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營養學會
廣東省營養學會
廣東省營養學會--隸屬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營養學會的團體成員。該會現有會員逾600人。其中中級及以上職稱者佔77%。涵蓋高校營養教育與研究、醫院臨床營養、食品科技、食品生產與研發等領域的營養學專業人員。
廣東省營養學會是飲食、營養與健康領域的全省性學術團體。隸屬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營養學會的團體成員。該會現有會員逾600人。其中中級及以上職稱者佔77%。涵蓋高校營養教育與研究、醫院臨床營養、食品科技、食品生產與研發等領域的營養學專業人員。
該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營養工作者,促進營養與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提高廣東省社會公眾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促進本領域科技人才的成長;為提高省乃至中華民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地址:廣州市中山二路74號,中山大學(北校區)公共衛生學院大樓5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廣東省營養學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Nutrition Society》,縮寫為GNS(以下簡稱為本團體)。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依法成立的由全省從事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等營養科學工作者、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而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並接受中國營養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組織和團結全省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促進我省營養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我省經濟的發展,促進營養科學人材成長和提高,把我省建設成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省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場所在廣州市中山二路74號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營養學系。郵編:51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營養科學技術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加強跨學科的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與國際上營養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之間的友好聯繫。
(三)組織營養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對營養有關方針政策的研討,發揮科學技術諮詢作用,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和意見。
(四)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五)普及營養科學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居民合理消費,建立健康膳食結構。
(六)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
(七)組織符合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八)從業務上指導下設各個專業委員會或專業組。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者;
(四)個人會員:凡承認廣東省營養學會章程並且具有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 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主管醫師、主管技師、主管營養師、工程師等以上相應技術職稱的營養及有關科學技術人員;
2. 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營養工作者;
3.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非高等院校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八年以上,並已具有相當前項水平者。
4.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單位會員:與本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企事業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承認本會章程單位均可向本會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三)由本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
(四)報本會備案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有權優先參加有關的學術活動,取得有關的學術資料,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是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