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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

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引起的爭議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中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範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麼形式和途徑參與,中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於“共決權”。中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並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平等協商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具體制定程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後集中”。

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於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範例


民事調解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彙報制度

一、每周向主管領導彙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二、每季向黨委會彙報一次糾紛排查及調處工作情況;
三、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黨委會彙報;
四、每月向司法局彙報工作情況。

登記制度

一、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應填寫登記表;
二、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結果要進行登記、建檔保存;
三、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研究,要填寫案件討論登記表,登記表要附卷;
四、向司法局請示、報告重大疑難案件,並做好登記。

種類


規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不同的類別,反映不同的需要,適用於不同的範圍,起著不同的作用。

行政法規類

⒈條例
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例如:《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⒉規定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例如:《關於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
⒊辦法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例如:《南方工業學校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⒋細則
細則是為實施“條例”、“規定”、“辦法”作詳細、具體或補充的規定,對貫徹方針、政策起具體說明和指導的作用。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關。例如:《<;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實施細則》、《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

章程類

章程是政府或社會團體用以說明該組織的宗旨、性質、組織原則、機構設置、職責範圍等的綱領性文件,具有準則性與約束性的作用。它的制發者是政黨或社會團體。例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寫作學會章程》。

制度類

⒈制度
制度是有關單位和部門制訂的要求所屬人員共同遵守的準則,是機關單位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訂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安全生產制度》、《××地區環保局廉政制度》。
⒉規則
規則是機關單位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關於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專家組工作規則》、《南方工業學校圖書館借書規則》。
⒊規程
規程是生產單位或科研機構,為了保證質量,使工作、試驗、生產按程序進行而制訂的一些具體規定。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車間操作規程》、《計算機操作規程》。
⒋守則
守則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它倡導有關人員遵守一定的行為、品德規範。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全國職工守則》、《汽車駕駛員守則》、《高等學校學生守則》。
⒌須知
須知是有關單位、部門為了維護正常秩序,搞好某項具體活動,完成某項工作而制訂的具有指導性、規定性的守則。它的制發者是有關單位、部門。例如:《觀眾須知》、《參加演講賽須知》。

公約類

公約是人民群眾或社會團體經協商決議而制訂出的共同遵守的準則。是人們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經集體討論,把約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應做的事情,應該宣傳的事情或必須反對的事情明確寫成條文,作為共同遵守的事項。它的制發者是人民群眾、社會團體。例如:《居民文明公約》、《北京市各界人民擁軍優屬公約》。

重要性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範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賣國家法律,法規是大法,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運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範管理,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範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