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徠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中國國家權力機構。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2008.03.11)“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審議通過組建,同時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掛牌,而其官方網站也於同日開始運行。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

機構簡介


2008年3月31日,第十一屆國務院成立的第13天,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基礎上新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掛牌。
這一天的到來並不突兀。2007年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大部門體制的全新提法,引起世人注目。在眾多關注的對象中,與職場中人密切關聯的人事部與勞動保障部的整合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直到2008年3月18日兩會閉幕,本屆政府機構改革的方案終於塵埃落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浮出水面。
回顧以往,任何一次的機構改革都與當時的政治形勢與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相契合。
從新中國成立到1982年勞動人事部門第一次合併,涉及人事與勞動者就業問題的政府機構設立與當時的政治形勢密不可分。上溯到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政務院人事局,這就是原國家人事部的前身。到1950年,中央人事部成立,安子文任部長。1954年撤銷中央人事部,成立國務院人事局。1959年撤銷國務院人事局,成立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文化大革命”期間,內務部撤銷,有關人事方面的工作移交中央組織部辦理,1978年3月成立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1980年,國務院決定將民政部政府機關人事局與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合併,成立國家人事局,直屬國務院領導。
原勞動保障部的前身要追溯到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成立於1949年9月,李立三任部長。此後,幾經變動。1954年9月成立勞動部,1970年6月,中央決定勞動部併入國家計劃委員會。1975年9月,國務院決定將勞動工作從國家計委分出,成立國家勞動總局。
到了1982年,政府機構達到100個之多,而當時的政治經濟發展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機構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之後,隨著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涉及人事與勞動的機構幾經調整,先合後分,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
頒發的證書
頒發的證書
時光流轉,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之後,確立了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建設思想,機構的設置與經濟發展密切關聯。到1982年,政府機構設置量達到最高峰。從此之後開始了五輪的政府部門精簡改革,分別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1982年第一次政府機構改革,主要任務就是將國務院100個工作部門精簡到61個。1988年和1993年,為了“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又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到了1998年,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調整,國務院組成部門由40個減為29個。5次精簡改革,加強了國有企業部門和公共社會服務部門的管理,適應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在這個過程中,與人、工作有關的機構開始了幾次調整,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1982年5月,國家勞動總局、國家人事局、國家編辦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合併成立勞動人事部,趙守一任部長。1988年,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勞動人事分離,並分別充實了其他功能后成立了人事部、勞動部,將原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併入人事部,適應黨政分開和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強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職能。1998年的機構改革,在勞動部基礎上組建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把當時由勞動部管理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人事部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民政部管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各行業部門統籌的養老保險以及衛生部門管理的公費醫療,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統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為了實現人力資源強國戰略,為了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2008年,本屆政府推行大部制,人事與勞動保障成為首選的一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運而生。

功能責任


1998年以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快,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要素之一的勞動力,其自由流動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與此同時,政府的公共職能要求進一步強化。通過改革以減少機構重疊、職能交叉與脫節現象,增強政府的協調能力與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能力的社會期盼越來越強烈。在這種情況下,本屆政府決定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成立國家公務員局、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組建,旨在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優勢,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同時統籌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完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整合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統籌全社會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作為肩負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她將在兩大領域發揮政府的調控服務功能:一是以促進就業、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核心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二是以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職能。
新任部長尹蔚民在新部處級以上幹部會議講話指出,這個部門將承擔起擬訂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勞
動收入分配製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職責;承擔起公務員隊伍建設、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職責;承擔起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職稱制度改革和軍轉安置制度改革等重要職責。
從新部職能的整合上可以看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是要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大部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此後,這個部門將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轉變;實現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製向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根本轉變;實現行政運行機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轉變。
簡潔與高效,是人民群眾對新組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熱切期盼。隨著機構的正式運轉,所有進入人力資源市場中的人將會實現無障礙流動,勞動力將回歸經濟社會的基本要素功能,其配置將更加的市場化,更趨合理。二.“三定”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
將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划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二)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商務部。
2.將國際職員服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3.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23個內設機構:

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

政策研究司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

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規劃財務司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製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部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就業促進司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

人力資源市場司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京外調配人員事宜。

軍官轉業安置司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司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使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人事管理司

(事業單位)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農民工工作司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勞動關係司

徠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工資福利司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牽頭擬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工資政策;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養老保險司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失業保險司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醫療保險司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工傷保險司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社保基金監督司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調解仲裁管理司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國際合作司

(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談判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人事司

承擔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部屬單位


機關服務中心(機關服務局)
宣傳中心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大中心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
勞動工資研究所
教育培訓中心
社會保障能力建設中心
全國人才流動中心
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
中國勞動保障報社
信息中心
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中心
國際勞動保障研究所
中國高級公務員培訓中心
轉業軍官培訓中心
人事考試中心
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中國人事報刊社
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出版集團

人員編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機關行政編製為509名(含兩委人員編製8名、援派機動編製8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製41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8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主要領導


王少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張紀南:第十九屆中央委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
張敏:中央紀委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紀檢組組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黨組成員。
張建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國家外國專家局局長、黨組書記。
傅興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國家公務員局局長、黨組書記。
邱小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兼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湯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游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張義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吳道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會同教育部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部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規劃計劃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化規劃(2011—2015年)
關於印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1號
關於印發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0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
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2006年-2010年)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關於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38號)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十五"人口、就業和社會保障重點專項規劃
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

政策解讀


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負責人就誠信報考等問題答問 2012-10-15
人社部就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答記者問 2012-06-28
三問公務員“官德” 2012-04-18
解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計劃 2012-02-27
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為當事人提供免費便捷高效服務 2012-02-15
促進就業改善民生:解讀首部國家級促進就業規劃 2012-02-09
嚴厲打擊欠薪違法行為 捍衛勞動者工資報酬權 2012-01-17
社保如何更給力(民生視線·2012民生對話·社保篇) 2012-01-12
緊密圍繞十二五發展主題 統籌推進系統幹部全員培訓 2012-01-11
國家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負責人就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划... 2012-01-06
打造新的幹部學習平台 加強和改進幹部教育培訓 2011-12-21
人社部有關單位負責人就《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1-12-13
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舉措 2011-12-12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1-10-24
楊士秋副部長就開展帶頭創先爭優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答記者問 2011-08-03

資格證書


考試合格,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統一核發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如《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助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證書可以通過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進行查詢。

信息公開


信息類別公開內容
機構職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領導簡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機構設置與職責
法規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章和應公開的規範性文件
規劃財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年度部門預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統計數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和統計年鑒
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工作動態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表彰情況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中央管理的企業因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從京外調入人員的備案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承辦的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資助的各類人才培訓項目實施情況
考試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職位及資格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
國際職員後備人員公開招考相關信息
人事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機關公務員招錄公示事項
公共服務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訪和紀檢監察部門的機構設置、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和網址等信息
國家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合作協議 

疫情相關


2020年3月19日,人社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應對疫情相關工作。人社部副部長李忠介紹,在社保助企“免減緩”方面,2-6月預計減免額在5000億元以上,實際減免效果可能還會大於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