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目的
體育目的
體育目的是指人參與或從事體育實踐活動所要實現的主觀意願、動機、期望等。
從廣義上說,體育目的是指體育主體在進行實踐活動之前有意識地設計的預期結果。無論參與者是否是體育從業者,只要人對體育實踐活動有所期望,都是體育目的的表現。這種意義上的體育目的因主體需求、實踐條件的不同而具有多樣性、廣泛性和不穩定性。
從狹義上說,體育目的是指國家提出的,具有宏觀和總體性的目的。這種體育目的是對體育事業整體或各類體育形式發展提出的要求,往往由政府部門提出,以政策文件和官方話語的形式表達出來,具有指導和規範體育活動開展的作用。
體育目的的廣義和狹義意義是統一的,只是廣義的目的往往表現為實然性,更偏重實踐層面;狹義的體育目的往往表現為應然性。
1949年10月全國體育總會第一屆代表大會,提出了“為了人民的健康、新民主主義的建設和人民的國防而發展體育”的口號。1952年毛澤東在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第二次會議上為新中國體育工作題寫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
1983年《國家體委關於進一步開創體育新局面的請示》中提出:“新時期體育工作的總任務是:普及增強人民體質,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積極建設精神文明,為社會主義服務。”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和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
200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提出:“新時期發展體育事業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文化需求為出發點,把增強體質、提高全民族整體素質作為根本目標,積極開創體育工作新局面,為實現新世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應有的貢獻。”
2011年《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根據國家‘十二五’總體部署和建設體育強國的任務要求,進一步夯實體育發展的社會基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提升中國體育發展的水平和效益,改善發展結構和質量,促進體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為體育強國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我國的體育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
新中國發展的體育事業的主要受益對象是全體的廣大的人民,或者說發展體育所產生的預期結果要體現在人民身上,讓人民受益。
體育事業所發揮的作用應落實到人民的體質是否得到了增強,人民健康水平是否得到了提高上面。
體育事業要對我國的國防、政治、經濟、文化等關係到國家安全、國家地位、國計民生的領域起到促進作用。新中國成立之初,鞏固新中國政權,加強國防建設是這一時期國家發展重點;改革開放后,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要求既要加強物質文明建設,又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進入21世紀后,實現中國和平崛起、民族偉大復興成為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體育目的始終圍繞著國家發展需要不斷進行調整,體育為國家發展需要服務的要求也始終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