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山西省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的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全省工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設11個市工商局,120個縣級工商局,2個正處級開發區工商局,14個副處級開發區分局,1個正科級開發區分局,589個工商所。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增加信用體系建設職責。
(四)增加牽頭髮展和規範中介服務業,建設中介服務體系框架的職責。
(五)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協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負責有關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制定、法規起草;負責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整理、發布,信用信息系統平台搭建、日常維護管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負責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牽頭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業,建立誠信守約的行業管理機制,規範中介服務業經營行為。
(十一)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加強馳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四)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六)垂直管理全省工商系統的機構、編製、人員和經費等工作;負責各級工商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精神文明建設、黨建等工作。
(十七)指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協(學)會的工作。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承擔監督檢查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查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各類違法行為。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張九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亦兵、胡鳳蓮、呂惠蘭、武小勤。
中共山西省紀委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組組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田永明。
省工商局設1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負責省局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負責局機關的文書檔案、文電處理、應急管理、信訪、保密、統計、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考核、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等工作;
承辦省局對外聯絡和重要接待工作;負
責政務督查和綜合性調研工作;
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負責系統內基本建設審核、監督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機關後勤管理、宣傳和信息化工作。
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本系統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組織建設等項改革和管理工作;主
管市工商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察、任免等有關工作,加強班子建設;負責著裝管理、外事工作。
基層教育處。
擬定本系統基層建設綱要並制定實施方案,指導基層建設工作;制定並實施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幹部培訓和學歷教育工作;
指導開展工人技術等級考試及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組織評先表彰活動。
財務處。
擬定本系統財務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措施;
編製本系統經費預算方案及審查決算方案;
負責向財政等有關部門申報經費和向下級撥付特困等經費;
負責本系統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上繳財政;
負責本系統專用票證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
負責本系統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核算工作。
法制處。
組織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立法工作;
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清理工作;
承擔行政執法證的核發和管理;
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
組織或參與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
組織開展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和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企業註冊監督管理處。
擬定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不含外資企業)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省市場主體的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依法核准省局登記管轄範圍內的市場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及備案,核發營業執照;組織、指導開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核准冠省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調查研究市場主體發展,承擔市場主體分析和公開工作;
指導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省民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監督管理處。
擬定本省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授權,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證照並對其註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國家工商總局委託,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註冊;
查處違反國家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
組織開展全省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檢查處。
組織擬定《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措施、辦法;監督管理市場經營主體的交易行為;依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和其他各類經濟違法行為;指導本系統查處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工作,督查督辦大要案件。
直銷監督管理處。
擬定直銷監管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
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要案件;
協調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執法行動;
研究直銷監管工作,規範直銷市場健康發展。
市場規範管理處。
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具體措施、辦法;
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經紀人行為的工作;
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經紀人行為專項治理工作。
(十一)合同與信用監督管理處。
負責實施合同行政指導與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拍賣備案;
負責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格式條款監管、合同爭議行政調解;
負責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欺詐及其他違法行為;
負責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承擔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負責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業,建立誠信守約的行業管理機制,規範中介服務業經營行為。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擬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辦法;
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和相關市場准入及許可制度;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流通領域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食品等違法行為;
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
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指導省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和省消費者協會工作。
(十三)商標監督管理處。
擬定商標監督管理的地方法規、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
制定全省商標發展戰略;認定著名商標,推薦馳名商標;
對商標使用行為、印製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及假冒案件,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依法對企業使用商標,對商標代理組織、商標評估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組織開展全省商標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廣告監督管理處。
擬定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確認廣告經營主體資格;擬定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全省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直接監測省級廣告媒介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組織指導對廣告審查員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省工商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製5名已划轉省紀委統一管理)。執法督察室仍與紀檢監察機構合署辦公。
山西省工商局經濟檢查總隊: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49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三副;
山西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6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山西省消費者協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4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山西省民營企業協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3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廣告協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0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商標協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9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6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工商局招待所: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70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三副;
山西省工商企業諮詢服務中心: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20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山西省臨汾工商學校: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68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三副;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雜誌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9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工商局經濟信息中心: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5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
山西省工商局12315消費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全額預算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6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一副一總工程師;
山西省工商局宣傳中心: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16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山西省工商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正處級建制,編製28名,處級領導職數一正二副;
山西證照商標印刷廠:企業化管理單位,編製50名,未定規格和職數;
山西省信用企業協會:未定規格、編製和職數。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將從即日起通過山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門戶網站逐步開始公開,並於2008年5月1日開始使用。為幫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特編製《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分類
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主動公開信息重點包括以下信息: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8、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編排體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電子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以下九個要素: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公開形式、公開時限、信息生成日期、備註/文號、正文內容。
(一)索引號
索引號是一組22位代碼,是每條政府公開信息的唯一識別代碼。由機構代碼、信息分類、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等4組共19位數字組成,其間以“-”連接,長度為22個字元。
(二)信息名稱
信息名稱是指信息的標題(依申請公開信息標有“★”號)。
(三)發布機構
發布機構是指信息發布主體。
(四)內容概述
內容概述是對所發布信息的簡要概括,字數控制在150個漢字內。
(五)公開形式
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
(六)公開時限
分長期公開、及時公開、依申請公開。
(七)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變更的時間。
(八)備註/文號
備註/文號是用於填寫文號或信息相關的說明。
(九)正文內容
三、政府公開信息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各級各部門編製的《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各級各部門門戶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各級各部門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各級各部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登錄各級各部門門戶網站進行信息查詢,也可登錄山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鏈接各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門戶網站;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各級各部門查閱信息資料。查閱地點、時間、聯繫電話參見各級各部門編製的《指南》。
3、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各級各部門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各級各部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掌握該信息的人民政府或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1、受理機構
掌握該信息的人民政府或部門。其辦公地址、受理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等信息參見各級各部門編製的《指南》。
2、提出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各級各部門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各級各部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各級各部門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3、申請處理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該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該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該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4、辦理時限
受理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受理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下圖(附后)。
四、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機關紀檢監察室投訴。認為該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各級各部門監督電話、傳真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接待投訴時間等信息參見各級各部門編製的《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運行以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本級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為其提供指導和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服務工作。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或者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第二章設立與運行
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實行承包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職工,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城鎮居民,以及到農村任職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創辦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農民成員計算比例。
鼓勵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和個人,創辦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其預期收益以及其他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用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但是不得用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八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或者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提供相應資料。
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標準化生產。
第十一條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統一採購和供應農業生產資料,統一加工、運輸、貯藏,統一技術指導和培訓,統一提供信息,統一銷售價格或者出售成員產品,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成員賬戶,依法向本社成員分配盈餘。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在本社內開展信用合作和資金互助,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提供資金支持,但不得對外吸納儲蓄、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套取財政扶持項目資金,不得侵佔、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當依照章程和有關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扶持與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以下指導、扶持和服務:
(一)制定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政策;
(二)提供有關政策諮詢和市場、技術等相關信息;
(三)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定章程;
(四)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五)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有關扶持項目;
(六)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典型示範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培訓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和財務人員;
(八)其他指導、扶持和服務的工作。
第十七條支持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有關財政資金項目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水產養殖等生產設施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按照國家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區)達到國家規定規模的,依法進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其家庭院落養殖的,不進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及跨區作業的農業機械,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農產品初加工以及倉儲、冷藏農畜產品的,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農產品銷售市場。
商務、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進入市場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和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以及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的稅收優惠。
稅務機關應當公布並落實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手續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信用評定範圍,在授信額度內為其提供信貸便利和優惠。
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和保障。
鼓勵擔保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採取多種方式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技術合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未建立成員賬戶,未向本社成員分配盈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列入財政扶持範圍。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員弄虛作假套取財政扶持項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追繳其套取的財政扶持項目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生產經營以及對其指導、扶持、服務等活動,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