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能源局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組建江西省能源局,為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國家關於能源方面的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負責煤炭發展和改革工作,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和新設備。
(四)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監測分析能源工業運行,提出能源經濟運行綜合調控目標,協調處理電網運行中的問題。
(六)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負責能源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等工作。
(七)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
(八)負責核電管理,組織實施核電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省核電布局和項目審核建議,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九)牽頭開展對外能源合作,與省外能源主管部門、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內設4個職能處室(正處級)。
(一)能源綜合處。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能源法規和規章,並負責能源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能源綜合業務;承擔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能源對外合作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電力處(江西省核電辦公室)。
承擔電力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電力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電力項目審核意見;組織開展核電廠前期工作和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直供電試點等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組織制定電力生產指導性計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培育和監督電力市場,規範電力市場秩序;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
(三)煤炭油氣處。
負責煤炭發展和體制改革工作,統籌煤炭產業合理布局,平衡全省煤炭供需關係;編製煤炭、油氣發展規劃,提出全省煤炭油氣建設項目審核意見;按規定承擔煤層氣、煤炭清潔利用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中央和省投資煤炭、油氣項目;負責天然氣、成品油(含石油)的行業管理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管理(不合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承擔相關體制改革工作;監督管理商業油氣儲備。
(四)新能源和能源節約處。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布局及重大項目審核意見;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

人員編製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製2 1名。其中,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併兼任處長) ;正處級4名(含副局長2名)、副處級5名(含核電辦副主任1名)。

領導信息


省能源局局長:溫俊傑
協助江西省發改委主任分管應對氣候變化處工作,負責省能源局、省能源協會工作。
劉 靜 省能源局副局長
塗迎九 省能源局副局長
王峰 省能源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