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尼·金事件
羅德尼·金事件
羅德尼·金事件,1991年3月3日,堪稱美國當代史上悲喜交集的一天。是日,伊拉克政府宣布接受美國為首的聯軍提出的停火條件,海灣戰爭正式結束。美軍以148人陣亡、458人負傷的代價,取得重創伊拉克42個師,一舉收復科威特的空前勝利。同一天,在美國第二大城市洛杉磯,4名白人警察毆打黑人青年羅德尼·金的過程被人偶然攝入錄像鏡頭,4名警察遂因刑事罪遭到加州地方法院起訴。
一年後,以白人為主的陪審團判決“被告無罪”。判決一出,當地黑人群情激憤,聚眾鬧事,燒殺搶劫,引發了一場震驚世界的大暴亂。短短几十小時內,54人“陣亡”,2328人受傷,1000多棟建築物被焚毀。瞅著那濃煙四起、滿目瘡夷的景象,令人整個人感覺是置身於剛剛遭受過猛烈空襲的中東古城巴格達。
拍攝畫面
說出來可能都沒人敢信,陪審團在法庭審判時看到的錄像,的確與絕大多數美國人在晚間電視新聞中看到的錄像畫面不一樣。在法庭上播放給陪審團看的證據錄像中,有羅德尼·金在拒捕過程中攻擊警察的鏡頭,而三大電視新聞網播放的電視錄像,卻把不利於金的鏡頭和畫面全給掐掉了。換言之,新聞媒體用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媒體已用被刪剪的電視畫面預先提供警察有罪的證據,致使絕大多數民眾在法庭審判前,就已認定涉案警察惡貫滿盈,罪責難逃。因此,無罪判決一出,空前大禍從天而降。
羅德尼.金1965年生於洛杉磯市,從小酷愛體育,棒球打得已接近職業選手水準,但學習一塌糊塗,中學沒念完就退學當了建築工人。羅德尼.金其人有兩個與眾不同的特點,一是身板兒強壯得像公牛;二是酷嗜烈性杜松子酒,他一旦喝多了,那野牛脾氣比原公牛隊悍將、NBA籃板王羅德曼(Dennis Rodman)還要邪乎。
金的身板兒到底有多強壯呢?這恐怕要跟兩位著名的黑人籃球明星比較一下,才能讓人有點兒感性認識。球技出神入化、人稱"空中飛人"的原公牛隊後衛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身高1.99米,體重195磅;體壯如牛、綽號"郵差"的爵士隊強力前鋒卡爾.馬龍(Karl Malone),身高2.08米,體重260磅。相形之下,羅德尼.金身高1.88米,體重250磅,渾身上下一點肥膘兒都沒有,全是結結實實的疙瘩肉。經過與兩位大牌球星的這番對比,如果有位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把羅德尼.金描述為一個超級強壯的大漢,恐怕沒人會否認吧。
金的野牛脾氣到底有多邪乎呢?這也要舉個例子才能讓人有點兒感性認識。1989年11月某一天,他拿著一張價值一美元的食品救濟券,來到一家美籍韓裔老闆開的雜貨店買一包口香糖。那位韓裔老闆一看是食品救濟券,死活就是不賣,兩個人為這點小事兒越吵火氣越大,最後金勃然大怒,乾脆就把這家雜貨店給搶了,結果因搶劫罪被判入獄兩年。入獄后,金錶現特別好,是監獄里的模範犯人。1990年12月,獄方同意他假釋出獄,監外服刑,條件之一是不能沾酒。金出獄后,找了一份建築工的活兒,重新干起了賣力氣的老本行。起初他還能控制自己,但時間一長,架不住酒肉朋友熱情相勸,禁酒的假釋條件逐漸忘到腦後,他重開酒戒,經常開懷暢飲,一醉方休。
1991年3月2日晚上,金與他的兩位黑人哥們兒在一起看了一場棒球比賽的電視轉播,他一邊看球一邊痛飲,總共喝了三大瓶烈性杜松子酒。深夜,酩酊大醉、一身酒氣的金東倒西歪,硬撐著駕車送哥們兒回家,在加州210號公路上超速飛駛。已經喝迷糊了的金一點也沒覺察到,前方恰好有一輛加州公路巡邏處的警車。警車中的女巡警辛格立刻拉響警笛,驅車緊追。一場震驚世界的都市大暴亂的序幕就這樣拉開了。
霎時間,警燈閃爍,警笛嘶鳴,勒令金立刻停車。金的哥們兒在車內連聲高叫:後面是警察,快停車!可是,羅德尼.金卻跟沒聽見一樣,借酒耍瘋,玩命飛車,企圖逃脫追捕。看來他半醉半醒,知道自己是一個有案底在身的假釋犯,酒後駕車被警方抓獲后,肯定不會有好果子吃。可是,一個頭腦完全清醒的人應當明白,在高速公路上逃脫警方追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依照加州法律,假釋罪犯酒後駕車並試圖逃脫警察追捕,將被重罰。金本人後來對記者解釋了當時拒不停車的原因,稱自己在獄外大碗喝酒、大塊吃肉的日子太幸福了,再也不想重蹲大獄。至於超速駕駛一事,金狡辯說,他當時並沒注意看車速表,憑感覺,車速大約在時速80英里左右。
但辛格警官出庭作證時說,金當時的時速大約為115英里(185公里)左右。這個車速是非常驚人的,要知道,美國陸軍裝備的眼鏡蛇式武裝攻擊直升機,在滿載兵器和彈藥時的最高速度為時速141英里,而加州高速公路的限制時速為65英里。
在法庭審判時,金本人沒有就超速駕駛、拒不停車等問題出庭宣誓作證,這是其律師給支的高招兒。律師擔心,在酒後超速駕車和拒不停車兩件事上,金並不佔理,出庭作證肯定對他不利。至於後來挨打的經過,自有錄像和醫生報告為證,警方無法抵賴。如果金本人出庭為挨打一事作證,雖然有可能得到陪審團的同情,但被告律師肯定會藉機盤問金,把他的犯罪前科和假釋罪犯身份全部抖落出來,捎帶著把金證詞的可信度貶得一錢不值。反之,如果原告不出庭作證,按照加州法律,被告律師不得隨意向陪審團透露原告的犯罪前科。
拍攝畫面
就在這時,站在辛格警官身後不遠的孔恩(Stacey C. Konn)警長突然大吼一聲:"停住"!原來,孔恩警長是洛杉磯市警察局刑警隊的人,他從辛格的臂章符號上辨認出,女警官只是交通巡警,缺乏刑事警察訓練,恐怕無法制服五大三粗、無法無天的拒捕醉漢。此外,在嫌犯手中無刀無槍的情況下,警方是不能輕易動槍的。聽到吼聲后,辛格警官回頭一瞅,見是孔恩警長和他身旁的鮑威爾(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便知難而退,收起槍支退下陣來。
孔恩警長一揮手,4位警官將金團團圍住,步步緊逼,在口頭警告無效之後,4人蜂擁而上,試圖將這個醉漢一舉擒獲。但金面無懼色,靜候與4位警官貼身格鬥。一番徒手較量,4位警官豎著走過來,橫著飛了回去,其中數肚皮已發福的鮑威爾警官跌得最狼狽。
孔恩警長見狀大驚,在警告無效后,他啟動了高壓電警棍,想一舉將金打翻在地。照常理,這五萬伏電壓的高壓電警棍打下去,即使是NBA頭號壯漢,身高2.20米、體重320磅的湖人隊中鋒俠客.奧尼爾(Shaquille O‘neal)恐怕也會立刻被打趴下。可是,大大出乎孔恩警長的意料,金被打倒后,竟然轉瞬之間就站了起來。孔恩警長驚呆了,慌忙中再次啟動高壓電警棍,但金卻像刀槍不入的外星人一樣,不僅倒地后眨眼功夫就重新站起,而且向鮑威爾警官猛撲過來。
鮑威爾警官見高壓電警棍竟然都無法制服金,不由得又驚又怕,惱羞成怒,他順手掏出金屬警棍,沒頭沒臉地向金的頭部和身體兇狠地打來,另外兩位警官隨後也參加了這場野蠻的毆打,並用警靴猛踢金。在旁邊指揮的孔恩警長高喊:"不要打頭部,打身體的關節"。根據警方的內部規定,不到萬不得已之時,應盡量避免重擊嫌犯的頭部,以求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和可能由此導致的巨額賠償。可是,參與毆打的幾位警官仍然劈頭蓋臉地瞎打亂踢。
在整個毆打過程中,警官們亂棍齊下,連打帶踢,重擊已倒在地上的醉漢金,遠遠超出了適度動武的範圍。雖然警官喝令金趴在地上不動,按規矩將雙手放在背後,但此時金不僅酩酊大醉,而且也被揍得暈頭轉向,他拒不服從命令,一直不停地滾動。這樣,一直到警察打下第56記警棍之後,金總算清醒過來,告饒說:"求求了,別打了",並趴在地上不再動彈。警官這才停止毆打,上前給金戴上手銬,並立刻叫救護車把他送到醫院急救室搶救。
金酗酒駕車,違規超速,耍蠻拒捕,警方若適度使用武力,將他打翻擒獲,在情理之中。據事後統計,警棍以平均每三秒鐘兩下的頻率,劈頭蓋臉地亂舞橫飛。這也是四個警察面對來自電棒都不能擊倒的怪物的人身威脅時候,在恐懼心理下本能的自保反應,卻被偏袒黑人的媒體惡意誇大
警官們做夢都想不到,抓捕的過程竟然被人用攝像機偷拍了。原來,距現場約30米處有一棟公寓樓,一位名叫霍利得(George Holliday)的公司經理住在二樓。3月3日凌晨,此公被直升飛機的轟鳴和刺耳的警笛吵醒,從窗戶中,他看到一幫警察圍住了一個黑人,出於好奇,他拿起幾天前才購買的一架索尼牌攝像機來到陽台,偷攝了一段時間總共為81秒鐘的實況錄像。
這段錄像既沒拍攝到金扭動臀部挑逗辛格警官的畫面,也沒拍攝到4位警官與金徒手格鬥時橫著飛了出去的丟人場景,更沒拍攝到孔恩警長先後兩次啟動高壓電警棍試圖制服金的鏡頭。不早不晚,這段實況錄像恰好從金向鮑威爾警官猛撲過來開始,到警官給不再動彈的金戴上手銬后結束。短短81秒鐘錄像,使霍利得一夜之間成為全美國最出名的業餘攝像師。
打人事件次日,霍利得給附近的警察分局打了個電話,說自己偶然拍攝到一段警察打人的錄像,問警方是否有興趣看看?誰知道,接電話的警官鬼迷心竅,竟然表示毫無興趣。主動靠過去的熱臉蛋卻碰上了冷屁股,霍利得一氣之下,便給CNN洛杉磯辦事處打了個電話,但卻沒人接電話。為保證錄像畫面的新聞時效性,霍利得一急之下,決定主動送貨上門,驅車把錄像帶送到了洛杉磯市的地方電視台KTLA。
這可真是天上掉餡兒餅啊!正為收視率下跌發愁的KTLA電視台如獲至寶,大喜過望,當機立斷高價賣下錄像。經總裁拍板,編輯們把長度為81秒的原始錄像刪剪編輯為長度68秒的電視畫面,即刻大張旗鼓地在黃金時段反覆播放,同時將這一刪剪過的錄像提供給ABC、NBC、CBS三大電視網和CNN,在兩周內反覆播放達數百次之多,使金被毆事件成為震撼全球的頭號新聞。
值得注意的是,CNN總部在錄像播出三個星期之後,才知道KTLA提供的錄像帶刪除了至關重要的部份,副總裁特納(Ed Turner)遂下令,CNN今後重播這條新聞時,應把被刪剪的部份補上〔2〕。說來也巧,筆者當年正在美國大學讀洋書遭洋罪,平時極少看電視,但有一天在學校的學生活動中心等人時,極為偶然地注意到,CNN播出的打人事件新聞中有金拒捕的畫面,總共也就是兩三秒鐘時間。可是,三大電視網和KTLA電視台在新聞節目中,仍然照播不誤刪剪過的錄像。
在美國,三大電視網的新聞和娛樂節目都是免費的,KTLA電視台的節目在洛杉磯地區也不收費,但CNN的電視節目卻只有那些已購買了有線電視節目(Cable TV)的觀眾才能看到,而低收入階層一般很少有人花額外的錢購買有線電視節目。而且,普通美國民眾生活節奏緊張,即使花錢購買有線電視節目,其主要目的也是收看球賽實況、專門頻道的電視節目和電影名片,每天認真收看CNN新聞的觀眾並不多,更很少有人會注意警察打人錄像的微小差別。因此,真正知道原始錄像被刪剪一事的美國人,可以說微乎其微。
甚至就連老布希總統也被蒙在鼓中。與朝政疏理、"朝九暮三"(早晨9點上班,下午3點下班)的里根總統不一樣,老布希總統宵衣旰食,事必躬親,加上曾出任美國駐北京聯絡處主任和中央情報局局長的經歷,新聞媒體便譏諷他是"國務院中國科科長兼中央情報局首席情報分析員"。老布希整天瞎忙,自然不會有閑功夫關注金案詳情,更不會留意CNN新聞節目中電視畫面的微小變化,所以才會在得知無罪判決消息時,大發雷霆。
這樣,一個因假釋罪犯超速飛車,借酒拒捕引發的警察執法過當的事件,由於新聞媒體的片面報導,一不留神,竟然演變為白人警察無故毆打手無寸鐵、善良無辜的黑人這種全球震驚的踐踏人權事件,4位白人警官隨即被捕在押。在檢察官幫助下,羅德尼.金趁勢以刑事罪起訴洛杉磯市警察局,並在隨後的民事賠償訴訟中要求總金額為5600萬美元的人身傷害賠償,平均每挨一記警棍價值百萬美元。
應當特別提到的是,在法院對這個刑事大案做出獨立判決之前,新聞媒體實際上已經用被刪剪的電視畫面,對警察預先做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決,致使絕大多數民眾在審判前就已認定涉案警察罪大惡極、罪責難逃,為審判后出現的暴亂事件埋下了定時炸彈,最終釀成了一場美國歷史上損失最慘重的城市暴亂。
人們自然會產生一個疑問:美國新聞媒體歷來標榜追求事實真相,其中司法新聞更是強調以事實為生命,即使如此,KTLA電視台為何要用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最終激起民變呢?
這個問題相當複雜,一言半語恐怕很難說清。由於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局限,新聞報導實際上不可能包括事實真相的全部細節,它只能接近事實,或者只能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事實。在新聞報導過程中,每一家媒體都會有自己"選擇事實"的標準。從新聞理論角度而言,美國新聞媒體比較注重新聞的所謂"客觀性",強調大眾傳播媒介對新聞的報導應是一種不加分析和解釋的具體事實報導,力求使事實真相與新聞媒體自身的傾向性有所區別。
但是,在美國這種高度商業化的社會裡,大眾傳播媒介選擇新聞的標準,通常具有嚴重的市場化趨向。為了提高收視率和在激烈的競爭中擊敗對手,新聞媒體特別重視新聞的刺激性和戲劇性,對一些有"市場價值"的新聞,詳細報導,大加渲染。有的時候,新聞是什麼並不重要,新聞會帶來什麼樣的嚴重後果也並不重要,只有以聳人聽聞的獨家消息贏得讀者或觀眾才是頭等大事。以金案為例,警察打一個拒捕的假釋罪犯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新聞,而白人警察無緣無故地野蠻毆打一個無辜的黑人,才會成為頭號新聞。
由於新聞媒體口誅筆伐,大造聲勢,使金案未審之前就已鬧得滿城風雨。在美國社會中,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大量報導,對於司法過程和司法權是一種強大的監督力量。應該說,大眾傳播媒介對司法案件的深入報導和輿論監督,對於增加司法透明度,監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敗,培養公民法律觀念和意識,起到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儘管主流媒體都標榜自己客觀公正,但事實上仍然會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價值取向的影響。當法院處於媒體所激起的公眾輿論喧囂包圍時,強大的輿論有可能對公正審判造成外來的巨大壓力,使法院審判喪失公正性和獨立性。正是由於存在這種危險,即使在崇尚新聞自由的美國,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原則,法院和法官曆來都對新聞媒體抱有極大的警惕和戒備心理。著名的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1932任職),就以不讀報紙而著稱。
為了防止新聞媒體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美國法律規定,媒體對法庭活動只能進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錄音錄像和實況轉播法庭審案過程。所以,全國三大電視網和CNN對法庭活動進行報導時,所配畫面只能是法庭速寫師提供的速寫畫。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案的審理過程經電視直播,在美國司法史上是極為罕見的例外。此外,為了防止媒體影響陪審團的獨立判斷,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 C. Clark,任期1949─1967)1966年在謝潑德訴馬克斯威爾案(Sheppard v. Maxwell,1966)中指出:"鑒於現代傳播媒介的煽動能力和將有傾向性的新聞報導隔絕開來的困難,初審法院應採取有利措施以保證法律之天平不會不利於被告"。克拉克法官裁定:"將陪審團與外界隔絕開來,也是本法官應根據辯護律師的建議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審判活動被公開報導而可能有失公正,應令重新審判"。〔3〕
依照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聯邦和州各級法院有責任確保新聞媒體不干預公正審判,法官、律師和刑事案中的公訴人有責任挑選對案情"一無所知"的候選人出任陪審員,並使陪審團與媒體的宣傳報導暫時隔絕開來。在審判期間,法官有責任告誡陪審員,不得接觸任何媒體傳播的新聞和消息,只能將法庭所展示的證據作為判決的唯一根據。此外,法官還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與媒體接觸,推遲案件審判,變更審判地點,改變管轄法院。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將審案地點由洛杉磯縣遷到溫杜納縣,對審判結果造成了一定影響。溫杜納縣是洛杉磯地區警務人員的聚居區,民性保守,對警方權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總數60%,黑人僅佔3%。在這一地區挑選出的陪審團,顯然對被告比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審判時,警方被告聘請了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此公以如簧之舌告訴陪審團,警察群毆嫌犯完全是基於自身的緊張和恐懼。他聲稱,在多數情況下,因超速、闖紅燈等小事違規,但卻在警察尾追時拚命逃竄的嫌犯,絕大多數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販子。這一經驗使警方從一開始就已處於高度緊張狀態。另外,金異常強壯,在拒捕時不僅一人輕鬆打翻四名警察,而且抗住了五萬伏高壓電警棍的兩次擊打,當遇到這類難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時,警察動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應追究警察的責任。被告律師指出,根據未經刪剪的原始錄像,當失去控制的金向鮑威爾警官猛撲過來,威脅到警官的安全時,他們才被迫揮動警棍。
然而,關鍵性的問題在於,當金被最初的一陣亂棍打倒在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之後,為啥警察還要繼續施暴呢?這最後階段的攻擊是否有必要?被告律師根據錄像辯護說,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滾動,並多次試圖站起來,對警官的反覆喝令置之不理,結果造成警察執法過當。對警察來說,如果不將拒捕案犯徹底制服並銬住,那等於是失職。此外,如果細看錄像慢鏡頭,就可以發現,在雨點般打向金的56記警棍中,有23記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數。
被告律師特彆強調,如果金不拒捕,那麼毆打事件根本就不會發生。對警察的一個極為有利的證據是,在案發之夜高速逃竄的汽車中,還有金的兩個黑人哥們,他們老老實實地遵循警察命令,結果毫髮無損。由此證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於種族偏見故意毆打無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腳。
可是,被告律師的這番滔滔雄辯,新聞媒體並未詳細報導。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審判期間,法官可以下令控辯雙方不得向新聞界透露案情,使審判過程不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和影響。然而,法官這種堅持司法獨立的倨傲立場,卻使庭外民眾無法及時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於白人警察的證據,其後果是毀滅性的。
1992年4月,地方法院陪審團做出裁決,宣布四位警官無罪(對鮑威爾警官一項罪狀的指控未定)。僅僅兩小時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磯四處燃起,黑煙瀰漫,槍聲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湧進商店哄搶。法律和秩序徹底陷入癱瘓,四分之一的城區陷入火海,損失程度遠遠超過了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亂。更為嚴重的是,暴亂出現蔓延趨勢,全國各大城市都出現動亂跡象。老布希總統不得不調動數萬聯邦軍隊和加州國民警衛隊進入洛杉磯市平暴。
暴亂髮生后,責怪和謾罵紛紛指向陪審團,陪審員被罵為納粹種族分子。面對指責,一位陪審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辯解說:"金從未失去控制","一直是金在主導整個過程,是他自己決定逮捕的時間要多久","他並沒有遭到虐待","很多時候警棍根本沒有打到身上","警察的行為完全合法"。另一位陪審員表示:"警察有權在必要時使用暴力進行逮捕,他們的所作所為,正是納稅人雇他們乾的"。〔4〕
在一片混亂和憤怒之中,哪裡還有人會注意聽陪審員的解釋。而且,1992年是大選年,洛杉磯暴亂使老布希總統心急如焚。暴亂平息之後,白宮新聞發言人立即宣稱,暴亂的許多根源,是60年代開始的那些失敗的計劃,含沙射影地把矛頭指向了民主黨總統約翰遜當年的"偉大社會"計劃。老布希總統本人則在電視上向選民信誓旦旦地保證,聯邦政府將盡最大努力,以觸犯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訴4位白人警察。人所共知,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老布希總統作為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腦,在當時聯邦大陪審團〔5〕尚未就金案舉行聽證和做出起訴裁決時,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聯邦政府將重新起訴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頭。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希總統宣布重新起訴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國憲法中禁止"雙重懲罰"(Double Jeopardy)的憲政難題。為了防止官府憑藉手中特權,沒完沒了地任意迫害小民百姓,憲法第5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和身體的危害。憲法第7修正案規定,除非依照習慣法規則,聯邦法院不得重新審查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具體地說,在刑事案件中,經陪審團做出的無罪開釋裁決是不可改變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在辛普森案中做出無罪裁決,即成為該案的終審裁決,控方不能上訴。以後即使發現了新的證據,地方法院和聯邦法院都無法立案重審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訴,要求經濟或傷害賠償。
那麼,為什麼老布希總統敢放出大話,聲稱聯邦政府將重新起訴已被加州地方法院陪審團無罪開釋的4位警察呢?原來,這裡也有例外的情況。根據最高法院1922年對美國訴蘭扎案〔6〕(United States v. Lanza,1922)的裁決,在某些極特殊情況下,雙重懲罰並不違憲。例如,在20世紀60年代,由於南方喬治亞州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出於種族偏見,使殺害黑人的白人三K黨徒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仍然被陪審團無罪開釋。在民權運動的壓力,聯邦政府終於忍無可忍,被迫強行介入,在聯邦法院以侵犯民權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審此案,終於使涉案的三K黨徒受到懲罰。這樣,儘管金案中的白人警察不是三K黨徒,他們涉嫌觸犯的刑律只是執法過當,但聯邦法院在種種壓力之下,仍然可以根據幾乎毫無相似之處的先例起訴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並不高,沒錢聘請著名憲法律師上訴喊冤。此外,洛杉磯市警察局和市政府都拒絕為涉案警察付律師費,一向熱衷於幫助弱者打官司,將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的美國公眾自由聯盟,這回一聲不吱,假裝啥也沒看見,4位警察只能自認倒霉。
這樣,金被毆一案,實際上已淪為一個政治案。聯邦政府憂心忡忡,擔心再有一次無罪判決,將有可能激起全國規模的黑人暴亂。依照美國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審團的挑選程序極為嚴格,候選人會收到厚達數十頁的問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條不容躲避的問題,涉及家庭成員職業以及對警察、嫌犯和少數族裔的看法等敏感問題,藉以判定陪審員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場。可是,在重審案中,聯邦地區法院的主審法官一反常規,禁止被告律師向候選人提出諸如"你是否有勇氣堅持與絕大多數人意見相左的立場"之類的問題,令被告律師大驚失色。可以說,聯邦地區法院從一開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憤極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調。
經過長達一年時間的審理,1993年4月,聯邦地區法院小陪審團做出裁決,4名警察中的鮑威爾警官和孔恩警長被裁定有罪,另外兩名警察則被無罪開釋。判決之後,全國各地風平浪靜,聯邦政府總算如釋重負。根據聯邦法規和慣例,觸犯聯邦民權法的刑事罪犯,至少應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可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時,卻動了一點兒惻隱之心,只給兩位警官判了兩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權團體聞訊大怒,堅決要求聯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區的聯邦第9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1994年4月,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賠償案(Rodney King v. City of Los Angeles)中勝訴,獲得了總額高達380萬美元的傷害賠償,搖身一變成為百萬富翁。1995年1月,聯邦第9上訴法院在壓力下做出判決,判定聯邦地區法院對有罪警察量刑過輕,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罰。重刑威脅之下,因律師費已負債纍纍的孔恩和鮑威爾警官痛下決心,寧可砸鍋賣鐵,傾家蕩產,也一定要聘請大牌律師,向聯邦最高法院喊怨叫屈,請求大法官主持公道。1996年6月,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對孔恩訴美國案〔7〕(Koon v. United States, 1996)做出裁決,以警察違法打人與金拒捕有關係為理由,推翻了聯邦上訴法院關於對警察加重刑罰的裁定。轟動一時的羅德尼.金案終於降下了帷幕。
坦率地說,羅德尼.金被毆案觸發洛杉磯大暴亂的緣由極為複雜:美國經濟全球化導致大都市地區黑人勞工階層大量"下崗"失業,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執政時期大幅度消減福利計劃,致使貧富懸殊惡性發展;黑人貧困社區長期遭受忽視,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叢生,警察執法犯法、濫用權力現象極為普遍。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新聞媒體呼風喚雨,大造聲勢,用刪剪過的錄像和偏離事實真相的"司法新聞"誤導民眾,在某種意義上一手導演了這場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亂。而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於一身,充份反映出美國社會中種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複雜性和多面性。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Hugo L. Black,1937─1971任職)有句名言:"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東西,實在難以在二者之間取捨"。〔8〕羅德尼.金被毆案反映出的諸多問題,正是這種兩難困境的真實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