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入爐廢物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首次發佈於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4年7月1日、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廢止。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入爐廢物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生活垃圾焚燒廠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焚燒爐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3.2焚燒處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
單位時間焚燒爐焚燒生活垃圾的設計能力。
3.3爐膛furnace
焚燒爐中由爐牆包圍起來供燃料燃燒的空間。
3.4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timeoffluegas
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於高溫段(850℃)的持續時間。
3.5焚燒爐渣incinerationbottomash
3.6焚燒飛灰incinerationflyash
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
3.7熱灼減率lossonignition
焚燒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焚燒爐渣經110℃乾燥2h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B—焚燒爐渣經600℃(±25℃)灼燒3小時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8二噁英類dioxins
多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PCDFs)的統稱。
3.9毒性當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
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3.10毒性當量toxicequivalencyquantity(TEQ)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於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3.1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
3.12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設爐existing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13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new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獲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14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s
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3.15測定均值average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分鐘,最多8小時)至少採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噁英類
的採樣時間間隔為最少6小時,最多8小時。
3.161小時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724小時均值dailyaveragevalue
連續24個1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18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換算:
ρ=ρ'×(21-11)/(ψ0(O2)-ψ'(O2))
式中:ρ—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ρ'—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ψ0(O2)—助燃空氣初始氧含量,%。採用空氣助燃時為21;
ψ'(O2)—實測的煙氣氧含量,%。
4.選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並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4.2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后,這一距離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4.3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
5.技術要求
5.1生活垃圾的運輸應採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5.2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採取封閉負壓措施,並保證其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於負壓狀態。這些設施內的氣體應優先通入焚燒爐中進行高溫處理,或收集並經除臭處理滿足GB14554要求後排放。
5.3生活垃圾焚燒爐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下列要求。
(1)爐膛內焚燒溫度、爐膛內煙氣停留時間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滿足表1的要求。
(2)2015年12月3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執行GB18485-2001中規定的限值。
(3)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4)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5.4每台生活垃圾焚燒爐必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並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處理后的煙氣應採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燒爐的排氣筒可採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5.5焚燒爐煙囪高度不得低於表3規定的高度,具體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如果在煙囪周圍200米半徑距離內存在建築物時,煙囪高度應至少高出這一區域內最高建築物3m以上。
5.6焚燒爐應設置助燃系統,在啟、停爐時以及當爐膛內焚燒溫度低於表1要求的溫度時使用並保證焚燒爐的運行工況滿足本標準5.3條的要求。
5.7應按照GB/T16157的要求設置永久採樣孔,並在採樣孔的正下方約1米處設置不小於3m2的帶護欄的安全監測平台,並設置永久電源(220V)以便放置採樣設備,進行採樣操作。
6.入爐廢物要求
6.1下列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
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生活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
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的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為城市生活服務的行業產生的性質與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堆肥處理過程中篩分工序產生的篩上物,以及其他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固態殘餘組分;
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消毒處理並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
6.2在不影響生活垃圾焚燒爐污染物排放達標和焚燒爐正常運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6.3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燒爐中進行焚燒處置:
危險廢物,本標準6.1條規定的除外;
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餘物。
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7.運行要求
7.1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膛內焚燒溫度升至本標準5.3條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
入生活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焚燒溫度應
滿足本標準表1要求,焚燒爐應在4小時內達到穩定工況。
7.2焚燒爐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保證剩餘垃圾完全燃燒,並滿足
本標準表1所規定的爐膛內焚燒溫度的要求。
7.3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儘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
圾,按照本標準7.2條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
7.4焚燒爐每年啟動、停爐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
7.5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爐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8.排放控制要求
8.12015年12月3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GB18485-2001中規定的限值。
8.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8.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8.4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排放煙氣中噁英類污染物濃度執行表5中規定的限值。
8.5在本標準7.1、7.2、7.3和7.4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於150mg/m3。
8.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與焚燒爐渣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應滿足GB16889的要求;如進入水泥窯處置,應滿足GB30485的要求。
8.7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收集並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后滿足GB16889表2的要求(如廠址在符合GB16889中第9.1.4條要求的地區,應滿足GB16889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過污水管網或採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採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GB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
(3)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
(4)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效果。
9.監測要求
9.1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本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9.2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採樣口、採樣測試平台和排污口標誌。
9.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採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規定進行。
9.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採樣要求按HJ77.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
9.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採用隨機方式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與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監測應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
9.6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9.7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採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和爐膛內焚燒溫度。
9.8生活垃圾焚燒廠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並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採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並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
10.實施與監督
10.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0.2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municipal solid wasteincineration(GB 18485-2001 代替HJ/T18-1996,GWKB 3-2000 2002-01-01實施)
實行了10餘年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將被修訂后的新標準取代,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運行和污染排放控制將更為嚴格,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相關投入也將在新標準倒逼下進一步加大。
環境保護部常務會審議並原則通過的標準修訂草案《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與2001版標準相比,不僅大幅收嚴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常規污染排放污染物和二噁英、重金屬等特徵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還增加了一氧化碳等工況控制指標;同時,對入爐廢物、監測要求等做出了相應的修訂。
與GB18485-2001相比,GB18485-2014更加符合現實要求,不但更為嚴格,也更為科學,尤其是新增的工況控制指標,將污染控制從末端前移到過程,是我國環境標準制定的一個積極探索。
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幅收緊: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基本上已經與歐盟相當,二噁英類則由1.0ngTEQ/m3收緊至0.1ngTEQ/m³。
新標準中,顆粒物、重金屬(汞、鎘 鉈、鉛及其他)、HCl、SO2、NOx和二噁英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大幅收緊。比如新標準規定,顆粒物由80mg/Nm³收緊至20mg/Nm³(日均值),汞由0.2mg/Nm³收緊至0.05mg/Nm³,二噁英類則由1ngTEQ/m³收緊至0.1ngTEQ/m³,與歐盟標準接軌。
垃圾焚燒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收緊是大勢所趨,這不僅與環境形勢、其他行業排放標準不斷加嚴相關,更與垃圾焚燒行業本身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焚燒規模相關。
本世紀初,我國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僅36座,且規模較小,日處理能力不過6520噸(2001年數據),排放的污染物與工業排放相比微乎其微。但這一數值已經翻了好幾倍。根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2012年,我國垃圾焚燒廠數量已有138座,日焚燒處理能力已經超過12萬噸,年焚燒量近4000萬噸,比之10多年前已經增加15倍。同時,焚燒處理能力占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比重也由2001年的不足3%增加到近30%,且仍在快速增加。
據相關測算,隨著垃圾焚燒量的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也相應增加。以氮氧化物為例,GB18485-2001規定(400mg/m³)下,2011年,全國煙氣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為2404.3萬噸,生活垃圾焚燒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5.5萬噸~9.6萬噸之間,佔比0.23%~0.40%。若執行新標準(日均值250mg/m³),則當年生活垃圾焚燒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可比執行現行標準減少1/4,相當於2011年全國氮氧化物減排了0.1%左右,占整個“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指標的約1%。
二氧化硫的情況與氮氧化物大致相近。而對於二噁英,我國新建的大型垃圾焚燒項目已經可以達到歐盟標準,即0.1ngTEQ/m³。”
新標準規定,單台爐50噸/日以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焚燒爐二噁英類測定均值執行1.0ngTEQ/m³;規模50噸/日~100噸/日的焚燒爐二噁英類測定均值執行0.5ngTEQ/m³;規模大於等於100噸/日的焚燒爐執行0.1ngTEQ/m³。
相比於生活垃圾焚燒爐,處理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焚燒爐爐型規模很小,焚燒過程很難達到穩定燃燒,二噁英類排放水平很難達到0.1ngTEQ/m3的排放水平。
與日本分級控制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新標準更為嚴格。比如日本的相應標準規定,規模2噸/小時~4噸/小時的爐型執行1ngTEQ/m3的要求;規模小於2噸/小時的爐型執行5.0ngTEQ/m3的要求。
除了氯化氫、重金屬中‘鎘 鉈,鉛及其他之外,GB18485-2014對其他各項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限值已經與歐盟相當。
二噁英類物質在常溫下多以固體形態存在,因此煙氣中二噁英類物質多附著在顆粒物質上,除塵效率的提高也就意味著二噁英類物質去除率的提高。因此,新標準要求,垃圾焚燒廠的煙氣除塵設施必須採用除塵效率最高的布袋除塵技術。
新標準大幅提高煙氣中顆粒物的排放限值,同時也是提高了二噁英類物質、重金屬物質的排放控制要求。世界各國均採用這一水平的排放限值配置。
從末端控制轉向過程式控制制:通過控制一氧化碳濃度,控制二噁英類物質生成條件;採用“小時均值”和“日均值”相結合的污染控制限值,尚屬首次。從末端控制轉向過程式控制制,是新標準的一大特色。
煙氣中痕量的二噁英類尚不能做到實時在線監測,但可以通過一些在線監測的數據推測二噁英類物質的排放情況。煙氣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和煙塵含量與燃燒效率和除塵效率密切相關,這也是影響二噁英含量的重要因素。
此次修訂的新標準將一氧化碳濃度作為過程式控制制指標,正是為了通過控制一氧化碳濃度,控制二噁英類物質生成條件,從而控制二噁英大量產生。
提高焚燒爐的燃燒效率,可以有效焚毀生活垃圾中含有的二噁英類物質,及可能會在煙氣中再合成二噁英類物質的前驅體物質,以降低二噁英類物質再合成的幾率。
有研究表明,當焚燒爐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降低到100mg/Nm³以下時,煙氣中二噁英類物質濃度會大幅度降低,大大降低後續二惡英類物質去除設施的壓力,為保證達標提供了良好的基礎。世界各國標準中均採用了這一數值作為焚燒爐運行工況控制指標。
新修訂的標準中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採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並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氧氣濃度和爐膛內焚燒溫度。
此外,基於生活垃圾本身的特點,其含水率、成分等隨著時間和區域的變化會有不規則的變化。這為垃圾焚燒爐的工況和污染控制帶來不小的麻煩。工況參數和煙氣排放濃度的不規則變動,導致企業經常出現超標現象而受到處罰。
為使標準具有最大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鼓勵企業誠信和守法,新的標準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採用“小時均值”和“日均值”相結合的污染控制限值,並設置了分時段控制標準。
比如啟動、停爐和事故階段,煙氣中污染物的濃度增大顯著,此階段的環境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對人體健康影響最大的是二噁英類,其主要以富積在煙塵顆粒上的形式外排。因此,啟動、關閉和事故階段主要控制顆粒物排放濃度,間接控制二噁英類物質排放。參照歐盟標準要求,這些階段顆粒物的濃度執行150mg/m³限值。
醫療廢物和滲濾液有了歸宿:新的焚燒標準允許將處理后的醫療廢物在生活垃圾焚燒爐中焚燒處理,可以充分利用醫療廢物高熱值特性,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對填埋場與焚燒廠滲濾液區別對待。
GB18485-2001規定“危險廢物不得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處理”,將所有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均拒之門外,卻在無形中造成了更多的環境隱患。
新標準允許將處理后的醫療廢物在生活垃圾焚燒爐中焚燒處理,如此既可以充分利用醫療廢物高熱值的資源特性,也可以大大降低環境污染的風險。
各城市都在建設醫療廢物處置設施,而最常用的處置技術是焚燒。但是,醫療廢物的專用焚燒爐規模較小,一般在10噸/日~30噸/日,小於10噸/日的小爐子也很常見。
小爐子污染控制困難,而醫療廢物大多含氯量高,焚燒過程中容易產生二噁英類物質,這就造成了非常高的環境風險。鑒於這一點,一些城市建設了高溫蒸煮消毒等非焚燒處理設施處理醫療廢棄物,但處理后的廢物去向卻又成為新的問題。
因垃圾滲濾液的不規範處理曾引發多起環境污染事件,新標準中對垃圾滲濾液的處理也有明確可行的規定。
由於大多數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填埋場相距較近或者有較為緊密的合作關係,新標準規定,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收集並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相應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也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通過污水管網或採用密閉輸送方式送到採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
新標準的這一要求與GB16889頗有不同。因為GB16889要求,所有填埋場必須自行處理垃圾滲濾液。對這一差異,王琪解釋說:“填埋場滲濾液與垃圾焚燒廠滲濾液是有差別的。”前者不僅量大,產生量隨著季節的波動大,而且水質波動也比較大;而後者則相應比較穩定,且量少。綜合考慮技術、經濟、環境和社會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可以通過污水處理廠處理。
除了上述內容,與現行標準相比,新標準適用範圍也有不同。新標準規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專用焚燒設施的污染控制控制標準參照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對於利用工業窯爐協同處置生活垃圾,參考國外特別是美國的經驗,若焚燒的生活垃圾的質量不超過總入爐(窯)物料總質量的30%,執行相應的工業窯爐污染控制標準;當摻加生活垃圾的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時,執行本標準。
為了讓公眾對焚燒設施更加放心,同時加強監管,新標準還增加了運行工況和煙氣排放在線監控的要求,設施煙氣凈化系統應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可隨時檢測及記錄爐溫、O2、CO等運行工況和煙氣中顆粒物、HCl、SO2、NOX等污染物的排放數據;並且在廠區外設立公示牌,顯示檢測數據,即時接受公眾的監督。同時,系統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此外,還對企業自我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的頻次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