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勞動者

個體勞動者

個體勞動者是指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員的勞動,用自有的手工工具等生產資料和少量資金,獨立地從事生產物質產品,進行商品流轉,從事運輸、修理服務或提供勞務等活動,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勞動者。在社會主義歷史階段,存在一定數量的個體勞動者,並使其在社會勞動者總數中佔有一定的比重,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

協會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英譯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CPBA。
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全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體勞動者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個體經濟的助手。1986年12月5日,在我國個體私營經濟蓬勃發展的大好形勢下,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北京宣告成立,城鄉個體勞動者從此有了自己的全國性組織。
20年來,在黨和國家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指引下,個體私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從“拾遺補缺”到“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86年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時,全國個體工商戶有 1162萬戶、1766萬人,個體勞動者的合作經營組織中有320萬人;註冊資金共有164億元。到2006年9月底,全國個體工商戶已達2557.15 萬戶,從業人員有5045.12萬人,分別是1986年的2.2倍和2.9倍;註冊資金達6345.10億元,是1986年的38.7倍。私營企業從無到有,已發展到485.91萬戶,從業人員6395.50萬人,註冊資本達72930.87億元。個體私營經濟在推動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活躍城鄉市場、方便群眾生活、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已經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家庭保障現狀


個體勞動者的特點是個人佔有生產資料,勞動成果歸個人所有。他們不象全民或集體企業職工那樣,歸屬於某一個國家企業,在保障方面,國家和企業有義務資助。由於他們幾乎沒有別的社會組織可供依賴,因此家庭保障成為並一直佔主導地位。這從個體勞動者對將來年老後生活來源的估計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出來。個體勞動者對自己老年保障情況的估計。(見表)
從以上調查數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家庭是個體勞動者老年生活的主要支柱。與人們的想象不同,家庭是大多數個體勞動者最可能依靠的,而不是儲蓄或人身保險。這種選擇既是一種自然而然的最現實的選擇,同時也是一種在現實條件下別無選擇的選擇。
在傳統社會中,家庭這一社會的細胞,載負著眾多的功能,保障即為其一。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家庭的功能逐漸分化。在西方國家,家庭保障已被保障所取代。在我國則呈現一種不平衡狀態。就城鎮而言,所有制不同,保障模式也隨之不同,個體勞動者除了轉換角色,成為民政部門的管理對象(如:“三無人員”),幾乎沒有任何社會保障,這是很不合理的現象。而這種不合理沒有得到改變之前,他們最現實的選擇只是指向家庭。
這種長期以來形成的家庭保障模式在人們心目中形成了較穩定的家庭保障期待,文化的保持與傳遞使這一期待成為天經地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和社會結構的大變動,對個體勞動者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來說,原先天經地義的家庭保障觀念已經發生動搖。

家庭保障觀念


個體勞動者是當代中國最徹底地被拋到市場上的群體。他們對市場經濟的不穩定性體會最深,生活中的不穩定感最強。一胎化的生育制度帶來的家庭關係和家庭結構的變革,強烈地衝擊著家庭保障賴以維持的經濟基礎和代理基礎,並已弱化家庭保障功能。這一切都不可能不影響到個體勞動者的保障需求和意願,使他們逐漸對家庭保障感到“靠不住”,在他們中間,從現實條件看,可依靠子女和配偶養老的分別佔56.8%和43.2%,然而從意願上看,認為依靠配靠配偶和子女養老最理想的分別只有20.9%和26.4%。個體勞動者對自身保障問題的深深憂慮還折射在他們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青睞上。
在個體勞動者中,較多數人最願意選擇的所有制類型是全民。最主要原因是有“勞保福利”,有些個體勞動者為此寧願放棄較高的收入或者打算年輕時賺錢,積累了一定的數額后擠破腦袋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可見,個體勞動者期望穩定可靠的保障,他們中有39%和11%的人認為自己生活不太穩定和很不穩定。個體勞動者保障問題不解決,將影響個體經濟的發展,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綜合上述,個體勞動者對他們現有保障表現出矛盾的心態。一方面,他們不得不依賴於家庭保障,另一方面又覺得這種保障靠不住,子女“指望不上”;他們一方面對穩定的保障需求強烈,希望有象“全民”那樣的“絕對安全”的社會保障,另一方面又感到不現實,表現出對新模式的需求和在社會轉軌時期一種無所適從的心態。

趨勢比較選擇


個體勞動者保障模式發展趨勢有三:儲蓄、人身保險、社會保障。這三種模式趨勢並不是對立的,應該是一種相互補充的關係。而無論就社會的穩定而言還是個體勞動者的利益而言,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我們認為是最必要和最可取的模式。
個體勞動者特別是一部分收入較高的個體勞動者依靠財產或儲蓄保險的觀點呈上升勢頭。然而儲蓄保險的“保險性”值得懷疑。首先,儲蓄存取自由原則對保險不利,它使儲蓄具有不穩定性和不可能性。其次,個人儲蓄的相對有限性也對保險不利。第三,儲蓄的私人性對保險不利。這可能造成有些人雖有存款但也想依賴政府救濟,給政府帶來無法緩解的社會保障壓力。還有就是個體勞動者中持這種願望的人較多,而有這種能力的人卻很少。調查結構顯示:認為完全能夠和可能能夠依靠儲蓄養老的人分別只有1.8%和10.6%。
因此,我們認為個人儲蓄並不是一種有效、可靠的保險方式。不過它所反映的自我保障意識,政府應加以正確的引導。
對個體勞動者提供的是參加公司舉辦的人身保險。比之於儲蓄,人身保險的可靠性要大一些,但它也存在由其本身屬性所決定的各種問題。一是商業保險的原則是自願投保,在我國個人保險意識很差的情況下,難以保證有很大的投保面。二是商業保險是盈利性經濟實體,象養老、醫療這樣的險種很難引起他們的興趣,即使開辦,也面臨嚴峻的管理難題。據抽樣調查統計,個體勞動者參加人身保險的僅佔2.6%,未參加的佔97.4%,為絕大多數。總之,無論從管理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人身保險都不能作為政府解決個體勞動者保障的根本性措施,而只能作為一種過渡,一種補充。
與儲蓄保險和人身保險比較,社會保險可以避免這兩種模式難免的缺點。社會保險是國家政權機構組織實施的一項政策性極強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一種政府行為,而個人儲蓄和人身保險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行為。社會保險建立在大數原則基礎上由政府通過立法強制推行。其所固有的強制性、非盈利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克服了儲蓄保險和人身保險諸種對保證生活不利的因素,據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建立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不僅可以使個體勞動者生活安定感加強,而且對我國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和發展,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繁榮都將具有深遠的影響。

建立制度問題


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社會發展必然趨勢。不過,我們卻面臨著許多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對社會保險的認識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對社會保險宣傳得不夠,在實施上,改革前的保障制度個人不繳費,國家全包,這樣應對社會保險認識問題上產生許多空白和偏差。在個體勞動者中,80%的人根本不了解社會保險原理和常識。許多個體戶認為有錢就有保障,認為參加投保很懸,持不信任態度,甚至認為是形式主義的花點子,如何改變觀點,統一認識,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難題。
(二)經濟負擔能力
經濟負擔能力是建立以個人投保為主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基礎。儘管相當一部分個體勞動者被認為收入較高,但他們自己對投保的經濟負擔能力並不樂觀,其中1/3強的人認為願意參加,但負擔不起,怎樣充分考慮到個體勞動者中經濟收入不平衡的現象,照顧到大多數個體勞動者的現狀,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時,因人制宜,量力而行,是我們面臨的又一難題。
(三)自我保障意識
雖然不能排除相當一部分個體勞動者有一定自我保障意識,但就整體來說,個體勞動者自我保障意識很差。在萌芽的自我保障期望中,人們更多地傾向於儲蓄而不是投保,如何喚起他們的社會保險意識,結合其實際調動他們參與投保的積極性,是我們面臨的第三大難題。構成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原則(一)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所謂社會保險體系是指社會保險方面的項目、方法按照一定標準分類組合,形成多層次內容和諧、結構嚴謹的有機統一體。在理論上社會保險應該達到覆蓋面完整並達到範圍劃分科學化,範圍劃分科學化就是通過不同的制度劃分辦法使勞動者進入相應的保險範圍。我們主張按公務員、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農民分設制度。這樣做,既考慮了彼此之間的經濟差異,又體現了社會保險體系的完整性。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是其中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的項目可主要設最需要的養老金、醫療兩項,本文著重討論的是其養老制度。
(二)建立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是適應我國生產力水平和個體勞動者的特點
我國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經濟不很發達,這就意味著國家不可能在財政上把所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全包下來。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全包”政策也正在改革,實行了個人繳費制度,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不應該重返過去的彎路。另外,個體勞動者的特點是收入較高,收入不均等不穩定,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自我保障意識較差。這些就要求我們在建立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能照抄照搬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費用上,主要由個人負擔。個體工商業組織可視經濟能力予以資助,國家充當的是最後出場人的角色。主要在政策和稅收上予以支持。鑒於社會保障互濟性的特點,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也應該體現互助互濟精神,但是收入再分配的原則不過分強調,不要過多損害個體勞動者交納保險費的經濟利益。
(三)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模式
社會保險制度一般可分為統籌型、個人投保資助型和強制儲蓄型三種類型。以上的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個體勞動者應當實行由政府實施的強制儲蓄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其特點是由國家、集體、個人分別承擔養老費用,其中主要承擔者是個人。由國家統一管理基金,保證合理利率。在具體操作上,在社會保險專門機構設立“個人儲蓄帳戶”;制定社會保險法;強制按期交納老年保險費;利率按國家政策以從優制定;待遇按投保金額而定,以機動靈活有低有高,下限是維持勞動者晚年最基本生活需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專門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物價上漲時,投保費率和比例可適當調整。個體勞動者轉入企事業單位,允許退還本息。這樣做,一方面符合該模式建立的理論先決條件;必須是新建的社會保險制度;另一方面,也符合個體勞動者的心理期望、經濟負擔能力並充分考慮了國家的經濟實力,是切實可行的。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實行的“儲備積累制”實際上也就是這種模式,名稱不同而已,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可作為新制度可行性的借鑒。這個模式難點是投保費率和投保比例的確定,缺點是互助互濟精神體現得不夠。這些問題有待於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建立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嶄新的事業,一片幾乎是空白的領域,鑒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為了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建立和有效運行,政府必須運用法律、經濟或行政命令等手段在個體勞動者中強制推行。
(2)漸進性原則。社會保險的實質是國民收入再分配,在實施上,應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在時間上先後有別,範圍上從小到大,待遇上機動靈活地逐步建立。條件成熟時,納入全國一體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3)系統化原則。一是要有序,要有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與其它相關部門有機配合。二是要穩定。要長期運行。養老保險周期長,見效慢,要有一整套具體措施保證這套制度有效運行。
(4)個人投保為主的原則。所有參加養老保險的人都是主體,個人投保是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政府在政策和稅收上予以支持,以體現社會保險作為一項國家實施的社會安全政策的特性。
(5)和家庭保障以及其它民間保障形式相結合原則
在建立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時,繼續發揚家庭養老保障的功能,肯定其它民間保障形式的作用,以補充社會養老保險的不足。建立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為主,家庭保障和其它民間保障為輔的養老保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