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權
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催告權屬於請求權的一種。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目錄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徠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