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光東
曾任包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78.09-1980.07 內蒙古政法幹部學校公安中專班學習
1980.07-1983.07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處幹部
1983.07-1985.07 內蒙古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5.07-1986.06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處幹部
1986.06-1987.07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海東路派出所鍛煉
1987.07-1990.03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三處治安科科員
1990.03-1994.08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三處治安科副科長
1994.08-1996.12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三處治安科科長
1996.12-1997.09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三處副處長
1997.09-1999.06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訓練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1999.06-2003.06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人事訓練處處長
2003.06-2003.12 烏蘭察布盟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2003.12-2007.12 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2007.12-2011.05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2011.05-2012.12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2012.12-2017.12 包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
2017年12月14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免去郝光東的包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