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山東省民社會織管理局成立於2000年,局長由省民政廳一位副廳長兼任,設常務副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綜合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2014年底,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更名為社會組織管理局。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政策法規。擬定全省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社團會費標準、財務管理辦法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費、財務管理辦法;
(二)承辦全省性社團、跨地區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等各項日常工作;
(三)審批省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承辦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查處未經登記的非法民間組織;指導、監督全省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文秘調研、行政管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和自身建設。
登記、備案工作:承辦省管民間組織的成立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承辦省管民間組織變更、註銷工作。負責省管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登記、備案工作。頒發省管民間組織登記證書、印章及證明文件。
監督管理工作:掌握民間組織的動態並監督其重大活動對民間組織實施年檢。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違紀行為。負責對處罰不服民間組織的調查、仲裁。審計民間組織財務,培訓民間組織負責人。負責社團興辦經濟實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辦理收費許可證、辦學、辦刊、及涉外活動的審查。審批社團會費標準,協調民間組織與業務主管單位之間的關係。擬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政策、法規,負責解釋、諮詢、宣傳。收集整理民間組織信息資料,建立民間組織檔案,管理民政部委託的全國性社團和分支機構。
指導地方工作:監督檢查各地貫徹執行有關民間組織法規政策的情況,指導各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培訓地方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人員。指導、協助各地對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違法違紀活動重大案件的查處,辦理各地上報的民間組織管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調查、審理工作。
法規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公安部、民政部《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民政部《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省政府《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等。
1、綜合辦公定工作職責:負責綜合性工作的承接、運作和落實;負責各項活動的安排、協調和保障;負責重要會議報告、年度工作要點、季度工作計劃、全局性工作總結的匯總和起草;負責全局性工作調研課題的制定、督導及落實;負責民管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協助各辦依法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民間組織,對造成嚴重後果並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進行查處;對各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的不予登記或處罰的決定進行行政複議。編製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完成其它全局性的工作。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並提交籌備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驗資報告、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章程草案;批准籌備的社團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團成立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社團,准予登記並頒發證書。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社團註銷、社團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併的、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設立分支機構範圍或代表機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提交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社團成立、註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公室: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章程草案,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頒發給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併的、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清算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註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收到申請籌備成立社團的全部有效文件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例》要求並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准予登記,發給證書。收到依照法律法規,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發給證書。收到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請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決定。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