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
房屋用地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所佔用的土地,包括房屋佔用的土地和按照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佔用的土地。
房屋用地面積是以丘(地表上一塊有界空間的地塊)為單位進行測算。下列土地不計入用地面積:
(1)無明確使用權屬的冷巷、巷道或間隙地;
(2)市政管轄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徵用、劃撥或者屬於原房地產證記載範圍,經規劃部門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設的用地;
(4)其他按規定不計入用地的面積。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倉儲用地】是指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方的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堆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用地。
【商業服務業用地】是指各種商店、公司、修理服務部、生產資料供應站、飯店、旅社、對外經營的食堂、文印騰寫社、報刊門市部、蔬菜購銷轉運站等用地。
【旅遊業用地】是指主要為旅遊業服務的賓館、飯店、大廈、樂園、俱樂部、旅行社、旅遊商店、友誼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儲蓄所、信用社、信託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是指自來水廠、泵站、污水處理廠、變電(所)站、煤氣站、供熱中心、環衛所、公共廁所、火葬場、消防隊、郵電局(所)及各種管線工程專用地段等用地。
【公共建築用地】是指文化、體育、娛樂、機關、科研、設計、教育、醫衛等用地。其中:
【文、體、娛用地】是指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俱樂部、影劇院、遊樂場、文藝體育團體等用地。
【機關、宣傳用地】是指行政及事業機關、黨、政、工、青、婦、群眾組織駐地、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用地。
【科研設計用地】是指科研、設計機構用地。如研究院(所)、設計院及其試驗室、試驗場等科研、設計用地。
【教育用地】是指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幹校、黨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業餘進修院(校)、工讀學校等用地。
【醫衛用地】是指醫院、門診部、保健院(站、所)療養院(所)、救護站、血站、衛生院、防治所、檢疫站、防疫站、醫學化驗、藥品檢驗等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鐵路、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鐵路用地】是指鐵路及場站、地鐵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機場用地】是指民用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港口碼頭用地】是指專供客、貨運船停靠的場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是指車場(站)、廣場、公路、街、巷、小區內的道路等用地。
包括軍事設施、涉外、宗教、監獄類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類農用地和各種未利用土地、空閑地等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是指國家用於維護土地所有制,調整土地關係,合理組織土地利用,以及貫徹執行國家在土地開發、利用、保護、改造等方面的政策而採取的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的綜合性措施。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的實質是政府處理土地事務、協調土地關係的活動,即行使國家權力的過程。
【地籍】是指反映土地的位置(地界、地號)、數量、質量、權屬和用途(地類)等基本狀況的簿籍(或清冊),也稱土地的戶籍。
【地籍管理】是指國家為取得有關地籍資料和為全面研究土地的權屬、自然和經濟狀況而採取的以地籍調查(測量)、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和土地分等定級等為主要內容的國家措施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