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公安局

文山州公安局

文山州公安局屬於政府職能部門,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公安局機關設24個內設機構。其中:政治部、刑事偵查支隊、治安管理支隊、禁毒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國內安全保衛支隊、技術偵察支隊、反恐怖支隊、交通警察支隊機構規格為副處級,其餘處、支隊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指示,擬訂有關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實施全局性業務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規劃、建設和指導報警指揮系統、警務信息系統及應用平台。監督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
(三)負責警用裝備、物資及經費保障機制建設,制定裝備標準並實施監督;負責中央和省、州公安政法經費的管理和稽查。
(四)負責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刑事、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並對其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負責收容教育審批工作。
(五)負責管理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在文山州壯族苗族自治州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授權的同國外及港澳台警方和國際警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公安科研項目的立項,鑒定(評審)、推廣、應用和科學技術交流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措施和技術規範,查處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七)組織開展反恐怖業務建設,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信息和形勢,提出反恐怖鬥爭對策。負責查處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導各級公安機關落實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八)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偵查和處置重特大案件、重特大治安事件、暴力恐怖事件和騷亂。負責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九)負責查處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防範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十)負責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和刑事案件。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防範、安全保衛,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一)負責經濟犯罪防範和偵查工作,研究、分析經濟犯罪動態,指導金融、財稅等部門防範經濟犯罪工作。
(十二)負責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的犯罪案件,組織開展禁種、禁吸毒品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
(十三)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警衛,管理機動車輛、駕駛人,組織查處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事故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十四)協助機場公安分局實施民用機場的地面等級警衛和專機地面安全警衛工作。
(十五)協調和指導文山州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的業務工作。
(十六)負責全州公安隊伍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按照干管許可權考察、任免和推介幹部,協助州、縣級組織部門開展公安局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和交流等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全州公安邊防、消防現役部隊的業務建設,指揮全州武警內衛部隊執行公安任務。
(十八)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機構
1.警令部。負責收集、分析、報告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組織實施全局性公安業務工作和重大警務活動;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擬訂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規劃、建設和指導報警指揮系統、警務信息系統及應用平台;負責組織公安社會信息採集、預警信息落地查控及督辦工作;統籌指導、協調管理情報信息工作;負責文秘、督辦、會務、統計、考核、檔案、公安史志等工作。
2.政治部。制定公安機關政治工作計劃,指導和管理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文化和作風建設;負責機構編製和人事工作;負責人民警察的轉警、警銜、獎勵和撫優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承擔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考核、任免、交流工作;承擔宣傳、新聞發布和警察公共關係建設工作;承擔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政治部下設5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組織人事科
(3)宣傳科
(4)教育科
(5)老幹部管理科
3.指揮中心。負責收集和掌握全州社會治安和公安工作情況,為領導及時提供決策建議;負責重要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報送工作;指揮協調各縣局、各部門、各警種對發生的重大案(事)件及其他緊急警務進行處置;負責處理當天收到的信息、電話、傳真,處理領導批示;做好信息上報下達和橫向通報工作,辦理情況及結果及時、明確標註。
4.情報中心。負責情報信息搜集、匯總、研判、上報工作和情報平台建設;負責對公安情報信息綜合應用,及時、準確地完成各種預警、情報信息的簽收、回饋;指導下級公安機關情報信息工作和情報平台建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5.紀檢宣傳教育室。負責組織全州公安機關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動;負責對全州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幹部進行廉潔教育;承擔公安機關廉政文化建設。
6.紀檢案件檢查審理室。負責對上級機產批轉和領導批辦案件進行初核、調查,及時、準確地查明違紀案件的事實真相,撰寫調查報告,並按規定答覆舉報人(當事人);受理群眾對民警違法違紀問題的投訴舉報。
7.審計處。負責指導參與全州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對州公安局內部各單位的審計監督;部署、指導全州公安機關內部審計工作;承辦局黨委、局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8.裝備財務處。負責警用裝備、物資及經費保障機制建設,申報、協調、監督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標準並負責落實,組織警用物資的計劃、採購、調撥和發放;負責中央和省級政法經費的管理和稽查工作,監督、指導財務管理、警用裝備工作;負責機關經費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管理局直單位國有資產;承擔政府採購工作。
9.科技信息化處。負責公安科技和信息機要通信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公安信息化發展和“金盾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承擔公安信息網路、應用系統、資料庫的運行維護、公安重大警務活動的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公安無線電管理;組織公安科研項目的立項、鑒定(評審)、推廣應用和科技學術交流活動,指導、監管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和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制定公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及安全策略,指導和監督公安計算機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文山州公安局金盾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機要、保密等工作。
10.信訪處(文山州公安局控告申訴辦公室)。負責機關信訪工作;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協調辦理重要信訪事項。
(二)執法勤務機構
11.刑事偵查支隊。分析、研究刑事犯罪動態和信息;組織指揮處置劫機、劫船、涉槍、涉爆等嚴重暴力性案件及跨縣聯合偵查的大要案件;組織實施對犯罪嫌疑人的通報、通緝和追捕工作;負責刑事技術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刑事偵查支隊下設7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偵查一大隊
(3)偵查二大隊
(4)技術一大隊
(5)技術二大隊
(6)犯罪情報資料大隊
(7)打拐追逃大隊。
12.治安管理支隊。負責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和部分刑事案件;負責常住人口、重點人口、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和戶籍管理工作;指導民用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等工作;負責公安派出所、巡警隊和特警隊的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指導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保安服務業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治安管理支隊下設6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治安行動大隊
(3)治爆緝槍大隊(危險物品管理大隊)
(4)戶政管理大隊
(5)基層基礎工作大隊
(6)經濟文化保衛工作指導大隊
13.禁毒支隊(文山州禁毒分局)。分析、研究境內外毒品犯罪情報信息,制定禁毒工作的對策措施;打擊毒品、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活動,在省公安廳的指導下偵辦跨國、跨省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指導、協調縣級公安機關開展禁吸戒毒、禁種鏟毒、禁毒國際合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承擔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禁毒支隊下設6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禁吸禁種大隊
(3)易制毒化學物品管理大隊
(4)毒品案件偵查大隊
(5)情報調研大隊
(6)機動偵查大隊(流動警務站)
14.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負責經濟犯罪防範和偵查工作,研究、分析經濟犯罪動態,指導金融、財稅等部門防範經濟犯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根據上述職責,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下設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執法監督大隊
(3)情報調研大隊
(4)案件偵查大隊
15.國內安全保衛支隊。負責搜集、研判、處理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防範和打擊各種破壞活動;指導社科文化領域、大專院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開展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搜集、研判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體性事件情況。打擊邪教組織的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遏制邪教組織發展蔓延;偵察、控制、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導各級公安機關落實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根據上述職責,國內安全保衛支隊下設6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案件偵查大隊
(3)情報調研大隊
(4)民族宗教工作大隊
(5)機動偵察大隊
(6)防範和處理邪教犯罪大隊
16.技術偵察支隊。組織開展技偵偵控系統建設;搜集、研判危害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的情報信息及重大案件線索;為大要案件偵辦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根據上述職責,技術偵察支隊下設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情報調研大隊
(3)偵察一大隊
(4)偵察二大隊
17.反恐怖支隊。組織指導全州公安機關開展反恐怖工作;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情報信息和形勢,提出反恐怖鬥爭的建議和對策;組織開展反恐怖基礎業務建設,檢查落實防範恐怖襲擊各項措施;負責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承擔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反恐怖支隊下設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偵察行動大隊
(3)情報調研大隊
(4)防範指導大隊
18.交通警察支隊。分析、研究交通安全情況,制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及治理整頓交通秩序的對策措施;指導、監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處理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負責交通警衛,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和搶險保通的交通指揮;指導、監督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工作;參與規劃城鄉的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組織實施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根據上述職責,交通警察支隊下設1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1)綜合科
(2)指揮中心
(3)政治處
(4)紀檢(監察室)
(5)法制科宣傳科
(6)裝備財務科
(7)交通事故對策大隊
(8)交通秩序管理大隊
(9)車輛管理所
①綜合科(副科級)
②牌證科(副科級)
③車輛管理科(副科級)
④駕管科(副科級)
⑤邊境口岸涉外車輛管理所(副科級)
(10)特別勤務大隊
(11)農村道路交通安全指導大隊
(12)硯平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
①事故中隊
②秩序中隊
③內勤中隊
④平遠中隊
(13)廣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
①事故中隊
②秩序中隊
③內勤中隊
④那灑中隊
(14)富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
①事故中隊
②秩序中隊
③內勤中隊
④者桑中隊
19.法制支隊(文山州公安局直屬分局)。負責公安法制建設,開展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協調、審核各類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組織開展公安機關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工作;對局直業務機構承辦案件中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等進行審核或審批,監督、審核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工作。負責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20.出入境管理支隊。負責入境外國人及入境港澳台胞、華僑和難民管理工作;負責中外人員國籍管理;負責公民因私出國和往來港、澳、台證件的登記、審核、審批;負責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申請;依法管理外籍邊民在邊境地區停留、臨時居留和臨時進入內地的有關工作;負責處理妨害國(邊)境管理案(事)件及“三非”案件。負責承辦雲南省公安廳授權或批准的國際警務合作工作和涉及港澳台地區的警務合作事務。
21.警務督察支隊。負責警務督察工作;監督和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組織實施現場督察;承擔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22.監所管理支隊。負責監所管理、教育轉化、深挖犯罪工作;監控看守所、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的工作和羈押情況;指導監所安全防範,查處重大惡性事故,依法對在押人員實施規範管理;規劃和指導監所設施、裝備技術建設;負責管理文山州看守所。
23.網路安全保衛支隊。負責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保護、違法信息的監控及情報信息的收集;負責公共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查處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24.警衛支隊。負責對州級重要目標的安全和治安防範,以及各類重要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指導各縣公安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