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證明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身份的文件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從事核安全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國家環保總局成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有關工作。
2021年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9月4-5日舉行。
2、取得理工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核安全工作滿4年;或取得其他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核安全工作滿5年。
3、取得理工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3年。
4、取得理工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1年。
5、原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關崗位上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三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試《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核安全綜合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核安全專業實務》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核安全綜合知識、核安全專業實務和核安全案例分析四個科目。其中,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核安全綜合知識、核安全專業實務三個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核安全案例分析為主觀題,直接在試卷上作答,由環境保護部核安全執業資格註冊辦公室負責閱卷工作。
作答前請應試人員務必閱讀試卷封二或專用答題卡首頁的注意事項。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網上繳費的方式,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並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2019年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9月7-8日舉行。
2020年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9月5-6日舉行。
2021年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是9月4-5日舉行。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指定機構申請註冊。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英文名稱:Nuclear Safety Engineer),是指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后,從事核安全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核安全關鍵崗位的管理,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國家對在核能和核技術應用及為核安全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中從事核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管理。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封面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編寫考試用書,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在實施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前,對長期從事核安全工作,已經達到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並受聘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通過培訓和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培訓和考核認定的方法由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規定。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合格證書。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台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