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雙軌制
價格雙軌制
價格雙軌制是指同種商品國家統一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並存的價格管理制度。因同時實行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兩種運行機制而形成。主要涉及糧食價格及生產資料價格。糧食收購制度改為合同定購后,國家規定“倒三七”比例價格收購,屬於國家定價,合同定購以外的糧食,由農民和糧食部門協商制定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生產資料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后,屬於計劃調撥或計劃統一分配的,由國家統一定價,繼續實行指令性計劃價格,而把計劃內生產的允許自銷的一定比例及超產部分的生產資料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格。
這是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的特殊產物。中國已經經歷了三次價格雙軌制向的單軌制的轉變,第一次是生產資料,第二次是人民幣對外幣匯率(牌價),第三次就是現在面臨的資本市場的價格雙軌制--非流通股的場外轉讓價格與流通股的市場價格的並軌,也即非流通股在統一的市場上實現全流通。
雙軌制是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是1979年至1993年間中國所實施的漸進式增量改革(體制外優先改革)戰略的一個重要特徵。雙軌制的特點是同時存在體制內和體制外兩種價格體制。隨著體外價格機制的逐漸發育、壯大,最終讓體制內價格喪失其顯赫地位,逐步退出歷史舞台。
雙軌制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雙軌制類似於同一條道路上同時實施可以靠左行駛和靠右行駛的雙重規則,這必然會導致撞車和混亂。另一方面,雙軌價格的並存必然會助長計劃內外的倒買倒賣和權力尋租現象,造成腐敗蔓延。但是雙軌制的實施是當時中國經濟形勢下所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它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雖然在其實施過程中付出了不小的代價,但這種代價是轉型過程所必需的,制度的變革往往是一個痛苦的過程。
中國工業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是在1979年價格改革以來逐步發生與發展的。國務院於1981年批准對超過基數生產的原油,允許按國際市場價格出口;1983年批准對石油、煤炭超產部分實行加價出售;1984年批准工業生產資料的超產部分可在加價20%以內出售;1985年取消了原訂不高於20%的規定,超產部分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1988年對主要工業生產資料規定了最高限價;1989年對橡膠、炭黑等工業生產資料的雙軌價格“並軌”,即把兩種價格並為一種價格,有的商品併入國家定價,有的商品併入市場調節價。
價格雙軌制是指中國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中的一種特殊的價格管理制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物資分配體制以行政區劃為界,以行政指令為手段,通過層層申請、層層分配,並在此基礎上有組織有限制地訂貨,價格完全由國家有關部門控制,結果是企業被管死,產品“多年一貫制”,物資和資金周轉緩慢,各種浪費嚴重。從1981年開始,國家允許在完成計劃的前提下企業自銷部分產品,其價格由市場決定。這樣就產生了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按國家規定價格統一調撥,企業自行銷售的產品的價格根據市場所決定的雙軌制。價格雙軌制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的作用,又有消極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實現中國價格模式轉換的一種很好的過渡形式。它開闢了在緊張經濟環境里進行生產資料價格改革的道路,推動了價格形成機制的轉換,把市場機制逐步引入了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生產與交換中,促進了主要工業生產資料生產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在經濟過熱,供求矛盾尖銳、計劃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高低懸殊的時候,某些不法之徒,大搞權錢交易,鑽雙軌制價格的空子,時而將平價的商品轉為市場出售,時而又將市場的商品變為平價商品,通過這種“平轉議”或“議轉平”,從中漁利,大發其財,成為暴發戶。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價格雙軌制正在逐漸縮小,直至消失。
同品統價
和市場調節價並存的價格管理制度。價格雙軌制主要是指生產資料價格雙軌制,即同一城市、同種工業生產資料同時存在計劃內、計劃外兩種價格的狀態,國家計劃任務內的生產資料實行國家牌價,超計劃生產部分和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允許企業自銷部分實行市場價格。這是經濟體制轉換時期新舊體制並存的反映。
雙軌制價格的產生,並非主觀決策的失誤,而是改革過程中必須接受的現實,是無法迴避的選擇。這主要是因為:第一,中國是一個資源約束型的國家,不僅總量短缺,而且結構短缺更為嚴重,全面放開價格是不可能的。同時,也不可能寄希望於實行某些政策,就能在短期內解決長期積累起來的總量和結構矛盾,創造出一個全面放開價格的條件。而在價格扭曲的條件下,市場配置資源不可能是最佳,甚至產生逆調節。正是這种放統兩難的局面,決定了中國只能實行雙軌制價格,寄希望於通過兩種價格撞擊反射,交叉推進,最後達到理順價格關係。
第二,雙軌價格產生還同經濟體制改革的戰略選擇有關。中國從擴大企業自主權開始,繼之實行利改稅以及財政分灶吃飯,從而形成了既定的利益格局,這在客觀上強化了價格機制的功能,扭曲的價格信號造成錯誤的資源導向。但是,要大面積的調整生產資料價格,又受到由於強化利益刺激所形成的既定利益關係的牽制,因而實行雙軌制則是比較切合實際的選擇。
為了避免體制轉換過程中,由於價格劇烈變化引起的利益過大調整的震蕩,減少改革的風險。一方面靠計劃軌穩住大局,保證經濟有序地穩定發展;另一方面,靠市場軌的調節作用,引導資源流向,刺激短線生產,緩解供求矛盾。實踐證明,雙軌制價格相對於舊體制來說,是代表著活力,代表著進步,在一定的時期,其積極作用是主要的。
中國理論界對價格雙軌制也有三種不同看法:①在經濟體制改革達到一定階段后,隨著利益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及國家指令性生產和物資分配所佔比重的大幅度縮減,必須有國家與企業雙重定價的體制與之相適應,否則就會造成數量管理和價格管理的不對稱;②實行價格雙軌制是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一種過渡性措施;③價格雙軌製作為一種經濟運行的重要調節機製得以存在,純粹是主觀意志所為,試圖將價格雙軌製作為價格改革的基本途徑之一,才導致了價格雙軌制的廣泛實行。
在中國,實行價格雙軌制有利也有弊。其積極作用有:①刺激短線行業的發展;②國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所需要的經濟資源;③為地方經濟和非國有經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④推動價格改革及整個商品市場的發育。消極作用有:①衝擊國家計劃;②推動產品成本上升;③造成非規模經濟的企業過量增加;④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條件。價格雙軌制利弊雙重作用的消長,主要取決於實施範圍的大小,對象選擇是否合理,通貨膨脹是否嚴重以及財政、生產計劃、物資分配等方面的體制是否與之相協調。
改革開放初期,為了緩解巨大的商品供需矛盾,中國曾試行把同一商品分成計劃內和計劃外兩種,在計劃內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在計劃外則按市場價格出售。這就是“價格雙軌”。於是,有官員將計劃內商品賣給黑市,從中賺取差價,“官倒”、“倒爺”正是在這種背影中產生的。這種尋租活動獲得了巨額壟斷租金,並催生出中國第一批“權貴資本”。今天,當人們講到“資本”的原罪時,總也離不開“價格雙軌”。
20世紀90年代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 價格雙軌逐步退出歷史舞台。儘管“價格雙軌制”不再具有合法性,但卻“名亡實存”。改頭換面地出現在社會生活的角角落落。據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發布的《2006年省情調查報告》顯示,廣東省同工不同酬現象相當嚴重,一些國有企業在薪酬分配上,往往按職工、合同制工、臨時工等“身份”來分配,而不是按崗位、技能、業績等個人素質和對企業的貢獻分配。“同樣是司機,有的企業年薪高達10萬元,有的卻只有兩三萬元。”(《中國青年報》)很明顯,在人們身邊,這種勞動力價格的雙軌制普遍存在,甚至已成為社會矛盾新的集結點。除勞動力,土地、資本、國有企業產權等生產要素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價格雙軌”。以土地為例,在中國,經營性用地實行的是“招拍掛”,而非經營性工業建設用地則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在非經營性的工業用地中,土地的供給和需求是一種純粹的行政行為,並不按照市場規律來運作,這不但成了腐敗的樂土,也造就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據報道,許多開發區工業用地,常常被轉手用作經營性用地,為此,國家每年損失多達數百億元。
一方面,商品價格逐漸走向市場;另一方面,基本的生產要素如勞動力、資本、土地、國有企業產權等卻仍然維持著很強的行政控制力量。專家把這種現象稱為“新雙軌制”。顯然,行政力量對要素價格的控制,已經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團,價格扭曲的背後,是利益分配的扭曲。如果說舊雙軌制代價高昂但碩果可陳的話,那麼,新雙軌制的最大受益者就是政府,這是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出現停滯和徘徊的重要原因。因此鍾偉認為,政府治理結構的改革已經被推到前台。
從生產要素價格的“雙軌制”,還可以衍生出更多的“價格雙軌”現象,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領域的“同命不同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死者或傷殘者的賠償,是以其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來確定的。由於城鄉收入差距較大,使得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也相差遙遠。“同命不同價”與“同工不同酬”其實異曲同工,它們都是人為的體製造成的,在城鄉二元分割下,在編製體制的劃分中,同樣的人,卻被劃分成不同的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