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放開
商業術語
價格放開是將國家定價商品的定價權下放給企業,是價格形成機制的根本變化(見價格機制)。
中國的價格放開主要發生在1979年以後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
主要有兩種形式:
①有指導地放開,即實行國家指導價,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
②完全放開,即實行市場調節價,企業可以根據成本及供求情況自主地決定價格。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絕大多數商品的定價權集中在國家手中。國家調價工作面寬量大,難以使價格隨著客觀經濟情況靈活變動,從而妨礙了市場機制功能的發揮。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改革過分集中的價格管理體制,逐步縮小國家定價的範圍,放開大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建立新的價格形成機制和運行機制。
具體來說,放開價格和暫時不宜放開的界限是:
①價格嚴重低於價值、市場供求非常緊張的產品,應當通過調價以緩和價格矛盾,其價格暫時不宜放開;供求基本平衡的產品,價格可以放開。
②重要的面向全國的基礎性產品,價格變動對後續產品及市場物價總水平影響較大的,價格不宜放開;一般地產地銷產品或小商品,價格可以放開。
③壟斷性產品及壟斷性行業,價格應由國家管理,不宜放開;市場競爭性強,供求變化比較快的產品,價格應當放開。概括地說,除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勞務價格由國家管理外,其他一般商品和勞務價格,在條件具備時都應放開。
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價格改革於1979年起步。1979~1984年的5年間,放開了三類農副產品和完成交售任務后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價格,分三批放開了全部小商品價格,部分工業品實行了浮動價格。從1985~1988年價格改革的重點轉向改革價格管理體制,放開價格的步子明顯加快。
①在工業生產資料價格方面,1985年 1月國家取消了企業自銷和完成國家計劃后超產部分出廠價格不得高於國家定價20%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自行決定這部分產品的出廠價格。從此出現了同種產品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定價、計劃外部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價格雙軌制。隨著生產的發展,指令性計劃逐步減少,指導性計劃和計劃外的比重逐步擴大。到1990年底,主要工業生產資料按市場調節價銷售的比重已超過50%。
②在農產品價格方面,1985年1月國家廢除了農產品統購制度,除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實行合同收購外,其他農產品收購價格均放開。大中城市的肉類和大路蔬菜等農副產品的購銷實行國家指導價,其他產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③在工業消費品方面,1985年 4月國家將供求緩和的縫紉機、國產手錶、自行車(除鳳凰、永久、飛鴿三大名牌車外)、收音機、電風扇等5種產品價格放開,由企業自行決定價格。1986年8月又放開了名牌自行車、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收錄機、中長纖維和80支以上純棉紗及其製品等 7種消費品價格。1988年放開了13種名煙和13種名酒價格。
④在進出口商品價格方面,1984年開始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外貿代理制,從按國內價格作價改為按進口成本加外貿代理手續費等費用和應納稅金作價。實行外貿代理制的範圍逐年擴大,到1990年底,除中央外匯進口的糧食、化肥等幾種商品外,其他進口商品已全部實行外貿代理制。出口商品國內收購價,除糧食、石油等少數大宗商品執行國家定價外,多數商品執行國家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從1979年起,經過10年改革,到80年代末,中國價格形成機制發生了明顯變化,由改革前絕大部分商品實行國家統一定價轉變為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3種價格形式並存的新格局。到1990年末,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國家定價佔30%,國家指導價佔25%,市場調節價佔45%。農副產品收購總額中,國家定價佔31%,國家指導價佔27%,市場調節價佔42%。
從中國價格改革的實踐看,在長時期實行單一的計劃價格的國家,放開價格具有一定的風險,需要一定的條件和配套措施。放開價格需要相對寬鬆的宏觀經濟環境。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大體平衡、需求結構和供給結構也大體平衡的情況下放開價格效果比較好。在宏觀經濟環境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放開價格,會導致物價水平大幅度上漲。
放開價格要與其他方面的改革協調配套進行。市場價格機制發揮作用需要有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放開價格要與健全市場體系,推進企業改革,以及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工資等方面改革同步前進。
通過放開價格,中國的經濟活力大大增強,從根本上動搖了舊的經濟體制,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結合的經濟體制創造了條件。部分價格的逐步放開,使得價格體系扭曲狀況有所緩解,價格結構趨向合理,從而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市場繁榮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放開價格過程中同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1985~1989年,宏觀環境比較緊張,放開價格的步子過快,一些商品價格放開后,缺乏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價格水平劇烈波動,影響了經濟的穩定;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由於計劃價格和市場價格的差價過大,造成流通混亂、國家指令性計劃難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