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行權

內河航行權

是在本國江、河、湖水道上從事航行、不容任何外國侵犯的主權。鴉片戰爭以後,外商在華航運勢力迅速地擴張起來,中國的內河航行權受到嚴重侵犯。

事件簡介


受到侵犯歷史
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中有長江航行權的專款:"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准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從此,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便取得長江自漢口以下的通航特權。同年,中俄《璦琿條約》規定:"由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此後只准大清國、俄羅斯國行船,各別外國船隻,不準由此行走。"據此,沙俄便取得黑、松、烏三江的通航權。
長江航線開放后,外商在華航運勢力急驟擴張,並迅速壟斷了長江航線。《天津條約》規定的上海漢口段"三口行船通商",顯然不能滿足侵略者的要求。1876年(光緒二年)中英《煙台條約》又開宜昌為商埠,並指定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為輪船停泊起卸處所。1890年中英《煙台續約》辟重慶為商埠,並准英人在宜昌重慶之間往來貿易。這樣,外人自上海至漢口的航行特權便延伸到宜昌與重慶。長江主流的航權至此全部喪失。
中日甲午戰爭以後
列強對中國內河航權的攫奪更加漫無限制。據中日《馬關條約》第六款規定,外船在長江航線上的航行已由主流擴展到支流。1897年《中緬條約》附款專條規定:梧州、三水開作通商口岸,並將江門、甘竹灘、肇慶府及德慶州城外四處,開為停泊上下客商貨物之口,按照長江停泊口岸章程辦理。1902年,帝國主義列強又通過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再次擴大已有的內河以及內港航行權。規定湖南長沙等地闢為通商口岸,而且"廣東省內之白土口、羅定口、都城作為暫行停泊上下客貨之處,按照長江停泊章程辦理,並將客奇、馬寧、九江、古勞、永安、后瀝、祿步、悅城、陸都、封川等十處,作為上下搭客之處"。兩廣內河航權幾乎全被攫奪。此外,該約附件丙《續議內港行輪修改章程》亦為外商在各地內河自由航行提供了口實。如日本大東小輪公司的船隻,就曾根據這一章程,在未經商務大臣與督撫批准的情況下,於鎮江一帶的水域自由經營運輸業務。
建國后收回主權
遠在不平等約款簽訂以前,各條內河航線的航權事實上已經遭到侵略者的破壞。不平等條約中有關專款的規定,不過是把既成事實條約化,把非法活動合法化。中國內河航行權喪失的過程大致可以反映帝國主義經濟侵略勢力擴張及中國半殖民地化加深的過程(見外國在華航運企業)。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才收回了這項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