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車
備用車
備用車指為了保證完成臨時緊急任務的需要所儲備的技術狀態良好的部屬空貨車。
(1)備用貨車分為特殊備用車、軍用備用車、專用貨車(包括冷藏車、散裝糧食車、家畜車、罐車、風動石碴車、散裝水泥車、毒品專用車、基本型號為“D”字的長大貨物車和塗有“專用車”字樣的一般貨車)備用車和國境、港口站備用車。
(2)特殊備用車、軍用備用車和專用貨車備用車的備用、解除,必須經鐵道部備用車命令批准。港口、國境站備用車的備用、解除,必須根據鐵道部每季批准下達的計劃,按照指定的車站、車種、數量以鐵路局備用命令批準備用。
(3)備用車的備用和解除時間:根據部、局當日調度命令批准,經備用基地檢車員檢查后,由車站調度員域值班員填寫“運用車轉變記錄(運統6)”並簽字的時分起算。
貨車轉入備用時分不得早於:
①車站收到調度命令的時分;
②作業車卸車完了的時分;
③到達空車為列車到達技檢完了的時分。
備用貨車解除時分不得遲於:
①排空時規定列車開始技檢的時分;
②裝車時調入裝車地點的時分。
(4)特殊備用車須備滿48小時,其他備用車須備滿24小時,才能解除備用。備用時間不滿或無令動用時,自備用時起按運用車統計(因緊急任務需要,經鐵道部批准解除時,不受此項限制)。
(5)備用車必須停放在鐵路局批准的備用基地內。港口、國境站備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國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點的均不準統計為備用車。
(6)備用車在不同基地間不得轉移。根據命令在同一備用基地內轉移時,備用時間不連續計算,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需備滿規定時間。
(7)不準將重車、租用空車列入備用車。
(8)對違反規定動用備用車時,必須調整運用車數和貨車停留時間。
部屬空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