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

法律術語

限制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有部分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某些場合,可以通過自己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具有行為能力;在另一些場合,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沒有行為能力,其行為須通過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其行為才能有效。各國法律所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都指已滿一定年齡而又未達到法定成年年齡的人。按中國法律的規定,年滿周歲不到18周歲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中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下列兩種:
(一)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以行為能力的是否健全而責任大小不一樣。
(一)無行為能力人不負有刑事責任,但是對於民事責任部分,其監護人有義務代為給付賠償。
(二)14歲——16歲之間只對八類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三)16歲以上且精神正常者對所有行為都負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