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徵收權

稅款徵收權

稅款徵收權,又叫徵稅處理權、徵稅形成權,是指徵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徵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簡介


政府稅法執行權的一種。稅款徵收權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在實施稅款徵收過程中的權力,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稅款徵收是徵稅機關依法將納稅人應納稅款通過不同的方式徵集收繳入庫的執法過程。稅款徵收權包括稅款核定權、減免稅批准權、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力、實行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以及追徵稅款的權力等。
稅款徵收權是徵稅職權中的核心權力,運用得也最廣泛,它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相對應,其所作出的徵稅決定直接涉及納稅人的權利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

內容


稅款徵收權包括應納稅額確定權(包括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中的應納稅額初次確定權的第二次確定權、法定情形下的應納稅額核定權或叫估稅權)、稅款入庫權(稅款繳納方式、稅款入庫期限和地點的確定權)。
為了保證稅款徵收權的有效行使,徵稅主體還可依法行使與稅款徵收權相關的下列權力:稅負調整權、稅收保全權(代位權撤銷權)、稅款優先權、稅款追征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