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簡稱中小學整改委)成立於我國基礎教育改革日益深入,中小學整體改革取得顯著成果的1988年。1990年中國教育學會批准該會為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管理分會的分支機構,定名中國教育學會管理分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1991年7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後相繼召開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國家教育部、中國教育學會的領導同志出席了會議。2002年該會又被國家民政部批准為中國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定名為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

學會性質


本會是全國群眾性教育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

學會會徽


會徽為我們古代“太極圖”變形設計而成。我國宋代以後流行的“太極圖”原有“整體變化”的含義,會徽的兩個極點(古代也稱“兩儀”)表示人頭,下方添上兩個樹苗形軀幹,既可看作大書本,又可看作形態的活潑愉快的雙臂,象徵整體改革中活潑愉快的中小學生。

歷屆代表大會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1990年7月14日至16日在北京市宣武區舉行。來自21個省、直轄市共73位代表出席大會。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第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1995年9月21日在哈爾濱市舉行。
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全國代表大會於2001年4月22-24日在北京召開。
2007年9月16日下午,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貴陽市嘉華酒店隆重召開。

大會會刊


大會會刊是《中小學整體改革簡報》。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全國群眾性教育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貫徹雙百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本著事業與友誼並重的精神,團結與組織有志於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開展中小學整體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探索中小學整體改革的有效途徑,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促進中小學教育的全面、和諧和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教育學會的領導。
第二章業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活動,研究中小學整體改革理論和實踐問題,總結交流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中小學整體改革的研究成果和先進經驗。
2、建設好一批有特色的中小學整體改革實驗基地。
3、普及教育科學知識,組織課題研究,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的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4、定期組織中小學整體改革論文評選,編輯出版研究資料。
5、組織專業展覽,開展國際合作和諮詢服務活動。
6、完成中國教育學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加強自身建設,做好各項會務工作,為廣大會員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在中國教育學會的授權下發展會員,採取單位會員為主,個人會員為輔的發展原則。
1、單位會員:全國各地正在進行整體改革研究的中小學校、教科研單位、教育行政部門,贊成本會章程,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教育科研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人員、研究人員,在中小學整體改革理論和實踐方面作出一定貢獻,贊成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和退會
1、會員入會自願,其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需由我會一名常務理事推薦,秘書長批准,辦理入會手續。會員退會自由,其手續是:書面通知本會即可。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課題研究活動和評選活動,享有本會的出版物和資料。
3、對本會工作監督、建議和批評權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積極進行中小學整體改革實驗與研究,完成本會委託的學術交流和科研任務,認真參加本會活動;
3、每年按時交納會費,無故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協商推薦產生。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產生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推舉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學術委員會正、副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職權。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常務辦事機構――秘書處;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中國教育學會中小學整體改革專業委員會所有,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人個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不接受社會經濟實體的掛靠,不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性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7年9月1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會會刊為《中小學整體改革簡報》(雙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