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內幕信息罪
泄露內幕信息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建立一個公平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是企業籌集、利用社會資金或者進行套期保值,避免因市場價格波動而造成損失的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公民、法人的重要投資渠道。為了保證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功能,保障每一個投資者都能夠在一個公平的條件下參與證券、期貨投資活動,證券、期貨市場就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都會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造成損害,都必須予以制止,對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期貨交易過程中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都是嚴重違反“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的,都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極為不利。
刑法將情節嚴重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如下構成條件:
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由於證券和期貨交易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兩罪中的知情人員的範圍也有所不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主要包括: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期貨交易暫行條例的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於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僱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具體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於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內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內幕信息的便利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有關證券或者期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內幕信息是指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的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由於證券交易和期貨交易不同,因此其內幕信息的範圍也有所不同。證券交易內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公司資產、債務方面的重大變動;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等。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主要包括證監會等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等。泄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將內幕信息透露、提供給不應知道該信息的人,讓他人利用該信息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者進行期貨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投資者的權利相當廣泛,包括“知”的權利、平等參與權、自由交易權、投資收益權等。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證有關發售證券的公司或單位不間斷地供給投資公眾正確的資料訊息,幫助投資者做成投資決定。
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何認定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需要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及證券、期貨交易的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予以解決。在一般情況下,“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非法獲利數額巨大;對證券、期貨交易秩序的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危害等情形。
1、證券發行人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責、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證券發行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3、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
5、證券發行人未能歸還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6、證券發行人發生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7、證券發行人資產遭受到重大損失;
8、證券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9、可能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國家政策變化;
10、證券發行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化;
11、持有證券發行人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證券發行人的分紅派息,拉資擴股計劃;
13、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
14、證券發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狀態;
15、證券發行人章程、註冊資本和註冊地址的變更;
16、證券發行人無支付能力而發生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的大額銀行退票;
17、證券發行人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8、證券發行人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9、股票的二次發行;
20、證券發行人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21、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2、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決定被依法撤銷;
23、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禁止證券發行人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的決定;
24、證券發行人的收購或者兼并;
25、證券發行人的合併或者分立先等。
知情人是指:涉及上述十個內幕信息之一的人員。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泄露內幕信息;
2、行為人利用所掌握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3、行為人因此而獲得經濟利益,情節達到嚴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內幕人員以及通過內幕人員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的情況下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於單位犯本罪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於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其二,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並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對於第一種情況,由於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於第二種情況,由於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並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本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客觀表現包括知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將內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開的情形,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和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因此,內幕交易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存在著一定的聯繫,如兩者的犯罪對象都具有秘密性,兩者的客觀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開不該公開的相關內容等。但是,兩者的差別還是很明顯的:1、兩者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該信息必然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價格,而後者侵犯的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2、兩者客觀行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為人不公開內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將內幕信息公開建議別人加以利用從而本人間接參與兩種情形,而後者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克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的既屬於內幕信息,又屬於商業秘密。這種情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同時觸犯了本法所規定的兩個獨立罪名,也即觸犯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想象數罪的處罰原則,應以重罪論處。
本罪與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即主體均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泄露的內容均可以是國家的經濟秘密和影響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國家外交、財政、立法等秘密。因此,兩罪存在著一定的聯繫。兩罪也存在著以下區別:1、在主觀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往往在主觀上還具有謀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犯罪目的,後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2、在主體方面,前者包括內幕人員和非內幕人員,並不一定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在犯罪對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內幕信息,具體範圍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來確定,並非都屬於國家秘密的範疇,後者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具體包括國防、外交、立法、司法、財政、經濟、科技等方面不應公開的事項,也包括一切未經決定或雖經決定而尚未公開的國家事項,以及一切有關國家機密的文件、電報、函件、資料、統計、機構、編製、倉庫等。顯然,前者的範圍要小,機密程度要低。4、在客觀方面,前者是指違反有關證券、期貨法規,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此外,實踐中也會出現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泄露國家秘密罪想象競合的問題。例如,知悉內幕信息的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泄露的內幕信息屬於國家秘密。此種情形應依照想象競合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