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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

瀋陽刺死城管案犯罪人

夏俊峰是瀋陽商販。男,漢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於遼寧省鐵嶺縣,高中文化,住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馬路上違法擺攤被瀋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刺死城管隊員兩名后又重傷一人。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執行死刑。

人物關係


人物生平


夏俊峰家屬
夏俊峰家屬
夏俊峰技校畢業後到瀋陽一家電機廠上班,因工廠破產下崗,之後以打 零工維持生計,還拿了十幾個月每月235元的低保,之後與妻子在瀋陽在五愛市場擺攤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擺攤被瀋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后同執法人員到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處罰期間,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打鬥,夏俊峰刺死城管隊員兩名后又重傷一人後逃離現場。
2009年5月16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2009年6月12日被正式逮捕。
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夏俊峰死刑。夏俊峰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2013年09月26日上午8點多,張晶等幾名家屬抵達殯儀館,領取了夏的骨灰。捧著骨灰盒走下殯儀館台階,張晶開始大哭,坐在一張凳子上陷入短暫的昏迷,兩分鐘后才蘇醒。
2013年09月26日上午10點半,夏俊峰的骨灰被妻子張晶從瀋陽市東陵殯儀館取回家中安置。
夏俊峰
夏俊峰
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時左右,夏俊峰妻子張晶前往瀋陽市第一看守所領取夏俊峰遺物。經管教人員清點,夏俊峰留下大小六包衣物,家人每月存取的生活費剩餘3300餘元,管教表示,夏俊峰本人未留遺書或遺言。
2013年10月1日早上08時,夏俊峰妻子張晶和兒子夏健強分別手捧夏俊峰骨灰和遺像,送其前往瀋陽郊區紀念林墓園安葬。除家中親友,全國各地上百名網友到場。連日來,各地網友為夏撰寫了數百條輓聯,經家人挑選,夏俊峰葬禮用的主輓聯是“秋涼夏已逝,冬酷春未來;月黑峰獨俊,到時花自開。”

人物事件


案件起因

2009年5月16日,夏與妻子在瀋陽市瀋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擺攤時,被瀋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后夏俊峰隨同執法人員到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濱河勤務室接受處罰。

案件發生

檢方指控,在接受處罰期間,夏俊峰因故與申凱、張旭東等人發生爭執,據夏俊峰稱,二人曾拿不鏽鋼的杯子砸毆打夏俊峰頭部,夏俊峰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凱胸部、背部,張旭東胸部、腹部及張偉腹部等處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張偉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後夏俊峰逃離現場,於當日15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案件焦點

庭審的焦點是夏俊峰在扎傷兩名城管隊員時是否挨打。在執法局,夏俊峰刺死、刺傷3名城管,他稱是遭毆打后自衛,但現場無其他目擊者。11點左右,夏俊峰在濱河街行政執法中隊的辦公室里,刺死了執法隊員申凱和張旭東,隨後出來又刺傷執法車司機陽偉。
被捕后,夏俊峰稱自己在辦公室遭到上述3人毆打,因此被迫用隨身攜帶的小刀自衛,殺死了2人。
夏俊峰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稱,進入辦公室后,有3名執法隊員,曹陽沒有動手打他,後來去上廁所。申凱罵他,然後動手打他,“他用拳頭打了我頭部兩下”,張旭東隨即也來打他,申凱還用茶杯打他。
“這時我急了眼,從右褲兜里掏出刀對著他們亂扎,然後就跑了。”夏俊峰說,他還削斷了自己的一根手指。
在辦公室現場,目擊者只有3人,其中兩人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
申凱的母親李佩霞說,事後聽申凱的多名同事介紹,申凱和張旭東沒有打夏俊峰,當時申凱在開處罰單,夏俊峰突然扎了張旭東,申凱上前阻攔也被扎了。夏俊峰的辯護律師範玉龍指出,申凱的屍檢鑒定中,其身上有多處傷痕,而申凱在街頭並未參與毆打夏俊峰,那麼這些傷顯然是在辦公室與夏俊峰發生衝突時留下的。
“夏俊峰在鬧市被打不還手、東西被搶不還手,反而在辦公室里,執法人員說服教育時卻無緣無故用刀傷害申凱和張旭東,這合常理嗎?”范玉龍在辯護詞中稱,該案是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執法並毆打夏俊峰導致的,夏俊峰具有自衛情節。“我們兩個隊員都是一米八幾,如果不是沒有防範,怎麼可能兩個人都被他殺死?”瀋陽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一名副局長認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兇,報復執法人員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夏俊峰被毆打,因此不具有防衛情節,最終判其死刑,並賠償受害人家屬65萬餘元。終審判決書中指出,當天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后,對液化氣罐進行登記保存,夏俊峰阻攔,雙方有拽、奪液化氣罐的肢體接觸,不屬於毆打。而且在二審調查時,夏俊峰也否認有毆打行為。其承認是主動提出和執法隊員回隊里,再接受處罰,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而且夏的傷痕更符合雙方拉扯形成的狀態,證人證言也不能證實有毆打的情況,因此正當防衛的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駁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辯護意見。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說:“當時我在場,還有好多人都在現場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們找了6個證人證明夏俊峰被打了,這些證人都願意到法庭作證,但是沒有獲准出庭。”在法官宣讀判決書後,夏俊峰高喊“不服,他們亂說。”
同時,輿論的一邊倒的關注夏俊峰,而對於死者家庭的關注程度遠遠低於對夏俊峰的關注。似乎有人在刻意的製造悲情英雄,讓夏俊峰的殺人事實變成一個草根英雄抗拒暴力執法的案件。並且其律師在一開始為其辯護時,決定為其進行正當防衛辯護,從根本上試圖否決夏俊峰殺兩人重傷一人的事實。另外,對於受害人家庭的道歉和補償並沒有真正去履行,申凱父親表示“說要我們諒解,上百萬也沒見給我們一分錢。”,並且夏俊峰本人及其妻子在宣布死刑執行之後,依然沒有任何悔過之意,仍然表示不服。這也是本案存在爭議的原因之一。

一審

夏俊峰在庭審中稱,自己先被踢了一腳,后又被打了下身,彎下腰時摸到口袋裡的小刀,划拉了幾下自己也不知道。辯護律師認為,該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瀋河區城管申凱、張旭東等十幾人進行野蠻執法。夏俊峰不屬於故意殺人,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2009年11月1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夏俊峰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在與城管執法人員因擺攤佔道問題發生爭執后,持刀在被害人辦公室行兇,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傷。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

2011年5月9日上午,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夏俊峰稱,自己在勤務室被申凱、張旭東兩名城管隊員毆打,一時激怒拿刀亂刺。但遼寧省高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
且由於目擊證人被禁止進入法庭,夏俊峰的自衛殺人一說成為孤證,終審法庭未予採納。
2011年5月9日9時,在瀋陽市看守所的臨時法庭,法官宣讀了上述刑事裁定書。夏俊峰的妻子張晶旁聽了宣判。夏俊峰的辯護律師認為,“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應為正當防衛。
據張晶介紹,在法官宣讀期間,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讀完裁定書之後,夏俊峰情緒失控,大喊“你們撒謊”。張晶表示,“目前最後一關只剩最高院複核了,我們將繼續向上申訴。”

高院複核

2013年9月25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2人死亡、1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2013年9月25日6時,夏俊峰妻子在自己的微博稱,法院來人,送達家屬最後一次會見夏俊峰通知,正趕去看守所見其最後一面。隨後家屬接到通知,次日早上前往殯儀館領取夏俊峰骨灰。

執行死刑

2013年9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夏俊峰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釋案

2013年9月30日,就備受關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專訪,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請您簡單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夏俊峰一案的審查過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複核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閱卷,並兩次訊問了夏俊峰,還會見了夏俊峰委託的辯護人陳有西律師,聽取其意見,並接收了陳有西律師提交的書面辯護意見等材料。合議庭赴遼寧省瀋陽市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等,還要求遼寧省有關方面進行了補查工作。合議庭進行了審慎研究后,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夏俊峰執行了死刑。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複核確認的事實是怎樣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複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記:網上有一些議論和疑問,對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問題,如其是否遭到毆打,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等等,能否請您對此做一些解釋和說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網民對此案的關注和議論,在此對本案幾個問題做一個情況說明。
第一,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未供述在行政執法現場遭到毆打,一、二審庭審時又稱有人從背後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偵查階段證實,執法人員沒收液化氣罐時“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複核期間,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稱他們是奪下液化氣罐,但沒有毆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證言、執法人員的證言及複核階段提取的現場證人的證言對執法過程的證明基本一致,證明在該現場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夏俊峰與行政執法人員在爭奪液化氣罐時,發生了衝突,相互推搡撕扯,現場沒有發生毆打行為。
第二,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被告人夏俊峰稱在勤務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張旭東、申凱及證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間屋內。
證人陶冶證實案發時自己在另一房間打電話,另一證人曹陽證實自己在衛生間,二證人證實只聽到爭吵聲,沒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被害人張偉證實,自己到現場時,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張旭東,隨後又捅刺自己,沒有看到此前發生衝突的具體情況。
上述證據證實,衝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目擊證人。
第三,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被告人夏俊峰始終供述受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的毆打,黃、申還用水杯打頭部,用腳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於是自己掏出刀對他們亂扎。辯護律師辯稱,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凱、張旭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經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獲后,公安人員根據其供述查驗了夏俊峰的傷情並拍攝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內側及手部有輕微皮下瘀傷。當時,夏俊峰沒有提及自己頭部和下身所受損傷,也沒有發現夏俊峰身上還有他人造成的損傷。
屍檢鑒定證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共有2處刺傷,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共有5處刺傷,二人所受損傷均為刺創,並無划傷。按照夏俊峰關於是被申凱、張旭東打得彎腰單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對方向上捅或者亂划拉的辯解,無法形成申、張二人背部的傷口。
本案證據證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兇器。
綜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辯護律師關於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毆打的辯解得不到充分的證據予以印證。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張偉的陳述一致證明,張偉和夏俊峰未發生任何衝突。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張旭東、申凱毆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偉沒有與夏俊峰發生任何衝突,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具備。因此,辯護律師提出的夏俊峰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
記:最高人民法院對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慮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複核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嚴格依法裁決的。夏俊峰違章佔道經營炸串,被害人申凱、張旭東等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前來查處,夏俊峰不服從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與夏俊峰推搡撕扯發生衝突,雙方均有責任。夏俊峰在殺人現場與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未持任何兇器的申凱、張旭東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還將後進入勤務室,且與自己沒有任何衝突的張偉刺成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在殺人現場發生的衝突中,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雙方均有責任,不足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且夏俊峰持刀殺死二人並致無任何責任的張偉重傷,罪行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

個人生活


家庭成員

夏俊峰一家五口,妻子張晶、兒子夏健強以及自己父母。
妻子張晶
妻子張晶2011年35歲,是遼寧鐵嶺的進城農民工,1999年在瀋陽一所美容美髮學校學習時與夏俊峰相識相戀,兩人於2000年結婚,並生有一子。婚後,夏俊峰幫人看過店、打過零工,妻子張晶也做過賓館服務員、幼兒園的面點工。
兒子
2011年9歲的兒子一直是家裡的驕傲。兒子聰明,並且喜歡畫畫,獲得過三次東北賽區兒童繪畫一等獎。
2013年10月10日,瀋陽小販夏俊峰兒子強強畫作涉嫌抄襲引發熱議。10月9日下午,台灣知名漫畫家幾米品牌官月微發布微博,稱正擬定對應辦法。夏俊峰妻子張晶表示,其在微博中向幾米道歉,但強強的畫作有自己的想法,並非抄襲。

家庭收入

夏俊峰一家五口,家裡固定的經濟來源是夏俊峰60多歲的父母。夏俊峰的母親每個月退休金800元,父親是環衛臨時工人,每天掃街,月工資700元,在2009年事件發生之前,家裡的開支都是由兩個老人承擔。

社會活動


伊能靜收義子

伊能靜稱 收夏俊峰之子夏健強為 義子與其妻 結為姐妹
伊能靜在其新浪微博中說道:願尊重司法,三個家庭的悲劇,孩子們皆失去父親,再不論是非。而旁人之惡言都是二度傷害。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強為義子,成為孩子義母。與夏俊峰遺孀張晶結為姐妹。資助孩子學費、扶植孩子繪畫天賦,讓強強健康長大,也請朋友多幫助拍賣畫作,讓強強以自己能力站起來。
刺死城管的小販夏俊峰被執行死刑。當天,伊能靜宣布收夏俊峰的兒子為義子,資助其成長。伊能靜在微博上說道:“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強為義子,讓強強健康長大”。同時,伊能靜也呼籲朋友幫助強強拍賣畫作。

捐助妻兒

夏俊峰一案經媒體報道后,這個底層家庭的生活狀態為更多人所關注,出乎意料的是,許多人抱著不同的心態,幾元、幾十元、幾千元、幾萬元,善款源源不斷地打到張晶的卡上。僅僅3天,就籌集了17萬元。
武漢一場名為”夏建強的畫”的畫展將於2011年8月20日至8月23日展出。“這是武漢的畫家龔劍幫強強辦的畫展。

人物評價


家人反應
夏俊峰妻子張晶表示,在案發後,他們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樓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為有人圍著問他,‘你爸爸是不是殺人啦?’我就靠每個月我姐給我900塊錢,夏俊峰爸媽每個月1000多的收入來維持一家四口的生活,還要每個月給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費。可是我們都願意賠償受害人。”張晶說和夏俊峰年邁的母親都去找過被害人的家屬,“帶著水果去看人家,給人家下跪,想問問人家要多少賠償。可是人家不談。”張晶表示,為保丈夫一命,將繼續申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發布相關解釋,從事實和證據角度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解釋稱,綜合案發時雙方的體態、力量的對比,以及所造成的兩死一重傷的後果,並結合被捅刺的刀數、深度、位置等客觀結果,不能認定夏俊峰遇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兒子被打,不還手
2012年10月15日,一條微博引起廣泛關注。瀋陽殺死城管的小販夏俊峰於2009年被判死刑,2012年,兒子強強被同學打成輕微腦震蕩卻不敢還手。
夏俊峰的妻子拿著診斷書問兒子:“為什麼不還手?”強強哭了:“我還手,他說我爸是殺人犯怎麼辦?我把他打死怎麼辦?他打我一下,我不還手,打我兩下我不還手,他打完我第三下,就不打我了。”
法院院長支持死刑
2014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及夏俊峰案時強調:“夏俊峰是一名攤販,殺了兩個城管,造成一人重傷。但是就因為夏俊峰是攤販,對方是城管,大家對城管有偏見,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會上的大V就鼓動說這人不能殺。但是這種人不殺就非常危險,就好像兩個人關起門來吵了一架,你把人殺掉了,如果這樣也是正當防衛,這個社會就會天下大亂。”周強藉此強調公正司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