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

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簡介


遺囑遺囑財產項,遺囑完。,遺囑識病,願,委託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效力及認定


.律求證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筆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我們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為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在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是不相同的該如何認定?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律講屬證,求符合證件。符合證件遺囑屬效。,律及司釋未具規,筆,盡保留遺囑,歸納遺囑思,免曲遺囑思示;另,盡采,減量,遺囑,質,效必。踐,件限制,筆錄,筆錄證,,遺囑簽,離,找證,,遺囑簽,存題。律規,遺囑程形證,,遺囑均況。筆錄雖形,質言,律效筆錄,形遺囑,程,環節存況且筆錄容遺囑容,該遺囑存瑕疵,嚴導致遺囑效。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後的代書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實踐中存在上列人員用蓋私章代替簽名的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遺囑的效力如何,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私章與簽名沒有什麼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樣的。
也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私章是立遺囑人生前經常用的就應認定遺囑有效。
公章與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遠,在我國公章採用的是備案制,對於單位而言,經備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書上出現,就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單位如沒有相當的抗辯理由,便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而私章則不然,我國對私章並沒有實行備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現於非正式場合,私章對某個人而言並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人名字的私章與該人並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對應關係,在法律後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即使有證據證實遺囑上蓋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該人經常使用的,筆者認為也是無效的。認定某私章系某人經常使用只解決了私章與該人之間的聯繫問題,但由於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作為第三人無法得知該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蓋,即使見證人證實該私章系死者生前所蓋,筆者認為該證據也是不充分的,雖然法律能從形式上要求見證人與繼承人及遺產無利害關係,但無法從根本上保證見證人的公正性,實踐中,代書遺囑往往是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找人來作見證,見證人往往與該一人或數人關係較好,這種法律上無法限制的關係,客觀上就存在著不公正的隱患。自然不能保證實體上的公正。
筆者認為,代書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立遺囑人簽名的是無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書立遺囑是一種嚴格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客觀上即使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實的行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當然,我們在強調代書遺囑的嚴格性的同時也應考慮到客觀情況,如果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寫字該如何解決?能不能講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允許立代書遺囑?或即使立了代書遺囑也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而認定其為無效?書立遺囑是公民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禁止上述情況書立代書遺囑,自然可以書立,但筆者認為,如存在上述情況最好是立公證遺囑。即使書立代書遺囑也應就存在上述情況進行公證或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並應當由立遺囑人用按手印來代替簽名。這樣才能保證遺囑的效力。
如果代書遺囑上立遺囑人簽了名而見證人和代書人蓋的是私章,而沒有簽名,遺囑是否有效?
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當然認定其為無效。代書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其最終發生效力的是遺囑本身,而不是代書行為,如果見證人及代書人能詳細描述見證及代書過程,且沒有矛盾之處,並能就沒有簽名進行合理解釋的,該遺囑應認定有效。反之,應認定該代書遺囑無效。
總之,書立代書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立遺囑人及遺囑繼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而產生糾紛。

條件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遺囑人不能書寫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繼承法未規定這種替代辦法,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確有一些公民不具有書寫遺囑的能力,甚至連自己的名字也不會寫,所以應當允許這少許特殊的公民,在代書遺囑上捺指印代替簽名。但是,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更詳細說法(補充)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格式


遺囑
立遺囑人姓名:xxx性別:xx出生年月日:xxx民族:xx住址:xxx
為了____________,特請__和__作為見證人,並委託___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遺囑如下:
一、立遺囑人所有的財產名稱、數額、價值、位置及特徵:
二、立遺囑人對所有財產的處理意見:
三、其他:
本遺囑一式份,由___保存。
立遺囑地點:___________
立遺囑時間:___________
立遺囑人: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代書人:____律師
____律師事務所
x年x月x日

有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