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
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后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后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
佘祥林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后,其親屬懷疑是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徵相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殺妻”案遲遲未判。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但冤情依舊。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而此時,因“殺妻”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張在玉突然回家后,當地一片嘩然。慎重起見,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證實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法院重審此案。4月1日,39歲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監獄。曾經身強力壯的派出所治安聯防隊員,如今臉色蒼白,孱弱不堪…… 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審理習慣“有罪推定”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佘祥林“殺妻”案將於4月13日上午在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法律將還佘祥林以清白。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認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蹤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殺害妻子為由,公安將佘拘留,並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荊州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祥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後來被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佘祥林上訴,維持原判,佘祥林隨後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湖北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回憶說,當時湖北省省高院認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點:被告人的交代前後矛盾,時供時翻,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殺妻的方式多達四五種,僅擇其一種認定沒有依據;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認定兇器是石頭,依據不足;張在玉換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審筆錄,經向該案偵察員了解與事實不符。因此,並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儘管“死者”的親屬上訪並組織了220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從速處決,省高院仍然於1995年1月堅決撤銷一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又經過了補充偵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等一系列曲折環節。直到1996年12月,由於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由荊州市劃歸荊門市管轄),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將此案報請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為省高院提出的問題中至今有3個無法查清,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監獄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沒有殺人,並一直相信妻子還在人世。每次親屬探監時,他都要家裡上訪。多年來,佘祥林和家人不斷申訴,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訴之路充滿艱辛和血淚。1994年12月,四處尋找張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親,在天門市姚嶺村打聽到張在玉的行蹤,當地村民和村委會還開具了證明,但政法機關未予採信。據出具證明的原村黨支部副書記倪樂平介紹,為這件事作證的數位村民都被“請”到了公安部門,有的被關3個多月。聽說公安局還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幾個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悲憤地說:“因為不斷上訪申訴,我母親被公安機關抓去關押了好幾個月,我也被關40多天,放我出來時還威脅我說不許上告。我的母親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這是曾經對佘祥林“殺妻”冤案進行起訴、判決和裁定的幾份法律文書,以及在佘祥林入獄后仍有人見過已“被殺害”的張在玉的證明。
申訴材料:透露關鍵證據的取得過程2005年4月1日,在沙洋監獄管理總局醫院,身體虛弱的佘祥林對記者說:“當時,他們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儘管這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尚待證實,但從一個側面為人們查尋“冤案”根源提供了線索。荊門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決書稱,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情節有法醫鑒定、屍檢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線圖”及將公安帶到作案現場的記錄印證。對此,佘祥林的申訴材料寫道:“偵查員叫我將關橋水庫機台的構造畫出來,可我從來就沒去過那裡,且根本就沒有殺人,怎麼能畫得出來?就這樣,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導員見我實在說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將我拉到寫字檯旁,給我畫了一張‘行走路線圖’,並叫我依照他畫的那張圖畫了一張。” “這次我說是用石頭殺人,這是因為在前一次我說是用木棒殺的人,但偵查員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沒有殺人,哪裡交得出木棒,這次想到石頭到處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頭我可以隨地撿一塊石頭給他們,這樣就可以少吃虧。”對於當時“指認現場”的情景,佘祥林寫道:“他們問我在什麼地方殺的人,我隨便指了一個地方,他們就給我照了相。而後要我交出殺人的石頭,我準備隨便找一塊石頭給他們,誰知那地方根本就沒有石頭,他們又見我實在找不到石頭,就直接將我架到堰塘的另一頭站定,問我屍體沉在哪裡,我見某某(註:此處隱去姓名)面對著堰塘,且我們站的地方有很多紙,就猜著說在這裡,他們就給我照了相。” “當時我已被殘忍體罰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處於昏睡狀態,且全身傷痕纍纍,根本無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希望能儘快的休息一會,只要能讓我休息一下,無論他們提出什麼要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順應。”
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在審理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時,往往擔心“疑罪從無”會放縱犯罪,習慣“有罪推理”的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法官在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時,過於相信偵查部門的偵查結論,對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缺乏進一步調查、分析和核實,就容易導致證據採用失實。佘祥林案中,基層法院未能逐一審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證據疑點,而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為由,草率下判。一位知情法官說,長期以來,法院對公安、檢察機關的證據採信多,對被害人提供的刑訊逼供的情節,由於沒有證據證實,很難採信,加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破案能力差,沒有口供就沒辦法破案。“重口供輕證據”,容易出現刑訊逼供,釀成冤假錯案。荊門市中院在一份總結材料中談到:此案的另一個教訓是,要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佘祥林案件的處理結果是經過市、縣兩級政法委員會(政法委)組織有關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協調,並有明確處理意見后,由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這種近似於“先定后審”的做法,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導致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審判機關應嚴格依法辦案,即使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法院也必須依法獨立審判。據一位知情法官介紹,按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會議的意見,就是要將案件從荊門中院移到京山基層法院處理,要求京山縣法院“一審拉滿”,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件從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辦不下去,也銷不了案,最後才由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當時沒有對屍體進行鑒定,“當時就是認為佘祥林殺了人,死者就是其妻。”針對此案暴露出的問題,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指出,刑訊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