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成奇
原南昌縣委書記
湯成奇,男,漢族,1960年11月生,江西南昌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08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曾任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兼)。
2015年01月29日,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
湯成奇
1984年8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湖坊中學教師
1985年5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教育局教研室幹部
1987年9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人大辦公室秘書
(1985年9月-1988年7月江西省委黨校馬列基礎專業學習並畢業)
1988年9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人大辦公室副主任
1990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人民政府鎮長助理
1992年3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黨委副書記
1993年2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
1995年9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書記、鄉人民政府鄉長
(其間:1995年9月-1998年7月南京陸軍指揮學院合同戰術專業本科班學習並畢業)
2000年1月 江西省南昌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01年9月 江西省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2年12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紅谷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4年1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副廳級),兼紅谷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6年12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紅谷灘新區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2007年7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7年12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南昌縣委書記(兼)
2008年7月 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兼)
2010年1月 南昌市委常委湯成奇嚴重違紀被免職
2010年08月04日,南昌市原中共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1年8月17日,因涉嫌受賄3901萬餘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8億多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在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據檢察機關指控,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南昌市郊區湖坊鄉黨委副書記、書記、南昌市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同案犯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總計3901萬餘元,其中650萬元未遂。
檢察機關還指控,2005年11月,時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湯成奇在南昌富昌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出讓中徇私舞弊,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7462萬元人民幣的損失;2003年至2006年期間,時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湯成奇在與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及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有資產損失1.49億餘元人民幣;2004年至2007年,時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的湯成奇為徇私情,違反規定擅自改變500畝商住配套用地的用途、違法決定將商住用地的6000萬元土地出讓金返還給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國家遭受600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湯成奇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湯成奇的妻子熊麗舜因與丈夫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5萬餘元同庭受審。
2012年1月下旬,湯成奇因受賄3901萬餘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2.8億多元,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湯成奇被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分別判處張曉華、羅輝、許國文及湯成奇的妻子熊麗舜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1991年至2009年,湯成奇先後擔任南昌市郊區蛟橋鎮鎮長助理、黨委副書記,郊區湖坊鄉(后合併為湖坊鎮)黨委副書記、書記,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南昌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南昌縣委書記9個職務,期間受賄次數高達350餘次,平均每年近20次。受賄金額也由最初的一次1000元,上升到在與他人的共同受賄犯罪中,一次單筆收受錢款1000餘萬元。
“他對金錢的貪慾隨著職務的升遷不斷膨脹。隨著權力擴大,受賄數額也‘水漲船高’,逐步攀升”據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透露,湯成奇在任鎮領導期間,受賄近300萬元,占其受賄總額的近8%;在任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受賄3400餘萬元,占其受賄總額的87%。調查發現,湯成奇從第一次受賄至案發時,平均每年受賄200餘萬元、平均每月受賄16萬餘元、平均每天受賄5700餘元。
2015年01月29日,湯成奇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