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它是一種責、權、利相結合,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目的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具有法律效力,並有司法保障,違反或破壞經濟責任制,要進行仲裁和處理。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經濟責任制,是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生產社會化程度愈高,勞動分工協作愈發展,嚴格的經濟責任就愈必要。只有建立嚴格的經濟責任制,才能使社會主義經濟的各個組成部分協調一致,實現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

簡介


中國股份制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將公司、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總指標加以分解,層層落實到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及職工個人的經營管理制度。
責,是指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由此所擔負的生產工作責任。主要包括計劃規定的生產任務和履行經濟合同承擔的經濟責任。使用各項資金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生產經營成果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的每個崗位,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工作責任及經濟責任都應有明確規定。
權,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相應享有的經濟權力以及由此而在生產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決策權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產計劃權、資金使用權、物資支配權以及人事管理權等。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享有的各種權力,不但應與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而且應具體通過他的生產工作崗位來行使。其權力範圍和大小也應由其工作崗位的性質來決定。
利,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承擔的經濟責任以及生產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取得的經濟效果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實行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公司企業內部各單位和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的形式一般有兩種,即工資和獎金,其主要形式是獎金。工資獎金都是按勞分配的具體實現形式。

社會背景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發展,中國以經濟責任製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僅成功地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而且為中國的糧食安全、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然而,困擾我國農村社會發展的兩大制度瓶頸問題在深層次上制約了中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力度,阻礙了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步伐,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個是傳統的以經濟責任製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長期以來單兵作戰、單兵突進,儘管取得了十分輝煌的成就,但由於缺乏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積極穩健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統籌規劃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高效有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撐和強力配套,許多地區的合法土地權益不時遭到基層政府與資本聯手的不法侵害,其制度威力隨著耕地的不斷被蠶食以及土地單位產出量的日益極限化而逐漸減弱,引發了有識之士對國家糧食安全、農村社會穩定等問題的擔憂;加之長期以來我們對土地承包制期限、土地流轉方式、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民的自組織能力、現代農業的發展走向等一系列深層次問題缺乏前瞻性思考和大膽探索,從而導致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受到了普遍的質疑,農村社會發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另一個是農村社會公共事業建設水平多年來嚴重落後於城市,政府的欠賬既很久又很多,農村的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社會保障、基礎設施與環境等公共服務體系不僅初始水平低下,而且彼此之間缺乏有機配套,地區之間發展程度更是極不均衡。更為嚴重的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差距鴻溝不僅導致農民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而且依附在農民身上的戶籍問題、自由流動與遷徙問題、教育問題、就業問題、社會保障問題、醫療衛生問題、文化娛樂問題以及由此而衍生的社會文化心理問題,並沒有隨著時代的前進而得到有效緩解,反而有進一步強化之嫌,其結果是進一步拉大了城鄉之間的貧富分化程度。據國家統計局前不久公布的數據表明,2007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實際增長9.5%,為1985年以來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鄉居民收入比卻擴大到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農村居民年收入4140元,城市居民年收入13786元),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差距最大的一年。這一客觀現實深刻地表明了即使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背景下,我國仍然出現了農村社會的發展已然外在於整個國家的發展局勢之嚴峻狀況,農村社會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已然外在於城市高速發展的發展局勢之嚴峻狀況。
為切實破解農村改革發展難題,在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統籌城鄉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給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新的活力,真正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勾勒了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基本路線圖”——“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農村制度建設”、“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農村社會全面進步”,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超越傳統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初始水平低下的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雙重目標之基礎上,使廣大農民真正實現學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之和諧社會建設目標。也就是說,創建雙重超越背景下我國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基本路徑在於兩大方面:一是在對傳統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行超越之基礎上,全面建構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系統制度體系;二是在對初始水平低下、覆蓋範圍狹窄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進行超越之基礎上,全面建構廣大農民學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新型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
要實現第一個超越目標,就要求我們在完善以經濟責任製為基礎的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把眼光放得更開闊和長遠些,努力構建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配套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積極穩健的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統籌規劃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高效有序的農村民主管理制度,並將其與農民自組織與談判能力的培育與提升、土地流轉方式的多樣化、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等有機結合,從而為創造性地走出一條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奠定根本的制度基礎。
要實現第二個超越目標,就要求我們必須把發展置放於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切實履行政府的基本職責,徹底破除千百年來纏繞在中國農民身上的非國民待遇問題,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範圍,在解決多年的歷史欠賬的基礎上,構建以民生為重點、惠及全體農民、全覆蓋、高水準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與此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加快城鄉協調發展步伐,從而為創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奠定強大的物質基礎。

經濟法理


核心制度

現代國家日益趨向於混合經濟、後現代主義、經濟自由和經濟民主化和合作主義,這使得國家法律模式越來越趨向於公私混合型,越來越注重對組織的協調與促進,注重對組織內部行為的管理與鉗制,經濟責任制正是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前提下,成為政府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國家內,經濟責任制與國家所有權緊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公有國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斷地對組織加以宏觀和微觀的調控管理,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一前提下與經濟法完全融為一體。經濟責任制本身是在經濟法的理論、原則和價值觀上建立起來的,它在公有社會內部,以制度的建設,實現了經濟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會中經濟法的核心制度。
第一,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制度體現。責權利相統一作為經濟法上的核心原則,強調經濟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受國家強制力的評價性,強調責任的重要性。各經濟法主體對國家、對社會都負有義務(責任),必須首先盡責,責字當先。這一原則能夠集中反映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能夠全面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它明確解釋了經濟法的本質,使之與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區別開來,使經濟法成為一個有著顯著獨立標誌的法律部門。
第二,經濟責任制是與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相一致的,是與經濟法的出現及其調整對象緊密吻合的,它從根本上反映了經濟法的精髓所在。應當認識到,分工與專業化和組織一體化的進程,是合而為一的,任何對其偏頗的理解都是對現代經濟生活的一種片面的理解,由此出發,市場同政府、組織之間的關係也是密不可分的,經濟責任制正是在這意義上,是以市場為基礎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第三,經濟責任制是克服激勵困境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經濟法的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中居於核心地位,由此決定了它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激勵問題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說是與個人主義相聯繫的,它是由於個人對於私人目標或利益追求所導致的。因而,在公有國家出現之後,經濟個體經濟利益與經濟目標的衝突往往使得組織利益與目標得不到實現,因而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對經濟個體行為的引導,就是公有國家經濟生活中所要面臨的首要問題。激勵與管理的統一性,使得經濟責任制在公有國家的經濟管理中居於核心地位。

部門關係

作為經濟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同其他經濟法律部門之間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說,經濟法的每一個法律部門及其下屬的法律規範,都包含有一定的經濟責任製法律規範或其因素。
第一,經濟責任制同國家所有權之間的關係。國家所有權實現方式從根本上而言,是經濟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涉及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無論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改革,還是依法掌握特定國有資產的機構,企業與其它主體合資經營公司企業,都離不開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制度”。同時,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部,國有資產的經營形式等法律規範就是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所謂資產經營形式,是指用以落實企業法的規定,具體規範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保障雙方權益的企業經營國有資產的責任制形式”。國家所有權的管理和實現要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國家所有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它不能在法律僅僅保護其對於財產的“支配權”的基礎上自己實現組織管理關係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賴於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因此,國家所有權制度成為經濟法的法律部門也是必然的。
國家所有權制度同經濟責任制是不可分離的,任何離開經濟責任制的國家所有權必將出現種種官僚主義、內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蝕人,在國家所有權制度內,由於國家作為一個擬制體,它在現代國家必然依賴於科層制度(官僚制度)來實現,因而,無論是對於代表所有權的政府,還是享有經營權的競爭性主體,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趨勢,因而,要實現國家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對這些組織加以約束。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放在第一位,強調法律上受強制的義務。因此,國家所有權與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是表裡的關係。
第二,經濟責任制與經濟管理制度的關係。經濟管理制度是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經日益參與經濟調控和直接經營的今天,試圖恢復純粹的自由主義是不可能的,現代各國均採取了“混合經濟”。國家採取主動式的經濟管理也是經濟法的根本所在,而國家一旦採取了主動介入的態度,就不可能回頭。因而,經濟管理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具體體現。政府經濟管理的理論依據在於“市場失靈”,但是,政府參與經濟管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能夠將經濟管理好,同時,政府的經濟管理並不能代替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場應當是互補的。政府官僚機構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經濟效益作為經濟管理的目標。
應當看到,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關經濟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律規範,構成了經濟責任制中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內容,我國的既有法制中,這部分的規範往往是通過行政法來實現的,因而,在經濟改革不斷深入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確定是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意義淺論


企業改革

國有企業改革中我國的經濟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經濟制度變遷中關鍵的存量變遷發展的實質性內容。經濟責任制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所在。
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落後是導致國有企業改革的原因,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國有企業的自有資金不足是根本所在,其資產負債率過低,使得其依賴於銀行的貸款和財政的救濟,因而當國家的銀根收緊時,就會導致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匱缺,從而使得其經濟效益下降。從根本上說,國有企業多年以來一直處在資金投入不足的境地之中,因而實際上是一種低水平發展狀況。那種認為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天然落後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
國有企業的改革,實質上就是舊有體制的轉軌問題。既有制度下的政府、銀行和企業的連帶關係決定了企業改革的實際困難,中國的企業改革分別採取過“放權讓利”、“承包租賃制”和股份制等形式,不可否認,產權改革對於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因而,從經營權的思路走向法人財產權的思路是正確認識到了改革的問題所在。即實現國有企業的獨立地位,實現法人制度同經營權的結合。法人財產權的實現,對於國家所有權中企業組織的獨立性作出了制度的規範性規定,但是制度的變遷,是由制度事實和社會運動所決定的。“不可想象,在一個官僚主義和腐敗盛行的國家,會存在高效率的、充滿活力的國有企業”,“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一套機構多而重疊,人浮於事、職責不明、缺乏科學和嚴格的考核,工作效率不高的管理制度,而且它在改革中沒有受到多少觸動,成為滋生官僚主義和腐敗的溫床。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對於國有資產的責任包括持股責任、資本保值和增值責任、監督責任等不落實,微觀的企業制度就是設計得再好,也是沒有用的”。不僅如此,部分國有企業依賴於良好管理取得經濟效益的例子屢見不鮮,而同時眾多企業出現的“斯密克現象”也表明了國有企業管理不善是其經濟效益不高的根本原因。事實上,我們認為,對於政府和企業關係的改造其目的同樣是為了間接實現管理水平的提高。
國有企業改革,使之與市場經濟相兼容,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樣是與政府行為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良好的文官制度作為基礎性的保證,沒有完善的競爭市場對其實行有效的約束,任何單方面的改革都將是一相情願的。正是如此,經濟法及其經濟責任制對於國有企業的改革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令各種各級國家機關都做到責、權、利結合,科學地分工、合作,層層制約、相互制約。對任何一個機關或其首長、工作人員,都不允許存在職責不清-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情況……完善的、制度化的監督機制是不可或缺的”。
通過經濟責任制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關鍵問題,一方面通過對經濟管理主體的約束來要求其依法依照經濟規律來進行經濟管理,另一方面通過對國有競爭性組織的規定來實現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因而,它對於解決所有權代表人以及經營者之間的行為不規範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經濟責任制是實現經濟法的經濟自由與經濟民主目標的基礎性的制度,在公有國家內,沒有有效的經濟責任制制度約束,在既有社會和文化水平下,是難以實現勞動者的權利,難以實現積極的、昂揚的、充滿活力和自由精神的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
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國家加強經濟紀律,實現有效經濟秩序的有效途徑。“正好相反,沒有什麼可以像民主化那樣,對咄咄逼人的官僚主義化和進一步的異化如此有力的抵製作用。民主化不應僅僅理解為權利的民主化,而且應理解為義務、責任和一切物質後果的承擔方面的民主化”,這正是經濟責任制所要實現的目的。

制度變遷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是由政府推動的漸進式的制度變遷,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強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色彩。而與此相關的法制改革,則採取了政府主導型的“變法'的特色。經濟責任制的完善與發展對於制度變遷有著決定性的意義。
中國的制度變遷是要實現市場經濟與公有制的融合,市場經濟的精髓是決策權的分散化,而市民社會和私有財產權的缺乏是我國經濟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歷史和起點,而政府官僚行政機構的發達,國家本位和國家所有權在各個領域的主導地位,決定了中國法制的基調。在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的同時,認識到本土文化的特性及其缺陷所在,才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根本所在。z中國自1895年以來,試圖通過法律的變革,採取德國法系的模式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這一思路從根本上忽略了中國社會和政治、經濟生活的特色和根本缺陷,即管理水平的低下。
文官制度的不發達和管理水平的落後,以及由其控制的國有企業的龐大,使得國有企業的低效率、管理混亂極為突出,同時也使得文官制度難以適應制度變遷的要求。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於責任的不確定所導致的,管理的提高有賴於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經濟責任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經濟責任制通過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管理的要求,實現對經濟轉軌的促進,它是進一步實現經濟改革的必要前提。不僅如此,改革應當是通過主體對於經濟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的,認識到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由此可見,要是國民經濟能夠在它的內在動力-經濟利益的推動下富有效率和效果地靈活運轉,必須改革經濟體制……各個管理經濟的國家行政組織要改變為實行經濟核算的經濟組織……各種經濟組織應該具有統一領導下的獨立性,真正成為獨立的經濟核算的主體,實行獨立的全面的嚴格的經濟核算,自負盈虧,這正是經濟責任制的精髓所在。通過保護個體的利益來改革才能使改革有效地進行,“如果我們都能認識到這種利益的差異並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利,改革過程中的衝突可能會緩和一些,因為這是人們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與別人協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擊對方和阻撓改革上”。
經濟責任制對於經濟改革的重要性更表現在對經濟增長模式改變上,我國的經濟增長中的經濟效益問題一直極為突出,“粗放式”、“外延式增長”始終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特徵,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實現“內涵式經濟增”,提高經濟效益式經濟轉軌的內在要求,“中國經濟的主要問題是資本利用效率過低……而這裡的制度原因,就是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預算軟預算,虧損了仍能生存下去,大家花國家的錢不心痛,資本損失無人承擔責任,借錢可以不還”。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需要經濟責任制的有效約束,經濟責任制通過對經濟利益的引導,通過經濟核算,將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效益目標切實的體現在制度之中。
經濟責任制對於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律制度變遷的重要意義,在於它針對中國的具體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約束方式,在於從根本上是基於中國的實際的,在於它是中國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關鍵和基礎所在。
對於走向新世紀的中國,要實現經濟的增長,必須依賴於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一個管理水平低下的國家,不可想象能夠出現具有高效益的經濟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