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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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8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試實施
第六條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範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並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 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 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后,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 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確認時對準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 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然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試卷、答題卡姓名和准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准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塗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九)在規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定。
第十九條 處理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並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填寫、填塗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範的;
(三)填塗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範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塗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 考生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複核。
第二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七)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題卡信息點、評分標準、機讀數據或者考生成績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件複印件。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註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註冊。
第三十三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髮。
第三十四條 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地區採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 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換髮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報關員資格申請表
2.授權委託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