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同共有
總同共有
總同共有指村、村民小組、鄉等社區範圍的居民全體為實現其共同利益對屬於其集體所有的財產,共同為全面支配的權利。總同共有主體對總同共有財產享有管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總同共有權之實現,須依賴相關的權力組織、管理組織、監察組織及其職責分工與制衡機制。
總同共有
總同共有
總同共有權的內容是全體集體成員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確定的平等、自願、民主、多數議決的原則對集體財產行使統一的最終支配權,實現全體集體成員的利益。集體所有權作為多數人之共同所有權,其行使必然要求體現全體集體成員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而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意志的形成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形成,而集體成員民主行使集體所有權,用民法基本原則要求就是由集體成員平等自願參與集體所有權行使、自由地表達意志,最終以多數成員的意志形成集體共同意志,按照集體成員的共同意志對集體財產予以支配。因此,總同共有權的行使具有個人意志自由與集體意志制約相統一的屬性,集體成員的個人意志是形成集體意志的基礎,集體意志則是成員個人意志的集中;個人意志不得凌駕於集體意志之上,集體意志也不能脫離成員個人意志而存在。而按照集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支配集體財產必然要求去實現集體成員的利益。因此,這種支配主要體現為實現集體財產增值的支配和實現集體財產收益公平分配的支配,而前者又是後者的基礎,後者又是前者目的,兩者都統一於集體成員利益最終的實現。從而表現為集體的民主決策、統一管理與成員個人受益權的統一。
總同共有
總同共有權不可分割。一個總同共有群體的全體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整體不可分割地享有所有權。這是由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本質決定的。這種不可分割性表現為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既不可進行象羅馬法中所有權量的分割,也不可進行如同日耳曼法中所有權質的分割。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永遠沒有現實的應有份,不發生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分割、繼承和轉讓問題。集體成員對集體土地等自然資源享有承包經營權,也只是在對土地等集體財產不可分割的共同佔有基礎上,通過承包經營方式,在集體所有權基礎上為集體成員個人設定的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而並不是集體成員個人對集體財產分割享有的所有權,也不是日耳曼法中成員對總有財產質的分割享有而產生的以用益為內容的所有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受益權,也是在不可分割的共同佔有基礎上對集體公益公用設施或集體福利的受益權。集體福利分配與集體所有權分割是不同的。所有權分割是指所有權共有主體將所有權客體進行劃分從而改變共有關係為單獨所有。集體所有權不可分割是指作為集體所有權主體的集體成員不得分割作為集體所有權客體的集體財產,既使其脫退集體或死亡時都不發生對集體財產的分割。集體福利分配並不是指集體成員分割集體財產從而脫退集體所有成為單獨所有,只是將集體財產收益中的一部分按照集體福利分配原則分配給集體成員個人享用。比如養老保險、教育資助、生活困難救助等。正因為總同共有權的不可分割,就決定了集體所有權的穩定存在。
總同共有成員對總同共有財產享有受益權。總同共有成員作為總同共有權的主體不僅通過民主方式參與總同共有權行使的決策,而且最終享受總同共有財產利益。其受益權表現為不僅就總同共有的集體福利設施、公有設施使用、獲得集體福利資助,而且具有優先在總同共有財產上設定用益權的資格。
總同共有
管理職能是對人的管理與對物的管理的統一,通過對人的管理達到對物的支配。管理權能具有綜合權能的性質,管理權能本身涉及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管理,是對物的全面支配的一種安排。例如,農民集體決定對土地等農業資源承包經營,在承包方案或合同中就土地等農業資源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作出安排。對土地承包方案的實施就是對土地的管理。
佔有權能是指所有人對財產能夠實際控制的權能。總同共有財產首先應由總同共有成員集體佔有,而集體佔有的方式是由總同共有財產的管理體佔有,但為了實現總同共有財產的保值增值,實現集體所有權的目的,總同共有財產的佔有權能則主要是與所有權分離而由他人佔有的,包括由總同共有的成員個人佔有、集體企業佔有、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佔有。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增值經營要在多種市場經營主體的佔有支配下實現增值經營,作為總同共有的財產,不可能永遠處在全體總同共有成員的佔有之下,也不可能總是由總同共有財產管理體佔有。在市場競爭推動下,總同共有權總是要按照所有與佔有經營相分離的所有權運作規律運行,因此,總同共有財產主要是由他人佔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