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Desertification Combating)專業,最早是由關君蔚院士於1957年在北京林學院首次建立的水土保持專業,而後1960年原內蒙古林學院成立了中國第一個沙漠治理專業和1983年成立了水土保持專業,1998年沙漠治理與水土保持專業合併為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專業。是一門環境生態類學科,屬於理、工、農、水、林等專業交叉性學科,主幹學科為水土保持工程學、土壤侵蝕原理學、林業生態工程學和荒漠化防治工程學,為國家農業和環境類重點學科。培養具有生物學、環境科學、水土保持工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掌握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規劃設計方法和監測、評價技術;熟悉我國林業、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國內外水土保持與荒漠化監測、防治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和有關國際公約,同時結合所設置的選修課程,夯實基礎,拓展知識面,提高綜合素質,以適應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要。
專業名稱: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專業代碼: | 090707 |
一級學科: | 林學 | 二級學科: |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 |
2016年研究生招生科研院所目錄
招生單位名稱 | 所在地 | 院校特性 | 研究生院 | 自劃線院校 | 博士點 |
(10022)北京林業大學 | (11)北京市 | 211 | √ | √ | |
(10027)北京師範大學 | (11)北京市 | 985211 | √ | √ | √ |
(14430)中國科學院大學 | (11)北京市 | √ | |||
(82201)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 (11)北京市 | √ | |||
(10086)河北農業大學 | (13)河北省 | √ | |||
(10108)山西大學 | (14)山西省 | √ | |||
(10113)山西農業大學 | (14)山西省 | √ | |||
(10129)內蒙古農業大學 | (15)內蒙古自治區 | √ | |||
(10147)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 (21)遼寧省 | √ | |||
(10157)瀋陽農業大學 | (21)遼寧省 | √ | |||
(10225)東北林業大學 | (23)黑龍江省 | 211 | √ | ||
(10298)南京林業大學 | (32)江蘇省 | √ | |||
(10341)浙江農林大學 | (33)浙江省 | √ | |||
(10389)福建農林大學 | (35)福建省 | √ | |||
(10394)福建師範大學 | (35)福建省 | √ | |||
(10410)江西農業大學 | (36)江西省 | √ | |||
(10434)山東農業大學 | (37)山東省 | √ | |||
(10078)華北水利水電大學 | (41)河南省 | √ | |||
(10504)華中農業大學 | (42)湖北省 | 211 | √ | ||
(10517)湖北民族學院 | (42)湖北省 | ||||
(10538)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 (43)湖南省 | √ | |||
(10542)湖南師範大學 | (43)湖南省 | 211 | √ | ||
(11347)仲愷農業工程學院 | (44)廣東省 | ||||
(10635)西南大學 | (50)重慶市 | 211 | √ | ||
(10610)四川大學 | (51)四川省 | 985211 | √ | √ | √ |
(10626)四川農業大學 | (51)四川省 | 211 | √ | ||
(10638)西華師範大學 | (51)四川省 | ||||
(10676)雲南農業大學 | (53)雲南省 | √ | |||
(10677)西南林業大學 | (53)雲南省 | √ | |||
(10694)西藏大學 | (54)西藏自治區 | 211 | √ | ||
(10700)西安理工大學 | (61)陝西省 | √ | |||
(10710)長安大學 | (61)陝西省 | 211 | √ | ||
(10712)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61)陝西省 | 985211 | √ | √ | |
(10718)陝西師範大學 | (61)陝西省 | 211 | √ | ||
(10732)蘭州交通大學 | (62)甘肅省 | √ | |||
(10733)甘肅農業大學 | (62)甘肅省 | √ |
註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師按水利水電工程規劃、水工結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等五個專業方向。
(一)基本條件
(二)符合基本條件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與水資源工程、農業水利工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 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1年。
(三)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滿8年
相近專業:園林 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農業資源與環境
本專業致力於培養具備生物學、生態學、森林及草場培育學、環境科學、水利與水保工程等方面的知識,能在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從事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的規劃設計、施工及森林生態環境建設的高級工程技術人才。研究方向:退化土地恢復與治理;小流域綜合治理;林業生態工程。
畢業生應掌握生物學、環境科學、水利水保工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掌握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規劃設計方法和監測、評價技術;具有應用生物措施、農業措施和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與荒漠化的基本能力及森林生態環境建設與管理的基本技能;熟悉中國林業、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國內外水土保持與荒漠化監測、防治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和有關國際公約;具有獨立獲取知識、信息處理和創新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工作能力。
主要課程:森林生態學、測量與遙感技術、工程力學、土壤學、水力學、土壤侵蝕原理、水文與水資源學、工程製圖、水土保持工程學、林業生態工程學、流域管理學、荒漠化防治工程學、牧草與草場管理學、水土流失與荒漠化監測等。
就業方向因地域而不同,在北方地區,主要是考公務員、事業單位或者在設計院和公司寫水土保持方案,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多為林業局和水利局,水文、環保、氣象和國土方向也招收水保專業畢業生但人數較少。在南方地區主要就業單位也是最多的就是在各個企業或設計院做水土保持方案編製。2015年,為減少環評審批的部門職能交叉,取消水土保持、行業預審等環評審批前置條件,水保行業變得不景氣,導致編寫水土保持方案的公司和設計院招生水保專業學生明顯減少,考碩士和博士的人數逐年增多。
水土保持有三大措施“林草、工程、農牧”,所謂水保方案編製就是估算各工程對當地水土流失情況的影響,相當於環境評價,力求達到影響最小。而“荒漠化防治”這一塊就業對口的單位很少,主要可以考研后在一些防沙治沙站或高校工作。防沙治沙站屬科研單位,主要研究一些固沙措施,和沙區植被恢復方面。
生態學、森林環境學、植物學、植物分類學、植物生理學、保護生物學、測量與遙感、土壤學與地質基礎、土壤侵蝕原理、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沙漠化原理、水力學、水文學及水資源、環境地理學、荒漠化監測等。
水文與水資源學、風沙物理學、水土保持工程學、荒漠化防治工程 學、林業生態工程學。
培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滿足水土保持行業及水土保持學科發展需要,掌 握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具有求 實創新能力的複合型專業人才。本專業畢業生可在林業、水利、農業、公路、鐵路、採礦、環境保 護、國土資源等行業從事教學、科研、規劃、設計、施工、監測、資源開發、工程管理等工作。
1.具備紮實的數學、物理、化學等基本理論知識;
2.掌握生物學、林學、環境科學與工程、水利工程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3.掌握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的規劃設計方法和監測、評價技術;
4.具有應用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與荒漠化的基本能力以及森林生態環境建設管理的基本技能;
5.熟悉我國林業、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6.了解國內外水土保持與荒漠化監測防治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和有關國際公約。