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

適用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則總體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裡,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內容全文


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推行“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標準計量、計量)局: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通過決議,從1991年起在成員國中推行計量器具的“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證書制度”(以下簡稱“OIML證書制度”)即對於某些種類的計量器具,經過試驗證明其符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有關“國際建議”要求時,可頒發由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統一制定的合格證書,並由國際法制計量局統一註冊登記,向世界各國、各地區公布。其目的在於減少計量器具在國際貿易中各國重複進行型式批准的現象,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我國作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國,按國際公約的規定,有義務貫徹上述決議;同時,推行這種制度也有利於我國計量器具的出口。現將在我國推行這種制度的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1.貫徹自願原則。凡要求獲得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按本文件的規定自願申請。
2.在我國,由OIML中國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頒發OIML證書。秘書處設在我局計量司。
3.頒發證書的計量器具種類和適用的有關“國際建議”,由BIML公布的目錄確定,目前只限於:
a.砝碼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1/1973,R2/1973,E20/1973
b.非自動衡器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76/1988
c.氣壓計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7/1990
d.高精度線紋尺 適用的國際建議為R98/1990
4.根據我國的現狀,按下列三種情況頒發OIML證書:
a.凡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可直接向秘書處申請發證,秘書處審查原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後,確認符合有關國際建議要求者,由原定型鑒定技術機構重新按OIML的規定格式填寫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對需補充試驗者,將選擇已授權的定型鑒定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技術機構)補做試驗,並按OIML的要求出具試驗報告,交秘書處審核發證。
b.凡是沒有重新辦理計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續的老產品,可直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指定授權技術機構按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並向秘書處提交試驗報告,經秘書處審核確認符合要求者將發給OIML證書;不符合要求者則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不合格原因。
c.對於上述目錄範圍內的新產品,凡要求得到OIML證書者,可按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在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定型的同時,申請得到OIML證書。接受申請的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應委託由秘書處指定的已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試驗,並提出試驗報告,經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者,再報秘書處審核發證。
5.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OIML證書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a.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條a款的規定辦理。
b.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的上述計量器具,必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由指定的定型鑒定技術機構,按有關國際建議的要求進行試驗。符合要求者,由秘書處審核發證。
6.負責試驗的技術機構在制定定型鑒定大綱時,要執行上述目錄中的有關國際建議,並按OIML制定的統一格式出具試驗報告。
7.秘書處負責將所頒發的證書和相應的試驗報告報送BIML。
8.在申請者接到BIML同意登記註冊的通知后,將規定的登記註冊費直接寄給BIML,並由BIML向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公布。
9.OIML證書申請者須交納下列費用:
a.試驗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執行;
b.證書手續費(包括技術審查、證書成本和國際郵費等)待與物價局商量后另定;
c.國際登記註冊費由BIML規定。
附:(1)
計量器具OIML(型式)合格證書申請書
申請單位名稱:___________國名:_______
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電傳:
負責人:(簽字)
聯繫人:(簽字)
申請日期:
申請編號:
OIML中國秘書處:
根據“計量器具OIML證書制度”第3.1.1款規定,我單位下列計量器具產品樣機申請“OIML(型式)合格證書”。
產品名稱:
型號:
技術規格:
樣機編號:
是否向其它國家的CIML委員有過申請: □是 □否
申請結果:
是否進行過型式批准? □是 □否
發證單位證書號:
產品簡要說明(包括原理、結構、特性):
樣機照片:
審查意見和處理決定:
審查單位蓋章
樣機試驗結論:
試驗證書編號:
試驗證書頒發單位:
OIML合格證書編號:
OIML合格證書發證日期:
填表說明:
1.不同品種的計量器具分別填寫申請書。
2.申請書一式四份(申請單位,申請代理人,型式試驗單位,OIML中國秘書處各一份)。
3.填寫整齊清楚。模糊和無印章(國內)、無簽字(國外)無效。
4.技術規格主要包括:測量範圍,準確度等級,儀器解析度,儀器適用範圍等。
5.審查意見和處理決定欄由接受申請的單位填寫。內容包括是否接受申請,是否需要做試驗以及做試驗的單位。
6.申請者除提交申請書和樣機外,還需要提供下述文件:
a.技術說明書
b.產品檢驗方法
c.型式批准證書及試驗報告(如果有)
d.申請單位合法經營文件
附:(2)
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制度
0.導言
“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制度(以下簡稱“OIML證書制度”或“制度”)是一種型式合格證書的頒發、註冊和使用制度。這種合格證書是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對符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簡稱OIML)建議的計量器具的型式頒發的,首先它的目的在於方便、協調和促進各國家機構的工作。這些機構負責著OIML成員國或成員國中屬國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工作。同樣,對於希望能在一些國家中出售產品而要求獲得該國的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生產廠家,如果他們的產品符合現有的OIML建議的要求,他們應該是“OIML證書制度”的受益者。“OIML制度”另一個目的是在那些不需要進行型式批准的國家中對計量器具的首次檢定提供方便,並且可以有助於促進那些符合OIML要求,屬於非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一些公認的國際組織已經制定出對產品、生產及服務質量進行認證的基本規則(見文獻目錄),“OIML證書制度”遵循這些規則並將其用於計量器具的型式認證。對於那些執行並參加“OIML證書制度”的國家,必須保證遵守這些有關認證和測試的國際規則。
1.範圍
1.1計量器具的“OIML型式合格證書”(以下簡稱“OIML證書”)證明試驗中以所用樣機代表的該種計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關的OIML《建議》中的各項要求。
1.2“OIML合格證書”只發給那些已制定了OIML《建議》的計量器具,在這些建議中規定了適用於這些計量器具的a)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b)試驗要求和c)試驗報告的格式。
本制度涉及的計量器具連同有關的目錄在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監督下由國際法制計量局保存。
1.3“OIML合格證書”由OIML成員國的發證機構頒發,在某一成員國中,也許有一個或幾個發證機構。但是,對於每一種計量器具應只能有一個發證機構,在某一成員國中,OIML委員可以代表本國發證或作為發證者之一。
1.4確定要執行“OIML證書制度”的OIML成員國,應保證建立一個包括申訴在內的執行、監督和管理這一制度的程序,並符合該國家法律。
2.縮寫詞和名詞術語
在本文件中使用下列縮寫詞和名詞術語:
OIML——國際法制計量組織
CIML——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
BIML——國際法制計量局
Member State(成員國)——國際法制計量組織成員國
Recommendation(國際建議)——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國際建議
System(證書制度)——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制度
2.1合格
計量器具的型式滿足有關《建議》中規定的全部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
2.2計量器具的OIML證書制度
是指OIML的計量器具型式合格證書的頒發、註冊和使用制度。這種證書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對通過試驗證明符合國際建議要求的計量器具頒發的。
2.3OIML合格證書
是指發證機構遵照證書制度的規則頒發的一份文件。它對於某一經過仔細鑒別的計量器具型式(用提交試驗用的樣機來代表)通過試驗證明其符合有關《建議》的要求。
2.4試驗報告
對經過鑒別的型式所做的各種試驗結果經過恰當的概括,並按照有關《建議》中給出的格式編寫的一份報告。
2.5發證機構
對目錄中的某些類或全部計量器具頒發OIML合格證書的成員國的某機構或某人。
註:
(1)CIML委員可以是發證機構。
(2)各成員國的所有最新發證機構的名單保存在BIML,並可根據要求向各成員國和其它感興趣的組織隨時提供該名單。
3.證書的頒發
3.1.1生產廠家及其代理人或某種型式計量器具的進口者可向任何一位CIML委員提出申請。
申請書應包括:
——生產廠家(如有必要的話,他的代理人或進口者)的姓名和地址;
——一份聲明書,說明他並沒有向其它CIML委員申請型式批准證書;
——一份詳細的、完全能說明此種型式特徵的及與其它類似型式區別的技術說明書,以及其它與試驗有關的資料;
——器具使用說明書,包括製造廠的使用說明書;
——如果原來進行過型式試驗,則應有上一次型式評定試驗的結果(見3.3.3)。
申請者也可以提交他自己的試驗結果,或第三方實驗室的試驗結果,以說明該器具滿足有關《OIML建議》的要求。
3.1.2CIML委員應將申請書交給本國的有關發證機構或由本人直接審查,並直接通知申請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不能被審理:
——如果該器具的型式不屬本制度所列的器具目錄之列(見1.2);
——如果在成員國中,對於所涉及的器具種類沒有相應的發證機構,在該種情況下,該CIML委員可以將申請者介紹給其它CIML委員,並且不對後者承擔任何義務。
3.2申請書的審查
3.2.1發證機構應對所收到的申請書進行審查並可以在進一步處理此申請前,向申請者索要其它附加資料和文件。
3.2.2對於以下情況,發證機構拒絕接受申請:
——該型式與有關的《建議》所包含的內容不相對應;
——申請者沒有提供全部所要求的資料。
還可以因其它清楚明確的理由而拒絕申請。
3.2.3發證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將其接受或拒絕申請的決定通知申請者(如有必要的話,也通知CIML委員)。如果拒絕申請,應說明理由。
3.2.4如果接受申請,發證機構將通知申請者所應提供的用於試驗的該型式的樣機數量。樣機的數量通常在有關的《建議》中已有相應的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則由發證機構與申請者共同商定。在某些情況下發證機構也可能認為該型式以前進行型式評定的結果能滿足要求(見3.3
.3),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要求提供該型式的新樣機。但是,發證機構必須獲得證據,證明所要求獲得證書的形式與以前所評定的型式相同。
發證機構還應儘可能準確地估算進行測試和發證所需的費用,並告發證機關吊銷其證試驗發證費以及證書註冊所需費用的準確數目;進行試驗和發證所需的費用應根據每個國家收費實際情況來確定,註冊所需費用將由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來確定。
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完成全部試驗和準備試驗報告所需的大概時間。
3.3合格性試驗
3.3.1合格性試驗應由接到申請書的發證機構指定實驗室進行。在選擇這些實驗室時,發證機構應遵循現有的有關實驗室認證的導則,尤其是ISO/IEC導則25和38對“測試實驗室技術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測試實驗室驗收的基本要求”。
3.3.2實驗方法應與有關《建議》中規定的方法一致。
3.3.3發證機構如果認為頒發證書所必須的結論可以由以前的形式評定實驗得出,而這些試驗又是根據上述3.3.1和3.3.2的要求進行的,這時可以簡化或免去合格性試驗,也可以考慮製造者和第三方實驗室的有關試驗結果。
3.3.4應該按照OIML《建議》中規定的格式,起草一份試驗報告,該報告應匯總對同一型式樣機所獲得的各種試驗結果,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負責試驗的實驗室的名稱、地址,及一份該實驗室符合3.3.1中所提到的有關要求,也就是實驗室認證情況的聲明;
——所依照的有關《建議》(出版年月及編號);
——器具型式的特徵說明(即:設計說明,設計圖紙,外觀及內部照片,銘牌,技術說明,電路圖和零件明細表等,如有可能,還應包括準確度等級);
被測樣機的標記;
生產廠名稱和地址;
OIML證書申請者的姓名和地址;
試驗期限;
——試驗地點;
——特殊的試驗條件(如有必要的話);
——試驗結果;
——關於樣機是否滿足有關《建議》全部要求的結論。
試驗報告應由該實驗室或發證機構的負責人簽字,註明日期,並有專門編號。
試驗報告應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時使用這兩種文字)。
註:在某種情況下,試驗報告被譯成第三種文字,也許有助於在國內或地區內解釋和執行該證書制度。
3.3.5發證機構應保存隨申請書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實驗報告的副本(見3,4,5)。此外,根據樣機的大小和商業價值,在經申請者同意后可以由發證機構、樣機實驗室或申請者保存這些試驗樣機,或者兩方都保存樣機。
3.3.6如果結論是能滿足有關建議的全部要求,則可根據3.4頒發OIML證書。
如果結論是否定的,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其否定的原因。如果申請者要求,可以將實驗室報告交給申請者,申請者可以已經修改的新樣機重新申請。如果有證據證明,原來已經滿足的要求不因型式的修改而受影響,則新的試驗可以只限於那些原來不滿足的要求。
3.3.7試驗費用應按各國的規定收取。
3.4OIML合格證書
如果認為計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關OIML《建議》的各項要求,則根據試驗的結論頒發證書。
3.4.1OIML證書應根據附錄1中給出的格式來編製,最好採用BIML預先印製好的證書,證書應由發證機構或CIML委員或者共同簽字。
3.4.2OIML證書應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時使用這兩種文字)。
3.4.3OIML證書應包括下列專門編號:
——所依照的國際建議
——頒發該證書的成員國名稱
——頒發該證書的年號
——序號
這個編號應採用附錄2中所規定的形式。
3.4.4證書還應包括與其對應的實驗報告的編號。
3.4.5證書及其實驗報告應交申請者,發證機構和CIML委員保存其副本。
3.4.6頒發OIML證書應按各國規定收取發證費。
4.證書的註冊
4.1CIML委員應將本國頒發的證書副本送交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註冊。BIML將審查證書,以確保所需的全部資料準確、齊全。
4.2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應將註冊費的收費通知寄給申請者。只有當費用交齊后才進行註冊。
4.3國際法制計量局(BIML)應通過適當的出版物將證書註冊情況定期通知成員國和其它有關方面,BIML應保存註冊證書的目錄,並根據要求隨時提供給CIML委員。
註:除了3.4.3規定的編號外,國際法制計量局還可能對每份證書增加一個專門的編號,以利於註冊證書的目錄的保存和利用。
5.證書的使用
5.1對證書所有者已註冊的證書和相應的實驗報告有以下用途:
——有助於在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申請型式批准。申請人的責任是保證所要求批准的形式與證書中鑒定的型式相同。
註:接受申請型式批准的法制計量部門(或其它部門)必須盡量考慮證書和所附的實驗報告,成員國的法制計量部門尤其應注意到承認證書並接受實驗結果的報告可以加速和協調國家或地區進行型式批准的過程這一優越性。
——有助於在不需要型式批准的國家對單個器具的首次檢定。申請者的責任是證明要檢定的器具的型式與證書中所鑒定的型式相同。
——告知買主、用戶和其它有關方面,該計量器具(用被測樣機所代表)的型式符合有關《建議》的要求。這類合格證書和發證的OIML成員國可在生產廠家的產品目錄或其它銷售刊物中提到。但是不能作為某個具體的器具符合有關《建議》的證明。特別是在某個具體的器具上既不
能使用OIML證書的編號也不能有任何其它OIML的標誌。
5.2除了證書的編號和發證成員國的名字外,不得部分引用證書內容或有關的實驗報告的內容,但可以全文複製。
6.監督和管理
6.1通則
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將監督:本制度基本規則的執行情況,它對變化著的情況的適應性以及為了更有效地實施本制度需要形成的一些附加規則。
6.2申訴
每個發證機構都應有一套程序以接受、考慮並解決對它所做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在解決對本國發證機構所做決定提出的申訴和爭論中的技術問題時,CIML委員可以作為技術顧問,也可以要求BIML、CIML負責秘書處或CIML的幫助。
6.3CIML委員的職責
除了上述各項任務外,CIML委員還應該:
——及時將本國建立或改變發證機構的情況通知BIML;
——及時將證書制度執行情況的最新信息通知本國的發證機構。
6.4證書持有者錯誤地使用證書
如有文字上的或事實證明,OIML證書的持有者沒有按第5條中的規定使用該證書,在與頒發該證書的成員國的CIML委員協商后,BIML應將其通知各成員國和其它有關方面。此外,BIML應直接通知證書的持有者。如果繼續錯誤地使用OIML證書,CIML將採取有效
改正行動,包括撤銷已在BIML註冊的證書。
6.5根據錯誤的結論所頒發的OIML證書
如果有文字上的或事實證明為頒發OIML證書所依據的試驗不正確或解釋不正確,在與頒發OIML證書的成員國的CIML委員商議后,BIML應撤銷該證書,並將其通知各成員國、證書的持有者和其它有關方面。
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試驗和頒發OIML證書所需費用的賠償問題應由發證機構或該成員國的CIML委員和證書持有者共同商定。
6.6修改《建議》
在頒發證書的計量器具所涉及的《建議》進行修改後,OIML負責此事的工作組應予以聲明,並且CIML也應該確認:滿足以前有關《建議》要求的器具是否也滿足修訂后的《建議》要求。
如果證明器具滿足修訂后的《建議》,則原OIML證書的持有者可以申請根據修訂后的《建議》所頒發的OIML證書,有關發證機構應免費發給新的證書,並免費在BIML註冊。
如果宣布原器具不滿足修訂后的《建議》,原證書的持有者可以以計量器具的原型式或修訂后的型式申請新的證書,程序同3.3條。為頒發新證書所需做的試驗可根據3.3.3條的規定簡化。
附錄1(本附錄作為本文件必備部分)
OIML合格證書的基本格式
以下是OIML合格證書的基本格式。OIML成員國的發證機構和CIML委員既可以複印后直接使用也可以在此基礎上編出新的證書格式。本文件的法文版包括法文的同樣格式,可以使用包括發證語言的雙語言證書。
對於某些適用於OIML證書制度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由BIML制定適用這些計量器具的專門的證書格式,這種格式將由BIML提供。
成員國
OIML合格證書 OIML證書編號
發證機構:
名稱:
地址:
負責人:
申請者:
姓名:
地址:
需鑒定的型式的製造者(如果申請者不是製造者):
姓名:
地址:
型式識別:
本證書證明上述型式(在所附實驗報告中用已鑒定的樣機代表)符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下述建議:
建議名稱:
出版年號:
準確度等級(如有必要的話):
本證書僅證明計量器具型式的計量性能和技術特性滿足有關國際建議中的要求。本證書不說明對所涉及的計量器具作任何形式的國際法制批准。
根據所附的No實驗報告中詳細給出的各項實驗確定其合格性。該實驗報告共____頁
發證機構簽字或蓋章: CIML委員簽字或蓋章:
除了所頒發證書的編號和頒發此證書的成員國國名外,不得部分引用證書或有關的實驗報告內容,但可複印全文。
附錄2(本附錄作為本文件的一部分)
OIML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建議》的出版年號和序號,根據OIML證書制度中單獨出版的計量器具目錄表規定:
——兩個字母代碼代表頒發證書的國家(按照ISO代碼,見後面)
——後面兩個數字是頒發證書的年號,接著是順序號。每個成員國每年從1開始。
舉例:編號“76/1988-AA-91.14”表示1991年AA成員國對№76國際建議(1988年版)所涉及的計量器具頒發的第14號證書。
OIML成員國的國名代碼
阿爾及利亞 DZ 肯亞 KE
聯邦德國 DE 摩洛哥 MA
奧地利 AT 挪 威 NO
巴西 BR 荷 蘭 NL
喀麥隆 CM 羅馬尼亞 RO
中國 CN 民主德國 DD
南朝鮮 KR 澳大利亞 AU
古巴 CU 比利時 BE
埃及 EG 保加利亞 BG
美國 US 加拿大 CA
芬蘭 FT 塞普勒斯 CY
希臘 GR 朝鮮 KP
印度 IN 丹麥 DK
愛爾蘭 IE 西班牙 ES
義大利 IT 衣索比亞 ET
法國 FR 斯里蘭卡 LK
匈牙利 HU 瑞士 CH
印度尼西亞 ID 捷克斯洛伐克 CS
以色列 IL 蘇聯 SU
日本 JP 波蘭 PL
黎巴嫩 LB 瑞典 SE
摩納哥 MC 坦尚尼亞 TZ
巴基斯坦 PK 突尼西亞 TN
葡萄牙 PT 南斯拉夫 YU
英國 GB
文獻目錄
ISO/IEC指南2 標準化和有關活動的通用名詞術語
ISO/IEC指南16 關於第三方認證制度的管理原則彙編和有關標準
ISO/IEC指南25 測試實驗室技術能力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28 用於產品的一種標準的第三方認證制度的通用規則
ISO/IEC指南38 測試實驗室驗收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40 認證機構認可的基本要求
GATT 關貿總協定
其它參考文件
OIML19 型式鑒定和型式批准
1991年9月10日

第二種解釋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係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因這它具有階級性、規範性和強制性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中國與國際法


古代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各“國”之間就互通使節、訂立同盟、締結條約、召開會議,以及進行斡旋、調停、仲裁等解決紛爭的活動。還有一些關於戰爭的規則,但是,當時所謂“國”,並不是近代意義的國家。因此,當時的一些規則,並不能稱為國際法。至秦統一中國,兩千年來,中國基本上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周圍划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為“天朝”的“藩屬”,實際上或名義上受中國的保護,而與中國不處在平等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也沒有國際法可言。
但是,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也曾與較遠的外國有使節往來或建立通商關係。明代的鄭和七次下南洋,遠達非洲。外國也曾派使來華,到了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興起以後,往來更多。但是,這種中外往來關係若斷若續,零星分散。在中國方面,中華帝國思想毫未動搖,有時採取凌駕萬國之上的唯我獨尊態度,有時採取閉關自守的政策,拒絕對外往來。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與外國之間難以建立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

介紹到中國

西方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19世紀中葉以後的事情。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個義大利神甫衛匡國(M.馬蒂尼,1614~1661)曾把國際法先驅者西班牙法學家F·蘇亞雷斯(1548~1617)國際法著作的一 部分譯成中文。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談判中充當中國代表團譯員的葡萄牙耶穌會傳教士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而在當時的談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國際法上有關條約的規則。但是,當時中國皇帝和高級官員是否閱讀過譯成中文的國際法著作,或者是否通過耶穌會傳教士了解到國際法的一些內容,迄今無可考。無論如何,從那時一直到19世紀中葉鴉片戰爭的150多年中,在中國還沒有人提到國際法。
在鴉片戰爭發生之前,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州查辦鴉片時,曾經叫人廣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國情況,並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爾(1714~1767)的《萬國法》一書關於戰爭和外國人待遇的幾段譯成漢文,稱為《各國律例》。林則徐也的確參考了這些譯文來對付英國人:宣布鴉片為違禁品,要求交出燒毀;然後,致書英女王,要求停止鴉片買賣;最後,則採取武力行動,嚴格禁煙。特別從林則徐致英女王書中,可以看到間接引用了瓦泰爾的說法。但譯文只是片段的,影響也只是一時的。
全面地把近代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從同文館總教習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把美國國際法學者H.惠頓(1785~1848)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開始的。惠頓這部書在當時是在各國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國際法著作。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駐外使節,當時在中國海關任要職的英國人赫德(1835~1911)曾把這部書中有關使節的章節譯成漢文,供總理衙門參考。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韙良作為同文館總教習,把這部書全部譯成漢文,名之為《萬國公法》。這是譯成漢文的第一部國際法著作,此後,還有若干西方國際法著作譯成了漢文。國際法對中國對外關係產生了一些影響。
正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成漢文時,1864年,在普丹戰爭中,發生普魯士軍艦在渤海灣拿捕一艘丹麥船的事件。總理衙門以國際法上領海主權原則為依據向普魯士提出抗議,獲得該船的釋放。清朝官員覺得國際法還有些用處,在辦理“夷務”時也偶然參考。當時有人認為中國如果依據國際法辦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國的禍害,這自然是一種幻想;也有人認為,國際法是外國“體制”,不過是“虛理”,不足為憑,實際上有利於強國,而不利於弱國。
對於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基本上是持消極態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國如果了解國際法,將給歐洲強國製造無窮麻煩。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從來沒有按照國際法來處理它們與中國的關係。它們從來沒有把中國看作主權平等的國家,而把中國視為“非文明”國家,劃在國際法的適用範圍之外。

鴉片戰爭以後

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一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109年中,中國曆遭帝國主義的壓迫、侵略,淪為半殖民地。西方國家在對待中國的關係上,從來無視國際法,而依靠赤裸裸的武力。它們在中國 侵佔領土,奪取租借地,設立租界,劃分勢力範圍;駐紮軍隊;剝奪中國關稅自主權,攫取種種經濟特權;建立領事裁判權制度;控制鐵路、郵電事業,等等。它們迫訂不平等條約,攫取帝國主義特權;這些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在國際法上,是完全非法的。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一直為堅持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取消帝國主義特權,進行了不

不懈的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及其貢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廢除了一切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的鬥爭取得了偉大的勝利。中國以主權、獨立、平等國家的資格登上了國際舞台,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平等成員,並一貫主張同任何國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往來。這就為國際法的適用造成了良好的條件。30多年的實際情況表明:中國承認各國所公認的符合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原則、規則,採用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國際法規章制度,前者如《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後者如有關使領館的制度。而對於國際法中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利益服務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國一向堅持反對,例如,反對以干涉原則為依據的侵略,廢除不平等條約、領土兼并制度等。同時,中國在對外關係中不斷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在國家和政府的承認、國籍、條約、使節權、和平解決爭端等等方面,都有新的實踐,對國際法加以革新和補充。
中國作為第三世界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將與所有第三世界國家及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共同努力,繼續推動現代國際法向健康的、正確的方向發展。

編纂

這裡所說的“編纂”,是指“法典編纂”,也就是將現行法律進行編纂而制訂成為法典。國際法編纂的意義有兩個方面:把現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訂成法典,使分散的國際法系統化、法典化;按照法典形式,把所有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進行整理、修訂,制訂為成文法並促進其發展。國際法的編纂有兩種形式:全面的國際法編纂,旨在把整個國際法編纂成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典;個別的國際法編纂,旨在對國際法各個分支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分別進行系統編纂,成為各個部門的專門法典,是現代國際法編纂的主要形式。國際法的編纂者有兩類:一是非官方的編纂,即由法學家個人和非官方學術團體起草和出版國際法法典或國際公約草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官方的編纂,即由國際外交會議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面,採取國家間訂立公約的形式來進行編纂,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它在國際法發展史上的意義更為重要。聯合會很重視國際法的編纂工作。這一點在《聯合國憲章》中就有反映。憲章第13條中規定,聯合國大會的職權之一,是“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及編纂”。

基本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四個特徵:(一)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公認,具有最高權威;(二)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均受基本原則的拘束;(三)適用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四)構成國際法的基礎。所有現存的和新產生的國際法規範均應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違背,否則就不能發生效力。基本原則的性質:是國際法的最高原則,是國際法當中的強行法的一部分。最著名、最有影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有下述兩個。第一: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一致通過了《國際法原則宣言》 ,宣布了七項基本原則:1、禁止非法使用威脅或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干涉內政,4、國家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6、各國主權平等,7、履行依憲章所承擔義務。第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內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處。從國際法淵源的角度看,這五項原則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