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業評價協會

北京企業評價協會

北京企業評價協會(簡稱北京企評協,英文縮寫:BEEA)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


是由致力於企業評價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聯合發起成立,是聯繫政府、企業和廣大評價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專門從事企業評價、研究與諮詢工作的市級跨部門、跨所有制的社團組織。BEEA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並接受中國企業評價協會的業務指導。 BEEA擁有工業、建築業、商業、服務業、通信、電子電力、交通、石化、高科技等多個領域專家50多人組成的經驗豐富的評審隊伍。
BEEA的主要業務範圍:企業管理評價,質量評價,信用評價,安全評價,環境評價,績效評價,滿意度測評,企業經驗技術交流,專業培訓,諮詢服務,資質認定,編輯專刊,接受委託開展專項調研、評價評審、成果鑒定、活動組織及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等。
BEEA目前開展的主要活動有:經市科委批准開展科技創新獎的評選工作;和相關機構聯合舉辦北京企業誠信論壇;開展北京市信用企業資質認定工作;按照上級業務指導部門文件精神與要求開展北京企業自主創新TOP100評價活動及北京人力資源管理大獎評選工作等。
BEEA秘書處下設會員服務部、資質認定部、信用評價部、產品評價部、調查評價部、培訓部、財務部、辦公室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企業評價協會,簡稱“北京企評協”。(英文譯名:Beijing Enterprise Evalu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BEE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致力於企業評價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聯繫企業和廣大企業評價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組織團體會員和廣大評價工作者,團結北京地區各行各業企事業單位,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通過推行現代企業科學管理和評價技術方法,從而提高北京市各個行業系統相關企業的素質,達到全面提升北京地區企業整體水平的目的,為首都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維護國家的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等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企業評價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協會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當好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紐帶,為社會開展全方位服務。
第七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南路17號中企聯招待所2號樓509、511室,郵編:10004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開展國內外評價技術理論、方法的研究與學習,引進與吸收先進的評價成果和經驗。
第九條 總結、交流與推廣成功的評價技術方法,促進評價技術水平的發展與提高,推行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為會員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提供行之有效的評價技術與企業管理方法。
第十條 規範與促進行業自律,探索建立科學的企業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聽取會員的意見,反映企業訴求,為政府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提供參考。
第十二條 接受政府與相關單位的委託,組織開展與企業有關的評價、評審、調研與諮詢等,提供規範的評價技術服務與高水平的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三條 積極組織評價技術領域專家制定和參與政府部門制定相關企業評價的標準、法規、政策與辦法,並積極宣傳貫徹與落實。
第十四條 開展評價技術的培訓與學習,積極實施人才培養戰略,建立評價人才資源庫,組織評價技術競賽,提高評價技術專業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十五條 編輯企業評價技術書籍與信息交流期刊,為廣大會員和評價工作者提供評價技術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吸收企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1、團體會員:
凡遵紀守法、並在不斷創新企業管理理論方法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績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對企業管理有關的理論方法或政策法律有專門研究並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
(2) 長年從事企業評價工作,具有豐富的企業管理實踐經驗,並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
(3) 熱心於企業評價與管理事業的管理者或新聞工作者;
(4) 在評價工作領域做出突出成績或深有造詣的人員。
3、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與資源共享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2、會員義務:
履行遵守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會費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制定,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並在徵得半數以上會員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並經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3、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7、其它事項。
會員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應經充分的醞釀協商並通過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原則上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
2、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3、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4、審批會員;
5、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6、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7、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8、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10、召開會員大會並報告工作;
11、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7人的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准的章程、業務範圍及本會的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本會下屬獨立法人單位的財產也是本會財產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主要來源:
(1)會費;
(2)有償服務和業務活動收入;
(3)政府、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及資助;
(4) 投資、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和本會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定期進行財會核算,實行財會監督,財會人員工作變化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勞動、人事、薪酬、保險、醫療及各種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執行。對長期在本會專職工作的人員將給予適當優惠關照。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變更程序:
1、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秘書處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2、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秘書處報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終止程序:
1、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在此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在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