司規定在公司出現虧損或獲利不多時,公司可在來年補發“積欠的紅利,這種優先股稱為“累積優先股”。如果優先股股利沒有發放,那麼普通股持有人就不能分配紅利。;有時公司在發行優先股時規定,公司只按當年經營狀況發放股利,如果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無力支付紅利,那麼該年度之紅利對優先股股東來說,就永遠不可能再得到了,這種優先股稱為“非累積優先股”。
發行優先股之股份公司,還對其發行的優先股定級,例如“一級優先股”,“二級優先股”,“A類優先股”,“B類優先股”等,這主要是與股利利率高低及紅利發放之先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