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建設
重複建設
重複建設是指建設那些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在數量上已超過社會需求、在質量上不如已有的產品或服務,建成後有損宏觀投資效益的建設項目。主要表現為空間分佈上的重複和時間分佈上的重複。前者即某建設項目在一定區域範圍內是重複的; 後者指某建設項目在一定時期內是重複的。建設項目在時空分佈上都是重複的情況也存在。它是多餘的、不為社會所需要的建設,對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發展具有多方面的破壞性。
重複建設分為兩種類型:
一、建設對象,比如橋樑,公路,公共設施等這些工程,有些沒必要建設已經存在了,有些建了再重建。二、建設方式,比如之前出現大量的鍊鋼廠,不是技術升級,而是走擴大規模,增加投資這條路,即浪費資源,又浪費資金。
重複建設的表現
一、從全國或一個行業、一個部門來說,生產能力超過社會需要,超過原材料可供量,產品長期沒有銷路,或已大量積壓,卻又在盲目建設同類企業。
二、從全國看,生產能力雖有不足,生產中某些薄弱環節需要解決,但如果打破行業界限,開展專業化協作是完全可以解決的,然而為了追求“自成體系”,又建設新廠或車間,大大超過產品計劃增長數,造成生產能力過剩。
重複建設的危害
一、國家資金分散使用,不能保證重點建設的需要;
二、不合理的投資結構造成不合理的企業結構,大型新建企業不是按專業化協作的原則,而是按各地區、各部門自成體系的要求建設,使企業朝著更加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發展;
三、不合理的企業結構阻礙技術進步,形成不合理的技術結構,導致不合理的產品結構;
四、優質名牌產品增長緩慢,而質次價高的產品卻膨脹發展;
五、嚴重浪費投資,大量產品積壓,流動資金獃滯佔用。
在中國,為防止和克服重複建設,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有關規定。
主要措施是:
一、制訂長期計劃,開展區域規劃。按行業統一安排下達建設項目,力求避免興建長線產品的工程項目,短線產品的工程項目也要按計劃建設。
二、促進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協作,加強資金管理。凡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都要列入國家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三、利用價格、利潤、稅收、信貸、利息等經濟槓桿,鼓勵並引導投資用於國家急需的短線產品工程項目,限制生產能力過剩或超越了國力可能的投資,必要時採取行政手段,從宏觀經濟效益出發,對重複建設實行關閉、停產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