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按份債權”的對稱,債權的分類之一。是指具有連帶關係的多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根據連帶債權,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都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全部履行的權利。

簡介


經一人要求債務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債即消滅,其他債權人就喪失了對債務人要求履行的權利,但卻與已經接受履行的連帶債權人之間形成了按份債權關係。接受履行的連帶債權人必須按照協議清償其他連帶債權人所應得的份額。

最新規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與連帶債權相關的是規定有: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