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建築節能工程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二條生產或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未達到建築節能工程建設標準產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產品退出施工現場。
津政令
([2006]107號)
《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1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用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牆體材料,實施建築節能、用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房,提倡並逐步實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採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築節能標準,降低建築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節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本市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築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築節能相關標準,制定本市的建築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在確定建築物的布局、朝向、形狀時,應當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並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並向建設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該工程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築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本市對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對未進行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建築物的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並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條 本市按計劃實施高耗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築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與採暖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進行;實施城市舊樓改造時同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
第二十二條 本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一條和《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安排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於建築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築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廣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及建築用高強鋼和高強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複合牆體結構等新型建築結構體系;推廣應用加氣混凝土製品、混凝土空心砌塊、多功能輕質牆板、高摻量的利廢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範圍內,禁止使用以粘土為原料製成的牆體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初審認定后,可以申請減免稅。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設計,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在設計或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組織建築節能質量專項驗收的,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在本市規定的禁用區域範圍內建設工程使用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建築節能工程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向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證書的機關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一)未在審查意見中設置建築節能章節或未在審查意見書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結論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進行建築節能工程設計審查或者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按照合格簽字,或者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簽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使用不合格建築節能產品、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未按規範進行檢驗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生產或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未達到建築節能工程建設標準產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產品退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築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築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依據本規定,對建設、設計、施工、監測、監理單位給予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負責建築節能活動管理的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1月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戴相龍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改善環境質量,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應用建築節能產品和新型牆體材料,實施建築節能、用能的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未納入建設管理程序的農民自建住房,提倡並逐步實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節能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採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建築節能標準,降低建築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築節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中心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管理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結合的新技術,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築能耗高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築節能相關標準,制定本市的建築節能標準,制定本市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在確定建築物的布局、朝向、形狀時,應當考慮建築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並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並向建設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該工程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建築節能部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保證建築節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本市對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採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對未經抽樣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不得簽署工程質量合格的文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對未進行建築節能工程子分部、分項驗收的,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建築物的節能性能檢測制度,具體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並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應當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條 本市按計劃實施高耗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築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利用。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與採暖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同步進行;實施城市舊樓改造時同步進行建築節能改造。
第二十二條 本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一條和《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安排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於建築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築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 本市推廣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及建築用高強鋼和高強度混凝土、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塊結構、鋼結構、承重複合牆體結構等新型建築結構體系;推廣應用加氣混凝土製品、混凝土空心砌塊、多功能輕質牆板、高摻量的利廢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五條 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區域範圍內,禁止使用以粘土為原料製成的牆體材料。
第二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初審認定后,可以申請減免稅。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設計,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築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在設計或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組織建築節能質量專項驗收的,依據《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在本市規定的禁用區域範圍內建設工程使用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建築節能工程設計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向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證書的機關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一)未在審查意見中設置建築節能章節或未在審查意見書中單列建築節能審查結論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進行建築節能工程設計審查或者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建築節能產品按照合格簽字,或者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節能工程簽署合格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使用不合格建築節能產品、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標準施工的,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產品,未按規範進行檢驗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生產或銷售單位違反本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未達到建築節能工程建設標準產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產品退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築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築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依據本規定,對建設、設計、施工、監測、監理單位給予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負責建築節能活動管理的部門和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