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之星
綠色之星
《綠色之星》作為綠色環保證明性商標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式備案,評價範圍涵蓋了綠色電器、綠色辦公、綠色通信、綠色消防、綠色建築建材、綠色包裝、綠色家居、綠色能源、綠色汽車、其他類等十大領域的各類產品。
綠色之星
《綠色之星》標識
★標識圖案:五角星的5個角是由英文“GREEN”(綠色)的5個字母組成,漢字“綠色之星”代表通向綠色生活的橋樑。(指定顏色:翠綠)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秘書處對企業自願申報的環境友好相關內容,嚴格按照《綠色之星》的評價程序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之星》產品評價技術要求的內容,授予《綠色之星》稱號,並准予使用其《綠色之星》標識。
★標識使用:符合《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管理細則的規定。
為樹立中國綠色品牌形象
為樹立中國綠色品牌形象,鼓勵企業在研發“環境友好產品”方面的科技創新,引導綠色消費,擴大“環境友好技術及產品”的市場,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和社會化服務功能,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支持下,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中國綠色品牌《綠色之星》產品的評價工作。
《綠色之星》產品
《綠色之星》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節能減排(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有益不損害人體健康、節約資源能源並符合國家產業與技術政策的各類產品。產品具備質量先進、環境性能領先、環境效益突出、用戶滿意,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等特點。
《綠色之星》評價工作
建立以環境行為評價為基礎,以行業組織為主體,以行業、企業、媒體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廣機制。嚴格按照《綠色之星》的評價程序進行評價,對滿足評價條件的企業和產品頒發《綠色之星》證書,並通過執行嚴格使用《綠色之星》標識制度,來提高中國綠色品牌《綠色之星》產品的信譽度和責任感,積極為政府和消費者推薦中國綠色品牌產品。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綠色之星》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參與各方承諾遵守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條款,通過市場機制有效地把消費者、生產企業與保護環境結合在一起,共同打造維護中國綠色品牌市場。
境外企業或機構的產品申報
《綠色之星》標識的管理辦法適用《綠色之星》管理辦法。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制定
《綠色之星》評價工作的目標、原則、計劃、任務和範圍,對《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創《綠色之星》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第八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授權《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綠色之星》產品的評價工作,並推進《綠色之星》的宣傳、培育工作。
《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是由各社團組織、媒體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機構。《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設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內,下設綜合管理部、產品評審部、宣傳推广部、投訴監督部四個部門。
第九條 《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綠色之星》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
《綠色之星》在各省市環境保護
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內設立諮詢工作站,諮詢工作站業務接受工作委員會的指導,負責產品的申報和推薦,並負責《綠色之星》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和企業的投訴工作。
《綠色之星》產品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在研發“環境友好產品”方面的科技創新,引導綠色消費,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和社會化服務功能,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支持下,與質量監督檢驗等有關部門合作,聯合各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有關組織共同開展《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為了規範此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之星》是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設立,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註冊的環境保護專用標識(商標編號:2010223),該標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是用於科技創新環境友好產品推廣的環保標識。
第三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秘書處對企業自願申報的環境友好相關內容,進行非強制性的驗證,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環境要求的產品,授予《綠色之星》產品稱號,並准予使用其《綠色之星》標識。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友好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不損害人體健康、節約資源能源並符合國家產業及技術政策的各類產品。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通過企業自願、行業自律、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契約形式,以公開、非歧視和自願原則將參與《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的合作各方連接在一起,共同承諾遵守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條款,通過市場機制有效地把消費者、生產企業與保護環境結合在一起。
第六條 境外企業或機構的產品申報《綠色之星》標識的管理辦法照本辦法執行。
申報及審批
第七條 申報《綠色之星》產品的生產企業,向當地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領取相關表格或從“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網”下載,並按申報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綠色之星》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有齊備的生產條件、產品檢驗設施和專職技術人員;
(三)企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的產品檢測資料;
(四)企業生產過程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申請前一年內,企業未受過當地環保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處罰;
(五)產品屬於環境友好產品的範圍;
(六)產品知識產權權屬明確,能正常批量生產一年以上。
第九條 企業在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諮詢申請后,提交申請表,由《綠色之星》秘書處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生產現場檢查,必要時可對申報產品隨機封樣送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完成資料審查和生產現場檢查后,進行登記造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評審意見報送《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後,秘書處將在相關報刊和網上發布公告,並將《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寄送企業。
第十一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可應企業要求,協助企業或委託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等產品推介活動。
證書、標識的使用
第十二條 《綠色之星》證書和標識有效期叄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產品(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按相關規定使用《綠色之星》證書或標識,亦可在產品銷售、展示過程中使用、出示該證書。
第十三條 《綠色之星》證書有效期屆滿,願繼續使用證書或標識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二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證書和標識。
第十四條 證書標識在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換證,必要時重新進行評審。
(一)使用新的商標名稱;
(二)證書持有者變更;
(三)產品型號、規格變更;
(四)根據《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決定,需要重新換證的。
上述情況需要進行重新評審的,其費用參照初審費用協商收取。
第十五條 獲證企業,不得塗改、濫用、轉讓《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和標識。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為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資深環保、質檢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批管理辦法、標準、證書發放審批及投訴監督等。
第十七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內。秘書處負責產品驗證、審核、發證、推廣和協同有關部門打假維權等日常工作,下設綜合管理部、標準與評審部、網站工作部、投訴監督部四個部門。
第十八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在各省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內設立諮詢工作站,諮詢工作站業務接受秘書處的指導。
第十九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及工作站工作人員應本著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工作態度,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申報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佔有申請人的技術成果等違法失職行為。如有發現,由指導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從事相關工作,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接到投訴后應在30天內進行處理。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申報、審核驗證、生產現場、產品檢驗等各個環節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獲《綠色之星》產品的企業應搞好產品售後服務,對用戶有投訴的應負責產品改進、更換或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批准,公布其《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和標識使用失效。
(一)獲證產品有不符合《綠色之星》產品標準的投訴,並經投訴監督部複核屬實,且整改無效的;
(二)轉讓、塗改、偽造、濫用《綠色之星》產品標識或證書的;
(三)擅自擴大《綠色之星》產品證書或標識的使用範圍,其產品名稱、註冊商標、產品型號或規格等與證書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對於冒用《綠色之星》產品證書或標識,以及使用期限失效后仍繼續使用的證書或標識,《綠色之星》辦事機構有權制止其侵權行為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綠色之星》稱號的產品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侵害時,《綠色之星》辦事機構應給予當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使用管理細則
為加強《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使用管理,做好市場監督工作,依據《<綠色之星>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此管理細則。
第一條 獲得《綠色之星》證書的企業,允許其在通過評審產品(商品)的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證書或在產品銷售、展示過程中,出示該證書。
第二條 《綠色之星》證書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統一印製,證書中載有《綠色之星》標識、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通過認證的公司及產品中、英文名稱。使用該證書時不得改變證書中的任何內容、標識及樣式。
第三條 獲得《綠色之星》證書的企業,允許其在通過評審的產品(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印製使用《綠色之星》標識。
第四條 使用《綠色之星》標識,應在證書公告發布后兩個月內,向《綠色之星》秘書處提交《<綠色之星>標識使用申請表》,經審核后,由秘書處開具《<綠色之星>標識印製證明》。
第五條 標識圖形印製,應按照《綠色之星》秘書處開具的證明文件中的式樣進行,其顏色指定為墨綠色,尺寸應按《<綠色之星>標識說明》的規定的比例放大或縮小(正下方應有證書編號)。
第六條 企業印製使用《綠色之星》標識,要交納一定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用,目的是用於維護企業產品的形象和市場的監督管理,防止標識的濫用和盜用,其費用收取按協議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七條 《綠色之星》證書有效期屆滿或出現《辦法》中規定的需要重新評審的情況,應按辦法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否則,不得繼續使用該證書及標識。
綠色之星-標識使用管理收費原則
《綠色之星》品牌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取相關的項目申報、評價費。按照“《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通過評價的《綠色之星》項目,將向申報企業收取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用。
基本收費原則如下:
1.《綠色之星》產品年總產值≤5000萬元人民幣的,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為:2萬元/三年;
2.《綠色之星》產品年總產值≤1億元人民幣的,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為:4萬元/三年/產品;
3.《綠色之星》產品年總產值>1億萬元人民幣的,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為:8萬元/三年/產品;
4.對於特種大型設備產品或標識使用規格大於20厘米以上的,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用的收費原則為:15萬元/三年;
5.單款產品標識使用數量過億的,其標識使用管理費用的收費原則為:15萬元/年。
6.以上各條收費原則如有衝突時,收費標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