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

出口信用

按照內涵的不同,出口信用可以分為廣義的出口信用與狹義的出口信用。

廣義的出口信用是指出口信用保險、擔保和融資安排的集合,其目的是使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外國買方能夠延期支付一段時間。出口信用按期限通常可分為:短期出口信用,2年以下;中期出口信用,2年至五年;長期出口信用,5年以上。上述定義是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對出口信用的界定,也是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定義。

定義


出口信用一般通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機構進行運作。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機構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出口信用保險或擔保(pure cover);二是融資支持,如直接貸款、再融資和利率支持;三是混合貸款,即貸款與贈予的結合。
狹義的出口信用僅指融資支持中的直接貸款,即出口信貸。出口信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出口賣方信貸,只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支持;一類是出口買方信貸,指出口商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進口商或進口商的銀行提供的貸款支持。我國理論界對出口信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狹義的出口信用,即出口信貸的研究上。

特點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高風險、難控制
三、政府的支持和參與

職能


一、資金籌措
二、補貼分配
三、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