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蘭和愛爾蘭法律,是指犯罪者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干擾、欺騙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決,以致公義無法獲得彰顯。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地區的一種刑事罪,為可公訴罪行之一。由於普通法中沒有就可公訴罪行定下特別的罰則,所以可判處的監禁刑期並沒有上限。理論上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現代已經很少有罰得如此重的案例。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提出虛假的指控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不當地中止檢控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
妨礙司法公正這項罪行在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經存在。例如紐西蘭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規定,妨礙司法公正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英格蘭和威爾士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法官有權視乎罪行的嚴重性判處恰當的刑罰,不受任何約束,所以理論上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即終身監禁。但公職人員犯罪,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
香港
而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俗稱“老妨”,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但判監的刑期卻常常引起爭議。例如在2002年,歌手謝霆鋒在一次駕駛失事後不顧而去,由所屬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的員工成國定冒認司機(俗稱“頂包”),籍以逃避法律責任,結果事情曝光,但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員都被判監4-6個月(但被判監6個月的警員出獄后在終審法院上審得直,獲判無罪)。又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現在香港政府正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
類似的刑事罪行包括發假誓、宣誓后給予假證供、藐視法庭等。
1、加快立法進程,改革和完善審判體制,進一步貫徹規範《法官法》防止法官濫用裁判權。
2、隆法官之地位、厚法官之待遇、高法官之素質、嚴法官之紀律。馬克思說過:“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的地位、待遇、素質、紀律是公正司法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3、強化執法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制約作用,凈化執法環境,、切實克服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職權非法干預主義。
4、推進司法改革,規範法官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
5、加大追究錯案追究力度,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制度,真正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法院人事制度,使法院成為正義、平等、民主、文明、效率的司法隊伍。
楊受成
謝霆鋒
毛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