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容量
設備容量
建設項目所有用電設備的額定功率之總和(kW)。它是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時,必須提供的數據。
電力負荷計算時,將不同工作制下用電設備的額定容量換算為可統一計算的容量。長期工作制時的電動機等於其銘牌上的額定容量。反覆短時工作制的電動機為額定容量換算到統一負載持續率下的有功功率為:當採用需要係數法或二項式法計算時,統一換算到負載持續率為25%;當採用利用係數法計算時,統一換算到負載持續率為100%。電焊機及 電焊變壓器為額定容量統一換算到負載持續率為 100%時的有功功率。照明設備為:白熾燈為燈泡的額定容量;氣體放電燈為燈泡(管)功率加鎮流器消耗的功率。成組用電設備為不包括備用設備在內的各個單體用電設備之和。
用電設備的銘牌上都有一個“額定功率”,但是由於各用電設備的額定工作條件不同,例如有的是長期工作制,有的是反覆短時工作制。因此這些銘牌上規定的額定功率就不能直接相加來作為全廠的電力負荷,而必須首先換算成同一工作制下的額定功率,然後才能相加。經過換算至統一規定的工作制下的“額定功率”稱為設備容量,用P表示。
在施工圖階段計算設備容量時,應先對單台用電設備或成組用電設備進行如下處理再相加:
(1)單台設備的設備容量一般取其設備銘牌上的額定容量或額定功率;
(2)連續工作的電動機的設備容量即銘牌上的額定功率,它是電動機的軸輸出有功功率;
(3)短時或周期工作制的電動機,應將額定功率換算到統一負載持續率的有功功率;
(4)照明設備的設備容量採用光源的額定功率加附屬設備的額定功率;
(5)成組用電設備的設備容量不包括備用的設備容量;
(6)消防設備與火災時切除的設備,取其大者計入總設備容量;
(7)不同時使用的季節性負荷,如空調製冷設備與採暖設備取其大者計入總設備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